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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实践研究

日期:2020年12月2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1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222233022728 论文字数:25666 所属栏目:农业管理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农业管理论文研究,笔者认为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和体系建设必须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充分认识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不仅如此,还要考虑国际发展趋势,植物新品种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植物新品种权成了国外发达国家实现种子产业垄断、打造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遗传资源的博弈也将继续,未来对品种提供的高水平、体现商业利益的保护仍将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未来变革应当支持以下原则:在保证国家利益与农业安全的基础上,对相关参与主体的政策需求有所体现。积极应对未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变革与发展,国内管理制度及管理体系的建立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积极构筑和规避贸易壁垒。把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作为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重要堡垒。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自地球生命诞生以来,食物的获取是地球生物生存的基本保证。人类能够区别于众多生物,能够开创文明,很大的原因在于人类获取食物的方式与其他生物不同。早期人类主要以狩猎,采集获取食物,每日的主要时间用于获取食物来维持种族的生存,这与其他动物的生存方式没有什么区别。自人类掌握了种植,养殖技术,人类的发展便与其他生物有所区别。可以说人类文明的进步很大程度依赖农业的发展。

我国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数众多,因此一直以来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都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王振霞,2018)。我国农业耕地面积辽阔,农业作物产量巨大。然而我国农业只“大”不“强”。袁隆平院士带领的团队培育出“杂交水稻”,解决了数亿中国人民的吃饭问题,使我国在杂交水稻研究领域保持着领先优势。与水稻相比,我国大豆产业还不能自给自足,几乎依赖进口(孟东梅 等,2012),棉花每年有近四分之一需要进口。另外我国国内种子价格普遍低于进口种子价格,甚至国外部分作物种子按粒数售卖。

1.1.1 我国种子产业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种植面积居世界前三,因而,种子作为农业活动中重要的生产资料,在我国需求量庞大,我国种业市场规模整体呈上升趋势,2011 年我国种业市场规模为 990 亿元人民币,发展至 2019 年,我国种业市场规模保持在 1200 亿元人民币,位居世界第二,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图 1-1 我国种业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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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新品种保护水平的高低与国家种子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新品种保护水平高的国家,其种子企业在种子领域市场争夺中更加具有垄断地位。发达国家依托科技水平的领先,往往能够将其他国家的遗传资源据为己用,从而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也进一步扩大了与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差距,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面临科技水平落后、资源被掠夺、国内种子市场被垄断的艰难局面。

我国新品种保护工作与其他种业强国相比有几十年的时间差距,我国学者之前大多以理论的角度开展对新品种保护领域的研究,缺乏一定的针对性和实践性。本文以近 20 年我国新品种申请授权数据出发,对 20 年的数据进行分析,能够更直观、准确、有针对性的查找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通过种业大数据平台(http://202.127.42.145)近 20 年具体数据,研究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与我国保护模式的区别,以及相似之处,吸取其中适合我国的经验,并总结教训,因地制宜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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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植物新品种研究相关理论基础和概念


2.1 种子

种子(Seed)在植物学范畴主要指由胚珠经过授粉受精后发育形成的植物器官(胡开林 等,2001)。用于植物用来生殖繁衍,例如水稻种子、白菜种子、小麦种子、甘蓝种子等。但生活中以及生产上种子的定义范围更广,农业生产中农户并不都是以植物学意义上的种子用以种植,马铃薯的生产中主要采用将马铃薯切块的方式进行播种,因此,在农业生产中所说的马铃薯种子在生物学上指的是马铃薯的块茎,甘蔗的种植也是靠将整株甘蔗分段切割后种植,因此,在农业生产中所说的种植甘蔗所使用的种子与马铃薯一样同属于块茎。芍药的栽培种植中也很少用芍药开花结果产生的种子器官,而多是采用将块根切块用于生产,所以,在生产中使用的种子并不单纯仅仅指生物学范畴的种子器官,也包含一些植物的根、茎等无性繁殖材料,因此生产中种子主要指植物用来繁殖的器官或者组织,包含无性繁殖材料。
表 2-1 植物品种权和知识产权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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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种与品种

植物学范畴的“种”(Cultivated Variety)的划分是以植物的生物学特征为依据,在生物的分类中作为最基本的单位。植物学范畴中“种”的划分不受人类的主观因素影响,是对植物在自然界进化过程中所处位置的自然划分。植物学范畴的“种”一般指具有一定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特征,具有一定的自然分布区,有着相同的遗传基因和遗传稳定性的生物类群,遗传表现为种内可以自然交配,不同种之间具有生殖隔离。由于在进化方面的自然变异和人工选择,相同“种”之间存在个体之间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形态特征和生理特征,因此植物学范畴在“种”的基础上又有了变种、亚种等不同的植物学划分。

“品种”的划分主要是以栽培学上农艺性状的表现作为划分依据,在划分植物品种时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品种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工选择野生植物的结果,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具有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群体(李俊仁,2019)。Uion International Pour Lap protectionDes Obtentions Vegetales (UPOV,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在 UPOV 公约 1978 中没有对“品种”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UPOV 最早在法律上定义“品种”的概念出现在 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符合一个品种的界定条件包括:“通过某一特定的基因型或基因型组合特征的表达来下定义。需要至少一种特性要与其他任何植物品种不同并且要具备遗传的稳定性,因此品种具有一致性(Uniformity)、稳定性(Stability)和特异性(Distinctness)三种特性,简称为“DUS”。因此,在基本概念的定义上“品种”与“种”的概念是有差异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品种”是有人的活动来影响的,也就是说,“品种”概念的产生是人类在“种”这一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加以了人类的因素,是人类对自然中的“种”加以选择或改良后产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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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11

3.1 1999-2019 年年度申请授权情况......................... 11

3.2 作物种类申请授权情况.............................. 12

第四章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模式分析研究..........................25

4.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26

4.2 UPOV 公约 1991 年文本与 1978 年文本的区别............................27

第五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32

5.1 品种测试与授权的建议...................... 32

5.1.1 缩短申请周期...................... 32

5.1.2 对处于审查期间的品种提供暂时性保护.................. 32


第四章 国外植物新品种保护主要模式分析研究


4.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相比较于工业产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植物领域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较晚,由于植物本身属于生命以及植物自身的复杂性导致植物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按照传统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实施。传统农业生产所使用的种子来源大都为农民自留种,对于种子的购买需求较低。近代,由于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业生产规模化的进程,植物品种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越发明显。发达国家依靠先进的科技水平和发达的农业经济,种子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因此,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权益,促进国家农业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率先开始摸索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上世纪 30 年代,荷兰、德国等欧洲国家以及美国开始致力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并为此积极探索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施办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20 世纪 30 年代,德国专利局对人工培育产生的新植物授予某些专利权;1953 年,德国出台《种子材料法》开始对育种者的权利进行保护;荷兰 1941 年颁布了保护育种者权力的法律《植物育种者法令》;1930 年,美国针对植物中无性繁殖材料颁布《植物专利法》。这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以及实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带有真正的现代色彩,尤其是德国和荷兰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做法。以发达国家早期所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基础,促成了 UPOV 建立和以 UPOV 公约为基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1957 年,第一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在法国召开,会议邀请了 12 个国家以及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联合国粮农组织、欧洲经济合作组织三个国际组织。之后在 1957-1961 年期间,会议讨论并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草案》,1961 年 12 月 2 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第二次植物新品种保护外交大会,会议期间,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荷兰 5 个国家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即 UPOV 公约 1961 年文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