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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三产融合促农增收效果探讨

日期:2022年05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1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3281052335895 论文字数:28566 所属栏目:农业经济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本文针对制约黑龙江省农民合作社三产融合促农增收效果的因素提出了有助于促农增收效果提升的对策建议:调动社员参与合作社三产融合的积极性;健全合作社三产融合利益分配机制;加大合作社三产融合政策扶持力度;提升合作社三产融合的社员满意度;解决合作社三产融合被约束的要素禀赋;提高人才引进福利待遇储备管理人才。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简称三产融合)发展是以农业为基础,通过产业间的融合渗透、交叉重组,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农业价值链的跃升、农业多功能性的拓展,从而达到持续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2015 年国务院首次发布《关于实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的指导意见》后,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要健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能够分享到更多产业增值的收益。显然,优化产业结构能够更好的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的发展,探索出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途径,进而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这也是提高农业产业质量和效益,促进现代农业转型与升级的必然选择。
由于不同主体推动三产融合发展的效果均受到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因此以不同主体为载体发展农村三产融合对农民收入增长的促进效果也有所差异。国务院于 2004 年颁布的《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中,“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被确定为各级政府促进农民增收的工作重点。自 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数量由 2007 年的 2.64 万家增长到 2020 年 6 月底的 221.8 万家,种养殖收入的单位的比重增加 6.2%。与此同时,合作社的成员数量由 2007 年的 2.6 万户增加到 2018 年的 204.4 万户,合作社成员出资额由 2007年的 159 亿元增长到 2018 年的 46768 亿元。农民合作社的蓬勃发展削弱了我国长期存在的由于小农户分散、脆弱的经营所导致的农民收入较低且增收困难的弊端,实现了小农户与大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衔接。据统计,在 2007 年至 2018 年期间,农民合作社对第一产业的带动单位数量比重从 1.4%增加到 7.6%;对第三产业的带动单位数量比重由 63.8%稳步增长到 70.9%。然而第二产业中初加工的单位数量比重从 34.8%下降到 21.5%,下降部分大多投入到农产品的深加工工序中,由于深加工比重的提升,第二产业的单位收益也持续稳步增强。农民合作社以自身较好的集约化发展程度、较广泛的普及范围以及与农民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成为了发展三产融合、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对较好的载体。因此,如何更有效的发挥农民合作社在推动三产融合发展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对于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全面发展农村经济,进而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大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1.2.1  国外研究动态
1.2.1.1 产业融合促农增收的研究
17-18 世纪,英国的农业革命基本告一段落。在 18 世纪中叶,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工农业的融合发展降低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的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国人对农作物的消费成本。在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由于日本农产品的供求关系长期处于不均衡的状态,今村奈良臣提出了“第六产业”理论,解决了日本当时农产品增值较少,农户收益被制约的问题。这些优势的体现以及问题的解决推动了农业的快速进步[1]。Tunzelmann 认为在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大多数的利润都被政府或企业所获取,这致使农户收入持续较低。农户与农户之间若能协同合作,将农业产业链进行延伸,就可以为自己留住更多的收益[2]。Verdouw 通过调研发现,农业产业化及农产品订单都可以将市场机制引向农作物售卖情况,指导农户进行针对性种植,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户收入[3]。Bryan Lohmar 认为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将其与工业融合能够激发出更多的就业岗位,为农村留住更多劳动力资源,同时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促进农户收入增加[4]。Ayad Ayid Wali 认为不同的产业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他们最终会聚在一起延伸出更长的产业链,从而提高产业链中左右链节产业的经济收入,并且带动整条产业链上不同经济主体中个体收入的提升[5]。Namil kim 等认为技术是乡村发展的基本动力,产业融合能够加速相关产品的技术创新,并且扩大与产业有关的服务范围[6]。
1.2.1.2 农民合作社促农增收的研究
早在十九世纪中期,欧洲农村连年自然灾害导致大量贫困农民出现,应运而生的农民合作社适时的解决了大批农民穷困潦倒的问题。这一现象引起了经济学家们的重视,他们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合作社成立的收益成本以及对农民生活改善的效果进行分析。Williams 认为加入合作社能够增加农民家庭的收入,而且合作社对农户家庭收入增长的促进程度与农户对合作社的信任程度成正比[7]。Adger 认为合作社增加社员收入的主要方式是合作社能够通过聚集要素的方式获得价格优势,从而降低社员的生产交易成[8]。Zeller 通过对哥斯达黎加的咖啡市场进行抽样调查,认为加入合作社后,农民农产品的平均售价较未加入合作社的农民以及社员入社之前的售价都要高[9]。Francesconi 等认为合作社可以运用自身的资源获取、信息收集等优势来影响农产品市场,从而提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程度,进而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社员的家庭收入[10]。Sapovadia V K 等认为合作社可以通过向社员提供其所擅长的工作并予以相应的工作报酬来促进社员增收,同时这项帮助所产生的效果对贫困社员更为明显[11]。Lilungu认为合作社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推动社会福利向帕累托最优进化,同时对国家财政政策的实施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12]。Keshav 等认为合作社能够为社员提供现金、设备和技术等生产资料的支持,从而使社员节省高折旧的成本消耗,获得更多的利润[13]。
2  相关概念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界定
2.1.1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
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并强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将成为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的重要途径。事实上,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就提出了与其相关的概念即“六次产业”。其基本内容是“农业生产向第二、第三产业延伸,并且通过一二三产业的有机整合,构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为一体的有完整价值的产业链”[1]。我国学者马晓河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结合农业产业融合的现实结果,归纳总结我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内涵。认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跨行业的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整合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有机发展是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进而实现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全面融合[53]。
在本文的研究中,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是指,农业产业链向农产品加工业、餐饮服务业、物流运输业等产业上延伸,或指在拓展农业多功能性的同时,开辟了二三产业的发展路径,从而发展出新业态的组织结构。
2.1.2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层面上界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概念:“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54]。此外,在条文中还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提供服务的范围,即"农民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胡明霞等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水平不高与增长数量快的特点,存在众多的“假”合作社,无法实现实际意义上的为社员服务[55]。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针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当前处在经营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2  理论基础
2.2.1  产业融合理论
产业融合的思想最早是由 Karl Heinrich Marx 在《资本论》中提出,即“产业分工细化后趋于收敛,最终走向结合,形成新的独立行业的过程”[59]。欧洲委员会于 20 世纪 90 年代发布的“绿皮书”中产业融合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即“产业融合是技术、网络、市场的相互合并和结合的过程”。企业在竞争中彼此联系,融汇发展,产业间的界限越发模糊。两个及以上的独立行业在平衡供求对象所有需求时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运用技术融合,打破市场壁垒,实现跨行业、跨市场、跨边界的融合[60]。
产业融合最早应用于信息通讯领域,随着各行各业不断发展壮大,产业融合的应用不再仅仅局限于此。农村一二三产业通过融合发展,不仅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还降低了要素投入成本,减少了中间环节中的利润损失,改变了原有的生产成本函数。除此之外,也开发出了更多的有替代性的创新产品,为农村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产加销一体化,工农贸协同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2.2.2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起源于 Coase 提出的有成本的价格机制“交易成本是买卖双方为了达成交易而付出的“代价”,因为如若不存在交易成本,那么产权的初始安排与最终配置之间将不存在决定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最终均会被调节成帕累托最优状态”[61]。因此,一般情况下认为,买家的支付价格与卖家的售价之差即为买卖双方履行责任与义务所耗费的成本。在 Coase的理论基础上 Williamson 提出“发生交易是交易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