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考察《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商法理念正在慢慢渗透到担保制度体系中。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张、尊重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自由等,无不体现了商事交易所追求的效率、自由价值。下一步,修订典当管理办法,完善营业质权制度,应当体现民法思维与商法理念的融合,在公平正义的价值基础上,体现商事交易所追求的效率、安全等价值,最终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商法的理念融入到营业质权制度当中,并尝试提出优化建议。关于营业质权主体,应当立足典当行服务小额短期融资的特点,体现“放管服”改革思维,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限制,降低制度成本。同时加强对典当交易行为的监管和风控,降低金融风险。将出当人分为商事主体和非商事主体,分别制定不同的交易规则,实现公平与效率价值的统一。关于营业质权客体,应适应构建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扩大财产权利的外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并将权利质权在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进行登记公示。考察营业质权的特殊效力,笔者认为,营业质权应有条件的适用流质契约,将流质契约的适用与当事人的交易能力以及当物的估价结合起来,既保护出当人的公平利益,也维护典当行的效率利益。典当行恶意收赃应当予以严查,但典当行出于善意收到赃物,此时典当行的信赖利益也是法律应当保护的。可以提高典当行的查验义务,并根据查验义务的履行情况确定典当行的过失程度,承担与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本文虽然对商法理念下营业质权制度的重构进行了研究,但囿于实践经验匮乏以及自身学术能力不够,各方面建议都还不够成熟。今后,论文仍需在物权理论体系研究、典当交易实证分析、营业质权法经济学分析等方面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