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界定
第一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内涵
一、瑕疵的语义分析
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这个词组来看,其可以分解为三个词,即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在这三个词中,瑕疵是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词组的核心。具言之,正因为婚姻缔结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才使得该婚姻有别于一般的婚姻。就此意义而言,对瑕疵的正确理解显得尤为重要,这将事关意思表示瑕疵婚姻能否得到科学界定。正是由于对瑕疵理解的不同,在学术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内涵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可以理解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婚姻;②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可以理解为意思表示不一致与不自由的婚姻。至于何种观点更符合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内涵,事实上这与瑕疵的语义理解有关。
瑕疵一词最初来源于日常用语,依《现代汉语词典》所述,瑕疵主要指微小的缺点。①此意被视为日常用语的理解,但无疑过于简单,难以将其运用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解释中。不过,此意却在间接上揭露了瑕疵的本质。从瑕疵的词义结构来看,其可以分为“瑕”和“疵”二字,前者主要指玉器上的斑点、或比喻为缺点,②而后者则主要指毛病或者缺点。③可见,二字均含缺点之意,将其结合运用无疑起强调作用。从词源来看,古代汉语的“瑕”意指玉上面的斑点,④而“疵”的本义主要指一种皮肤上长黑斑的病。⑤相比于洁白无瑕的玉和健康的皮肤,玉中的“瑕”和皮肤上的“疵”无疑使事物处于不完美状态,前述引申义为缺点的存在亦为人或物处于不完美状态的表现。由此可以总结出,不完美是二字语义的核心所在,但这绝非意味着事物的不存在,只不过存在的事物不完美而已。譬如,玉虽有瑕疵,然其作为物质实体仍旧是存在于客观世界的,只不过其表现得并不尽如人意。在此基础上,对瑕疵的引申运用也必然紧紧围绕不完美这一核心要素展开。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汉语虽然将瑕疵扩展为多重含义,但是所引申的寓意并没有脱离原初的核心要义。当然,其在法律领域的引申运用亦不存在特殊,对其理解亦应结合不完美这一核心要素展开。在此之下,意思表示瑕疵自然可以理解为该意思表示的不完美,而非意思表示的不存在。在此基础上,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可以理解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处于不完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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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
从上文可知,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主要指婚姻缔结行为中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及意思与表示的不自由。就此意义而言,凡意思表示出现上述两种情形时均可被认为是意思表示瑕疵。在现实生活中,上述两种情形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为了便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在学理及立法中出现了对不同表现形式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予以类型化的做法。然而由于各人立场的不同,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具体类型的认定中仍难以达成共识。
例如,在学理上,有学者认为,由于婚姻缔结行为系法律行为,故在类型确定上应以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为依据,将其分为因胁迫、欺诈而成立的婚姻、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婚姻以及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婚姻;②有学者则参照域外相关的立法规定,提出我国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应包括受胁迫的婚姻、因欺诈而缔结的婚姻、因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虚假婚姻和暂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而缔结的婚姻等。③相关的学术分歧在理论界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此难以用有限的篇幅一一列举。①而在立法实践中,各国对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亦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德国民法典》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类型包括胁迫婚姻、欺诈婚姻、错误婚姻及虚假婚姻;《瑞士民法典》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包括胁迫婚姻、欺诈婚姻及错误婚姻;《韩国民法典》认为,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包括欺诈婚姻和胁迫婚姻。而在我国《婚姻法》中,仅有胁迫婚姻被明确规定,这无论是在学理上抑或是在他国的立法实践中,均在范围上显得较为狭隘。事实上,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现实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婚姻并非仅有胁迫婚姻。②因此,重新确定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显得尤为重要。
在婚姻缔结行为中,意思表示不一致与不自由的类型化,需要大量的实地调研及详细的理论分析。由于本文意在解决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问题,故无意对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归纳方法及过程着过多笔墨。因此,在类型的确定上,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在业已确定的类型框架下去分析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具体类型。当前,在法律行为理论中,虽然亦存在瑕疵类型的观点分歧,但是此种分歧从整体来看,不过是用语上的差异而已,在本质上存在共通要义,在立法实践中所产生的差异亦小于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由于婚姻缔结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因而无论是在学理上,抑或是在立法实践中,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类型确定均以法律行为理论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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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基础
第一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来源之争
一、逻辑效力理论
逻辑效力理论以纯粹法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仅限于法律体系,将法律效力归结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其以实证法学派为代表。一般认为,逻辑效力理论均承认法律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即认为下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上级法律规范,以此类推,法律效力最终来源于最高规范。对于最高规范的确定,事实上在逻辑效力理论中尚未达成共识。从现有的观点来看,对最高规范的认定主要存在基础规范说和承认规则说。两种学说的区别在于,最高规范是来自于法律体系的内部还是外部的问题。
基础规范说认为,法律不因道德价值不符而效力受影响,某规范之所以为有效法律规范,皆因其产生途径,即依特定规则并循特定方法而制。①此观点的要义在于,规范的效力并不受道德、习惯等外部因素的影响,而仅源于体系内的最高规范,故在探寻法律效力的来源时,应在体系内寻找最高规范。在此最高规范一般被称为基础规范,这是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得来自己效力的规范。②该说以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为代表,其以逻辑经验主义为基础,反对法律的形而上学,认为法律是纯粹的,对其效力研究应摆脱所有宗教、自然科学、伦理学等因素的影响,法的效力来源只能在法律体系内探寻。对于基础规范的确定,该说提出了“层级规范”理论,认为在法律规范内部存在着层级结构,较低层级的规范可以在较高层级的规范那里找到依据。①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基础规范无疑是宪法。宪法通过授权,让立法机构去颁布普遍性的规范,规范中所涉及的主体将被要求遵守那些已经被颁布的规范。②规范之所以有约束力,就因为其是由有权限的机关所发出的,而这些权限本身是宪法所赋予的。③基础规范说的着眼点在于法律体系内部的层级结构,通过此结构,任何一级规范的效力均可以从逻辑上层层推出,作为一国最高法律的宪法,其被视为基础规范是毋庸置疑的。在此要义下,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确定应最终从宪法规定中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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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
统治阶级意志论最初由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历经诸国多位马克思主义理论者的发展,其理论体系已较为成熟。在以经济发展为主的今天,统治阶级意志论所强调的不再是阶级斗争,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了独特的现代价值。其中所强调的意志,实质上是国家意志在社会治理中的体现。②就此意义而言,统治阶级意志也可以被称之为国家意志,国家在治理中的决策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制度的设置上说,制度确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我国《宪法》强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情境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意志即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在统治阶级意志论看来,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③作为整体意志,法律并非该阶级中某一个集团或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个别成员意志简单的总和,更不是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④因此,在法律制定的背后,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有学者对此总结道:“一个国家的立法,其核心问题就是,对这些极其复杂的利益关系如何进行调整,如何进行分配和平衡,在一定意义上说,立法就是主权者运用法律的手段对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调整和配置。”⑤在此之下,立法者在制定任何一部法律文件时,都必须研究社会中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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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定 ........................ 94
第一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定理念 .................. 94
一、家族本位理念 ................................... 94
二、个人本位理念 .............................. 96
第四章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范围 ....................... 123
第一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时间效力 ......................... 123
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产生时间 ........................ 123
二、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丧失时间 ........................ 128
第四章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法律效力的范围
第一节 意思表示瑕疵婚姻的时间效力
一、意思表示瑕疵婚姻效力产生时间
在意思表示瑕疵婚姻中,由于人的内心意思具有抽象性和隐秘性,故试图让有关机构在当事人缔结婚姻之时即确认其内心真意是不现实的。正是基于此,在世界各国(地区),一般不在婚姻缔结的条件审查中对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过于苛刻的要求。只要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有关机构进行条件审查,那么国家即默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婚姻在条件审查通过以后即成立并产生效力。在我国,此种情形一般表现为,婚姻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