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话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公司的数量也逐渐变得越加庞大,控股股东已然成为了公司和市场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角色,控股股东信义义务是美国在判例法的司法实践中首次创设的一种法律规制,对我国公司治理也有着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控股股东在市场经济中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当控股股东不滥用权利,合理合法的进行市场活动时,能够很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提高公司运营成效;但另一方面,控股股东也存在违信行为滥用权利损害其他利益主体合法权益行为风险。在国外也同样存在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严重问题,对国外的立法与实践借鉴也是规范与完善我国法律规制的重要渠道之一。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对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主要是通过判例的形式进行明确,德国则是通过公司集团制度进行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但无论是哪国关于控股股东信义义务的法律规制,我们也不能进行简单直接的照搬照抄,而是应该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以及传统文化进行去粗取精的借鉴与吸收。目前,我国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与模型,市场上对于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是,对其的法律规制却显示出明显的不足,如何能够对控股股东信义义务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层面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立法方面主要从确立信义义务的统领地位,明确背信义务的归责原则,指明信义义务的承担对象,再到对信义义务内容的具体规定。其次,司法方面主要从司法救济措施入手,明确诉讼中请求权的主体,确定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模式,以及细化背信义务的裁量标准。最后,在行政执法方面主要就是完善相关的行政处罚措施,从加大资金罚的处罚力度入手,到增设资格罚的处罚手段,最后构建声誉罚的处罚机制。从全方位多角度的对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持续完善控股股东违信行为的监督与救济。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