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民商法论文,《专利法》在调整和修改中关于专利保护的内容出现了一定的变动,最重要的一点是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到立法中,体现了国家尊重知识成果、打击侵权的信心和决心。设立此惩罚赔偿制度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这源于欧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产生发展的土壤所具有的制度上和经济社会环境上的特殊性。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平衡,怎样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整合,进而构建更为理想的制度体系,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实际的制度设计以及适用上作出认真的权衡。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中特别是专利权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企业通过加大专利技术投入来抢占市场先机。然而,正是因为专利具有价值高并且有较大获利的特点,促使一部分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侵害他人的专利权。尽管每年都在增强打击专利侵权力度,可是专利侵权案件频仍,并且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不断扩张的趋势。其实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环境下人们受利益的驱使。我国目前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中已经设定了几种计算赔偿额方法,但都是补偿性赔偿。这对于侵权人来说,会存在受惩罚的风险,不过从另一方面看,获利的机会似乎会更大,且一旦获利就能获得高额收益,因此侵权人会不计后果地侵犯专利权;而针对被侵权人而言,由于被侵权而事后获得的是补偿性赔偿,其获赔的数额往往不足以弥补损失,甚至不能得到赔偿,所以被侵权人就很难积极主动地去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上的问题,我国专家学者们不断探讨,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在专利侵权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的历史已经很久远,在古罗马时期,侵权行为法目的不是为了填补损失,而是把威慑和惩罚作为关键。柏拉图认为,如果以理性方式惩罚违法者,目的在于着眼于未来,震慑违法者和他人,使其不触犯法律,而并不在于惩罚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为了使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打击和预防侵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笔者以引入专利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为视角来完善专利损害赔偿制度,并希望在保护专利权人利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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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过去,我国对专利法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相对偏少。在专利法的修订环节中,2012 年首次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新内容,之后对“专利惩罚性赔偿”研究成果有所增多,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即惩罚性赔偿制度、关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以及中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规范的研究。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进行研究,有学者认为此类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应归入到私法责任的领域,主要是处理平等主体间的各种问题;此类赔偿不仅有着法律层面的各种规范,同时也要求被害人自行递交申请,而且其也可以自行放弃该赔偿金。[1]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私法上的惩罚是不被认可的,其违背了大陆法系的基础准则,同时和相关的公共政策也存在冲突,所以在私法方面未能获得有效的认可。[2]学者常用此反驳在民事赔偿制度中引入惩罚性赔偿。而中立观点认为,该惩罚性赔偿制度归属于刑法、侵权责任法两大法律的范畴,对两大法律产生了沟通以及阻断的影响。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赔偿(或补偿)、惩罚(又称制裁) 和阻遏(又称遏止、威慑或者吓阻)三大功能为学术界广泛认可的观点。而且还有研究者提出其存在一定的激励效应。
二、关于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现状
笔者在分析中通过知网在线数据库,检索核心、CSSCI 期刊中收录的相关文献资料,检索条件为搜索文章的主题内容,确定的关键词为“美国专利惩罚性赔偿”,确定的期间为 2005-2017 年,最终所获得的文献数量显著偏少。
国内学者对于美国专利惩罚性赔偿研究主要涉及立法和司法适用标准问题。和育东在《美国专利侵权救济》一书中,对于恣意侵权与三倍赔偿展开系统的分析。[3]有研究者围绕该制度对于我国的借鉴价值展开论述。张玲、纪璐指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标准由宽松走向严格,并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出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法院可以对故意以及重大过失专利侵权案件自由裁量,给予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以下。[4]而李晓桃和袁晓东指出,美国的完全赔偿原则才值得我们去借鉴,而非惩罚性赔偿原则。[5]张慧霞提出 2016 年美国最高法院取消了原先的客观鲁莽标准,只适用主观标准,并将原告的证明责任从最初的“清楚的、有说服力”调整成为新的“优势证据”的规范,对美国司法适用产生了新的意义。[6]学者金海军通过对美国最高法院 2015 年判例中加倍损害赔偿救济解析,最终得出最高法院并不认同下级法院所确立的僵化标准,更倾向于从法律文本和立法史出发,更强调常识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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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性质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赔偿,又被称为报复性赔偿,是一种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当侵权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对侵权行为进行裁判,进而对恶意侵犯的行为进行从严加重惩罚,实现一定的威慑效果,以避免此类行为的再度发生。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之间最大的不同为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的不同,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要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换一句话说,惩罚性赔偿建立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并通过人为增加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来体现对侵权行为的否定和不认同。相较于一般的民事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还通过对侵权人处以更多赔偿数额,从而起到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
专利侵权惩罚性制度则是指在专利法的领域内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专利侵权行为,最大限度的保障专利权。法院在判处专利侵权纠纷时,责令具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不仅承担一般的补偿性损害赔偿,还要加处一定数额的实际损失以外的赔偿金,以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
二、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性质
对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历年来有很大的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它属于准刑罚制度,这是由惩罚性赔偿的制裁与遏制的功能所决定的,使它具备类似刑罚的色彩,与罚金等有相似的功能。然而,用准刑罚制度来调整民事关系,是与历来的公私法界限相冲突的。德国的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判决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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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学界针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功能有着不同看法。部分学者提出其存在着四个方面的基础功能:惩罚违法犯罪现象,填补相关主体遭遇的损失,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威慑,以及执行法律。[24]还有的研究者提出具有三个功能:赔偿,制裁,遏制。[25]还有学者认为有以下功能:对被告进行惩罚来防止相关主体再度采取侵犯活动;遏制其他主体采取同种侵权行为;维护和平;鼓励个体更好的维护自身权利,对于受害方通过适用法律仍无法获得弥补的损害提供赔偿,并给付原告方面耗费的诉讼以及律师费。
综上,此类赔偿主要有着惩罚、补偿、遏制、激励等功能。在上述功能之外,它还具有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
第一,惩罚功能。在惩罚性赔偿中,惩罚为最为关键的目的,该制度的设立目标是为惩罚侵权人而让侵权人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按照惩罚性赔偿方式对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进行惩罚能起到遏制此类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在涉及该类赔偿制度的案件中,对于侵权人来说,超过被害人的实际损失的赔偿起到了提高其注意义务的作用。
第二,补偿功能。专利惩罚性赔偿需要以赔偿性的请求作为基础,而无法单独的提出申请。换言之,此类赔偿需要先满足补偿性的基础要件,而且通常针对采用补偿性制度未能实现理想救济效果的情形,因此其存在一定的补偿功能。[28]使用该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使受害人所遭遇的损失实现有效的赔偿,进一步实现惩戒侵权、威慑侵权人的目的。
第三,遏制功能。侵权人往往为了经济利益而侵犯专利权,若对于侵权人处以远超其可能预期的经济利益的赔偿数额,那对侵犯专利权的不法行为的遏制会达到更好的效果,以此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第四,激励功能。因为民事诉讼仅仅是民事主体为保障自身的权益提起的诉讼,但专利诉讼中由于成本过高,即使获得了胜诉的判决,最终所得到的赔偿甚至会低于诉讼成本,造成赢得诉讼而实际亏损的问题,因此受害人在面临损害的情况下,通常会因为补偿金额过低而不愿积极提起诉讼,这样就鼓励和放纵了侵权行为。如果在实际的起诉环节中,受害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的有关条款获得除去补偿之外的惩罚性赔偿金,这就会引导和鼓励受害人在遭受侵权时更积极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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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外和台湾地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10
第一节 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10
一、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发展............................10
二、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11
第四章 我国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5
第一节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立法发展.......................15
第二节 关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争论......................16
第五章 我国设立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23
第一节 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主要法律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