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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政策建议
5.1 品种测试与授权的建议
5.1.1 缩短申请周期
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周期过长,从第三章我国历年植物新品种申请和授权数据变化趋势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申请周期的时间太长,对品种的推广和生产有极大的制约,植物品种更新换代频率较快,若一项植物新品种育成不能尽快的投入市场,严重影响其经济价值,也一定程度挫伤育种者的积极性。
5.1.2 对处于审查期间的品种提供暂时性保护
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对于一项新品种从申请审查到批准植物新品种权这段时间没有对品种给与保护,在这段时间如果不能给与申请品种提供临时性的保护,会增加侵权事件发生的概率,一些育种者正是出于担心自己申请的品种不能够得到真正的保护,从而对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缺乏积极性。因此,建议政府制定制度,效法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对处于审查期间的品种提供暂时性保护。
5.1.3 品种审定、登记和 DUS 测试的性状测试能够合并
我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必须要先通过 DUS 测试,同样的,在我国进行对五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需要先通过 DUS 测试,然后还需要进行 VCU 测试。对 29 种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登记也需要先通过 DUS 测试,然后自行测试并进行备案。因此,建议政府将品种审定、登记的测试与DUS 测试能够合并,测试的合并不仅能够节省人力成本和金钱,还能够极大缩短品种从申请审定、登记到投入市场的时间。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