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保障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权益..............................23
第 5 章 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的法律完善
5.1 确定适用债转股的企业标准
甄别适用债转股作为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方案内容的企业尤为重要,这关乎所有破产重整参与者的切人利益。在界定破产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的企业标准,可以在参考域外制度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适用债转股的企业标准。以美国为例,美国《破产法典》列举了重整程序被驳回的原因,其他的驳回事由如债务人是否善意、企业是否有重整前景等也是其考量的对象。日本法院依据《民事再生法》与《公司更生法》的规定,裁定企业是否重整主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即重整企业是否遵循诚实原则、重整是否符合最大利益原则、重整计划能否有制定或通过。[41]我国 2016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通过对符合国家政策、具有脱困可能性、信誉良好等方面的概括来列举可以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同时,政策中提出了“三个鼓励”和“四个禁止”标准作为企业适用债转股的准则。根据上述立法的比较,在确定债转股对象方面,应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严格限定重整方案中采用债转股的企业,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量。
第一,选择具有潜在价值的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的企业自身已经出现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情况,企业处于困顿状态,但部分符合市场要求的企业发展前景仍然不可小觑,他们的困难也是只是暂时的。因此,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不同企业,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选择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先进技术、市场及行业影响力、信誉良好、重整后能够继续经营并仅是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适用债转股作为重整方案。对于债务人,能够达到与融资相似的效果,同时,也确保债权人可以通过债转股的方式获得超过破产清算或其他重整方案的财产利益,进而得到债权人的广泛认可与支持,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局面。
第二,选择具备合理经营方案的企业。债务人的经营方案是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不是重整各方关注的焦点。债权人转股后成为企业股东,将获得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以及剩余索取权。破产重整程序的目标之一是实现企业重生,而经营方案是企业在重整计划通过后能否存活下去的重要依据,也是转股债权人能否实现利益的重要保证。一份好的经营方案能够实现企业的涅槃重生,但是一份不能执行的经营方案会将企业再次拖入破产清算的沼泽。为此,选择具备合理经营方案的企业才能实现债转股应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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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对于一个处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企业,如果这个企业产业结构合理并具有继续经营的可能性,债转股无疑是给予困难企业一个发展契机。[50]债转股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前提是债转股能够顺利发挥效用。因此,解决好破产重整债转股中的法律问题是债转股顺利发挥效用的基础。
本文以 A、B 公司债转股案和 C 公司债转股案为着手点,引出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及论述,进而提出解决方案。实践中,破产重整下的债转股已经面临适用债转股方案的企业范围、含有债转股方案的破产重整表决机制不合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实施债转股风险问题和债转股后股东面临的退出风险问题等诸多障碍。为了促进债转股在实践中的顺利推进,应当对我国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相关制度加以完善。选择具有重整价值及具备可行经营方案的企业作为适用债转股的对象。在明确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完善含债转股的重整计划的表决机制,建立债权人会议前协商制度,制定重整计划审查标准。通过限制性的允许有担保物权债权人行使权利、债务人为担保物提替代担保、债务人给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损失给予补偿等手段保障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权益。在债转股退出机制上,可以引入股权回购机制,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优先股制度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通过上述方式在解决债转股法律困境的同时,也应注重各方利益的平衡,以期为我国企业提供浴火重生的机会。债转股作为一种各方共赢的债权调整方案,必将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发挥它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