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本文以 A、B 公司债转股案和 C 公司债转股案为着手点,引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论述,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实践中,破产重整下的债转股已经面临适用债转股方案的企业范围、含有债转股方案的破产重整表决机制不合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实施债转股风险问题和债转股后股东面临的退出风险问题等诸多障碍。为了促进债转股在实践中的顺利推进,应当对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相关制度加以完善。选择具有重整价值及具备可行经营方案的企业作为适用债转股的对象。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9 年 4 月 10 日,我国四大 AMC(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之一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北京发布《中国金融不良资产市场调查报告(2019)》。该报告中指出,2018 年去产能、去杠杆的大环境与形势下,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性分化加剧,体现出的最大问题即不良贷款规模持续上升。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持续上升,全国性银行不良贷款率有下降趋势,致使风险更加集中。另外,我国宏观杠杆率不断增高,企业债务负担明显加重,一些企业出现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它们面临债务危机或已发生违约,债转股已然成为重整企业清偿债务的一项重要的手段。目前在“三去一降一补”市场化资产处置行为推动下,债转股的相关问题有着极高的讨论价值。
从客观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债转股可以帮助重整企业在短时间内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增加动力,也为企业建立现代化制度提供通道。另一方面,在这种良性循环下,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负债率,降低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保障我国健康稳定的金融秩序。在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功能的基础上,完成深化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同时也达到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决策部署的目的,夯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础。
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也存在一定的阻力,比较突出的问题有债务重整缺少动力、制度不足、政策变化等,其中,学界及理论界对债转股的基础理论、适用的对象以及实施流程等都有很大的争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实施债转股方案的实践中,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法律准则。并且,基于我国的政策性导向,与政策性债转股不同,债转股在市场化后其含义和外延都有着较大的变化,理论界对与债转股问题的研究观点亦呈现出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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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破产重整中债转股应用俨然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2016 年 11 月 8 日李曙光教授发表《债转股应遵循六个法治原则》,对实施债转股应遵循坚持的六个法治原则的阐述,进而强调法治思维应当成为指导债转股的内在逻辑。[1]2017年 3 月,王欣新教授发表文章《企业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在该文中讨论了关于债转股的法律属性、基本原则以及债转股中政府的作用等方面,对债转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化的阐述。[2]2017 年 11 月,韩长印教授发表《破产法视角下的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兼与王欣新教授商榷》,该文章进一步讨论了债转股的相关问题,对债转股的属性和性质进行刨析,使“债转股”问题引入了深层次的讨论。[3]2018 年末,邹海林研究员发表《透视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通过梳理债转股类型化表达上区分“实体法上的债转股”与“破产法中的债转股”。[4]同年 11 月韩长印教授发表《僵尸企业的可能出路与破产程序的制度诱因 》一文,该文中重点强调了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化解僵尸企业的重要性。[5]2018 年 12月,王欣新教授发表《再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问题——兼对韩长印教授文章的回应》,文中对债转股的理论基础、实施方式等有了明晰的阐述。[6]2019 年9 月 10 日,王欣新教授撰文《<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点解读》,对最高人民法院 2018 年 3 月 4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重整程序进行系统阐述。[7]
通过对国内文献的梳理,能够发现国内学者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债转股的性质,债权人权利保护上,同时部分学者对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表决程序提出质疑,认为在现有破产重整程序中其债转股的异议机制存在缺憾。虽有学者对这些法律问题进行深度的刨析,但碍于破产法重整下的债转股在我国近几年刚成为热点,学者们并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很好的解决建议,也未对破产重整下债转股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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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典型案例评析
2.1 案例介绍
2.1.1A、B 公司债转股案
A 公司于 1998 年通过国营企业改制成立,是一家以生产特色啤酒的民营企业,曾被评为立县企业,深受当地人喜爱。2013 年 11 月,A 公司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郑某设立 B 公司。2018 年 4 月,A 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市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8 年 9 月,哈市中院裁定受理 A 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因 A 公司与哈尔滨 B公司存在严重人格混同的情况,B 公司与 A 公司出资人郑某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重整。哈市中院于 2019 年 11 月作出裁定受理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重整。
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提供的数据测算,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后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不足 10%,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将损失惨重。2019 年 12 月,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草案内容主要为 B 公司吸收合并 A 公司,普通债权人以债权置换 B 公司股份的方式获得清偿,普通债权人可持有初始股份并追加投资,或者持有初始股份但不追加投资;有财产担保债权采用延期清偿或债转股的方式全额受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社保税务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 100%受偿。经 A 公司与 B 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意见征询,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劳动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等多数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持赞同意见。
在破产程序中实施债转股,战略投资者的资金注入对能否顺利推行债转股至关重要。在上述 A 公司和 B 公司破产重整案中,虽然法院与管理人一直在积极做好战略投资人的引入工作,但是由于投资人洽谈过程所需时间较长,同时因为A 公司和 B 公司存在问题的复杂性,为避免因暂时未引入战略投资人而造成两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致使当地人心目中“老字号”毁于一旦,经多方协商与沟通最终导致 A 公司和 B 公司草率敲定了其债转股的具体方案,忽略了部分债权人对该方案的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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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争议焦点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的企业范围是没有确定标准的,这会导致出现如上述 A、B 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的情形,本应该进行市场淘汰的企业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推动下实施了债转股,将债务的雪球将越滚越大,最终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客观上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在现有破产重整表决机制下是否具有合理性。如同上述 A、B 公司破产重整案,即使在有少数债权人反对的情况或债权人虽反对但实质利益没有被侵害的情况下,含有债转股的重整方案被法院通过,反对者无奈实施债转股,必然侵犯了债权人转股成股东的意思自治,那么这种采用多数决的方式进而通过重整计划的方式是否合理?在重整计划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强制批准?这些都是值得探讨与研究的问题;第三,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实施债转股是存在风险的,一般情况而言,债转股仅适用于普通债权,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 C 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对担保债权进行债转股实例。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基于对特定物的代位权而对担保物的对价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债转股是否会对他们的利益产生损害;第四,债转股后股东面临的退出风险问题,如上述 C 公司破产重整案中,金融债权人对债转股是明确反对的,大额普通债权也认为债转股将使其陷入风险,破产重整程序流程运行的结果可能不仅不会改善债务人的资产质量状况,还会造成和积累债权人更大的损失。在 C 公司债转股案情况下,如何保障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退出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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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一般理论.....................11
3.1 债转股的概念和分类....................11
3.1.1 债转股的概念..........................11
3.1.2 债转股的分类..............................11
第 4 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现状与法律困境......................15
4.1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立法现状...........................15
4.1.1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规定...................15
4.1.2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部门规章.........................15
第 5 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完善.........................22
5.1 确定适用债转股的企业标准..............................22
5.2 完善破产重整的表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