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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制度改革中的人权保护之民商法研究

日期:2020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7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1180923589555 论文字数:15633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殡葬制度改革与人权保护的内涵


(一)殡葬制度改革的概念

1.殡葬制度的概念

死亡是生物发展的淘汰,丧葬是把去世的人的尸体进行处置的合理方式,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结果,也是构成人类文明的重要一环。殡葬又叫“丧葬”,它的意思是社会大众安置死者遗体的办法以及对逝世之人的追悼仪式。①土葬的文言用语就是“殡葬”,是“殡”和“葬”两个单位构成,这两个概念既有不同又相互联系。所谓的“殡”指的是人们把死者装入到棺材中直到埋葬之前的停柩阶段,因此引申为人们对死者的追悼。“葬”,就是使用一系列的方法把遗体进行处置,是对死者尊敬的形式。丧葬是人类独特的社会活动,动物没有丧葬。丧葬还包括一连串的程序和形式,但这些都是外在表现,丧葬的程序和形式说到底还是要为丧葬所涵盖情感层面的表达来服务。

殡葬制度是指丧葬活动制度的规范,是对去世的人埋葬的社会事务安置状况,以及古代丧葬制度的继承和发展②。包含了对丧葬风俗、活动以及思想进行规制、督查、引导和效劳。现代的殡葬活动不仅仅表现出对逝者的尊重,也能表现出对精神文化的追求,在丧葬的过程中不但能够安抚逝者家属痛失亲友的心灵创伤,还可以培养人们感悟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意识,让逝者生前的生命价值获到传承。殡葬制度的内涵包括丧葬观念,丧葬礼仪,丧葬制度等。

在远古时期,我们的祖先对丧葬礼仪还没有认识。如对于一个成员的去世,只是简单的用草埔盖上,并未形成一系列的殡葬礼仪和活动,任其风化、腐烂或者动物进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开始使用土葬的方法,而各个时期的各地又衍生出了许多方式诸如:火葬、水葬、树葬、风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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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权保护的概念

人权是一种资格,是一种主张或要求,是人的基于自由意志的资格,是以利益主张为内容的资格,是必须主张正当利益的资格。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不懈追求与坚定方向。习总书记曾经讲过,中国建设新时代,完成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实际上的意义是保持推进人权保护的发展进程③。人权得到保障,已经是国际社会一条基本的道义,但是各个国家的国情和模式都不尽相同,人权的内容也各有差异, 但在基础的内容保持一致:财产权、生命权、尊严权、自由权、公正权、获助权。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并且在经济的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人权内容会逐渐得到融合和统一。

在我们传统观念“落叶归根”的不断影响下,华夏人民对于自己出生和成长的地方都会产生很深的情感,而且还衍生出了“入土为安”的观念。然而现在的国情却是我国的耕地少并且大量的城市居民规划的墓地快要呈现饱和的状态,政府只好一直在农民的耕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城市居民的墓地,在整个措施的实施下,由于我们的法律对待殡葬事业的规制还不够完善,丧葬中旧的习惯的强大影响力和建立新的丧葬风尚的新生力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行政部门多次使用尺度过大的方法去推动丧葬改革。出现的“挖人祖坟”“刨棺焚尸”这么冒进的工作方法,不断挑战着百姓心理最低的承受能力。死亡以后都不能给人以安心的感觉,这个是对我们习俗的巨大嘲讽,然而它所放映出来的问题也是包含着丧葬改革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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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殡葬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人权问题


(一)江西强行起棺火化简介

近年来,江西推动一场名为“绿色殡改”的活动,在江西各个县市贴的政府文书讲来:实现在 2018年 9 月 1 日零点起,践行殡葬改革“零点行动”,命令无论身份和区域,达到百分百的火化;并在8 月 31 日之前,村民们主动将棺材上交,他们就可以获得经济奖励④。据吉安县的另外一份通知表明:县里的全体遗体一概执行火化,火化后的骨灰全部埋葬在本辖区公益性坟地中,公益性墓地完工前,骨灰可以免费寄存在县殡仪馆。2018 年 4 月 1 日,江西上饶弋阳县漆工镇杨桥村 81 岁的村民郑某离开了人世间。依据传统的风俗习惯,亲戚朋友对郑某进行了土葬,坟地就位于离家 400 米左右的山脚下。郑某逝世的时间的前一天,上饶市在弋阳县举行全市绿色丧葬的现场动员会。所以“郑某的墓地”被称为一个推进丧葬改革的“样板”。漆工镇派出相关的工作人员在给死者的家属讲解丧葬改革的办法。但郑某的家人觉得,“已经进行了土葬,无论如何也不同意起棺”。政府工作人员和郑某的家人协商失败以后,推进工作陷入了僵局,为了实现文件中的达标率和政绩的催促之下,弋阳县殡葬综合执法的有关部门就强制性的实施了挖开坟墓取出棺材。2018年 4 月 17 日, 由漆工镇有关部门组成的综合性丧葬执法工作组,强行将郑某的棺材和遗体运送到县殡仪馆进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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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殡葬制度改革工作中所存在的人权保护问题分析

1.在人格尊严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与动物最大的区别,就是人们拥有丰富的内心活动,人人都享有自己的尊严是精神上独立而有价值的个体。个人尊严是指公民的自尊以及应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伴随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向,但都不能扩大到公民基本权利领域,即当政府的职权运行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地方时即告终结,除非在特殊或非常时期。国家的有关机构在起棺火葬的事件当中强行挖坟,把墓碑捣毁,严重地侵害了人格尊严。英国的政治学家边沁曾提出过法律功利主义,但是在法治社会的天会的,弱者更期待公平。虽然行为人的肉身已经逝去,但是他曾经作为人所留下的精神符号会长存于生者的心中,国家有义务保障死者的人格尊严权。况且,将坟墓和遗骨完整地进行保存将会是生者对死者进行追忆的重要方法。逝者的坟冢作为其安息之地和去世后人格利益的物质保障,任何把死者的骸骨强行挖出的行为不只是不尊重逝者的表现,也是对人类集体尊严的糟蹋,江西弋阳县政府的行为刚好为此做了现实版的脚注。

2.在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政府下达了禁止强制收缴棺木的通知,但基层组织与村干部在执行的过程中,对于依然健在老人的备用棺木,在补偿 1000 元后强制损毁或上交。棺材是公民合法拥有的个人财产,并且棺材的成本也需要四五千元,基层组织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除了对逝者家属权利的不充分补偿外,政府的一些限制措施也有对其他人群权利的限制,如镇政府召集从事殡葬服务的裁缝、木匠、道士等集中开会,要求他们如发现任何土葬活动应立即上报,如果仍然从事土葬业务则立即拘留;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殡葬改革的加速,但没有考虑到被剥夺的这部分人群生计也需要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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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殡葬制度改革工作中存在的人权问题原因分析..............................8

(一)殡葬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8

(二)殡葬制度改革的执法监督及救济制度未执行..................................8

四、完善殡葬制度改革对人权保护的思路....................................10

(一)完善殡葬的立法工作........................10

(二)提高殡葬行政执法水平....................................11


四、我国殡葬制度改革对人权的保护


(一)完善殡葬的立法工作

2018 年的《殡葬管理条例(意见稿)》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对殡葬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梳理,然而大量的内容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各方面因素带动下,具有着十分浓郁的政治色彩。伴随着深层次的改革和更大程度上的开放,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实质上的提高,《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出现促成了行政法律体系大致上形成,这些条件致使现存的条例已经越来越不顺应现在丧葬改革的工作需求。条例的规范力度薄弱,所以我国应该出现完整的《殡葬法》来取缔《殡葬管理条例》。
首先在制订《殡葬法》时,必须详细和周全。为了确保有关丧葬改革的法制定下来能够适用于中国范围内和在各个地区,不会和实际生活不衔接,还需要在制定《殡葬法》时,不可以把法条确定的太明确和教条,一定要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的结合”。具体而言,实现法律制度的统一,并将其与当地条件相结合。我国各民族集聚地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文化政治状况也存在差异,所以在不同的民族地区的标准是应有区别。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的积极性,让民族地区灵活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只要坚持这个标准,才可以制定出不仅契合全国统一性标准,而且还适合于各民族区域现实状况的《殡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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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