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双层股权结构的出现与应用有效地解决了新型公司扩大融资与创始人控制权旁落的难题,也为新型科创公司上市谋求更大发展机遇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是不能否认双层股权结构存在的现实隐患使得它成为一把“双刃剑”:制度红利会随着上市年限地增长而慢慢消退甚至产生负作用、手握绝对控制权的控制股东能够无惧监督机制的约束而肆意侵害公司与公众股东之权益、公众股东需要面临日常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侵权事实出现时的救济渠道堵塞。双层股权结构的固有缺陷使得日落条款,这一结构内嵌的救济机制,呼之欲出。双层股权结构下的日落条款既保有其所蕴含定时终结机制的本义,又被赋予了多类情形下触发“日落”转换效果的新内容。为了保障日落条款的实质效用,以立法体系的完善为日落条款的运用提供法律支撑,以日落条款的体系化与类型化维护不同情形下公司及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以交易所主动审查与强化信息披露提升监管刚性打造动态监管体系。
科创板改革成效对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与营商环境打造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而科创板的创新又离不开配套制度的完善。日落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将为科创板双层股权公司的治理提供有益帮助,从而对其他板块起到指引作用,直至哺育整个资本市场。囿于笔者现有水平,无法就双层股权公司日落条款作更进一步的研究,希望能以本文为后来者之研究提供些微的帮助。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