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以深圳机场清洁工梁丽捡金案为研究的视角,分析和探讨民意和媒体在将草根式的个案发展为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并通过解析这些公共事件所引起的对政府的信任危机和对法律的信仰危机等方面的影响,重新审视新舆情背景下的政府危机管理,从而为提高和完善政府危机管理的能力提出相关建议。
2009年5月至10月,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机场清洁工梁丽被控“盗窃”黄金饰品的案件,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是近年来,继“躲猫猫”案、杭州飙车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之后,又一起引爆网络舆论的公共事件。尽管梁丽案并没有前述几案的关注度高,但其发展过程,延续了前述各案中以民意驱动为主导,又以民意的平息为终结的演进模式,具有近年来类似网络公共事件的某种共性。特别是媒体的介入,对梁丽案的最终走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综观媒体对梁丽案的报道,有许多值得反思的地方。如在汹涌的民意中,媒体往往对民意的真伪不加区分和辨别,盲从和屈服于非理性的民意;在为民意所驱动时,为迎合民意而失去理性与客观性;媒体往往忙于表达观点,却忽略了调查基本事实等等。这些情况,在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事件的报道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在网络公共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易发和频发的今天,反思媒体在类似事件报道中的缺憾和不足,不仅是提升媒体报道品质的需要,更是媒介伦理责任在新舆情背景下对提高政府危机管理能力提出的要求。
一、梁丽案的介绍和媒体报道的三个阶段2008年12月9日上午8点多,东莞一家珠宝公司的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19号柜台办理行李托运时,柜台人员告诉他黄金首饰不能托运,让他找10号柜台。于是他到10号柜台咨询,但把装有14公斤黄金首饰、价值近300万元的小纸箱放在了19号柜台附近的行李车上,没有随身带走。这时,深圳机场的清洁工梁丽推着清洁车到了19号柜台附近。她看到这个行李车上有个小纸箱没有人看管,认为是客人遗忘或不要了的物品,便将其放到自己的清洁车里,并推着清洁车走开了。梁丽将纸箱放到了洗手间里,并且告知了几个同事。有同事撕开了纸箱的胶条,拿走了其中两包首饰,并告知梁丽,她“捡”到的是黄金首饰。另有同事则帮梁丽确认了纸箱里的首饰“与候机厅首饰店里卖的是一样的”。中午1点半,梁丽下班后,用自行车将纸箱载回家中。王腾业从10号柜台返回19号柜台,发现行李车上的纸箱不见了即刻报警。晚上6时左右,警察找到梁丽家,要回了装有黄金的纸箱。梁丽随即被警察带走,第二天被拘留,一个月后,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逮捕。2009年3月,梁丽案由公安机关首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三次移送审查起诉。在关押9个月后,梁丽被取保候审。2009年10月警方撤案。梁丽案的报道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公安机关主动向媒体提供线索和素材阶段。案发后第三天,即2008年12月12日,深圳警方向广州、深圳两地的主要媒体提供了一篇由其内部宣传人员撰写的通稿,口径是:“警方破获一起机场清洁工盗窃旅客黄金大案。”各家媒体均以此口径,添加上各自媒体记者的名字后刊登。这篇报道刊出后几乎没有引起什么反响,甚至在梁丽案成为全国媒体热点之后,也没有多少人记得警方曾发过这样一份通稿。
第二个阶段,是事隔5个月之后,以2009年5月11日《广州日报》刊登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争议焦点是“捡”还是“盗”,若盗窃罪成立可能被判无期》为标志。这篇报道见报当天,全国各大门户网站均在首页醒目位置转载,迅速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网友纷纷对梁丽表示同情,并对警方“梁丽行为是盗窃”的结论提出强烈质疑。第二天起,广州、深圳乃至全国各地媒体全面跟进,网络和传统媒体对此集中报道20余天,直至当月底宣传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暂停报道为止。第三个阶段,被关押9个月的梁丽于200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直至检察机关认定梁丽不属盗窃而属侵占,将案件退回警方。全国媒体再次聚焦,针对梁丽身体查出肿瘤、欲申请国家赔偿等最新进展进行报道和评论,至10月中下旬警方撤案后逐渐平息。
二、对梁丽案中媒体报道的反思
(一)媒体对来自官方的宣传稿缺乏冷静分析2008年12月12日,梁丽案发后第三天,警方发给广州、深圳各媒体公安线记者一份通稿,主要内容是:“警方连续奋战10小时,成功破获一起清洁工盗窃乘客黄金的重大案件,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追回全部赃物”,基调是表扬警方神勇,破获大案。对于是“捡”还是“偷”,这篇稿子写得很肯定,即“盗窃”。虽然在叙述过程中,通稿用到了“犯罪嫌疑人”这样的称谓,但自始至终没有说是“涉嫌盗窃”,而是很肯定地指“盗窃”,是“盗窃案”。这篇通稿在刊发前,其实已有人发现了其中的疑点。如对案情经过的叙述,当事人梁某一直称是“捡”到纸箱,而警方一直叙述其为“偷”。对于这个矛盾之处,接到通稿的绝大多数媒体都没有提出异议或质疑,也没有任何一家媒体去做独立的调查和采访。对于这一点,我们似乎并不能去指责这些媒体。过去,自觉地盲从和屈服于“官意”,是中国媒体的常态。绝大多数媒体的记者和编辑从来就缺乏对官方宣传稿的足够的冷静分析,更缺乏质疑官方的勇气。对明显存在疑问的“通稿”,他们觉得并无调查和了解事实真相的“义务”,而把事实真相被扭曲的责任推给了通稿的提供者———具有强势地位的官方。这篇稿子在各家媒体见报后,当地网站上即有网友提出了质疑,这些质疑声在网上持续了一段时间,但没有媒体去作报道。如果这篇报道在刊发前,跑线记者或编发稿件的编辑对这样的宣传稿保持足够的警惕;如果见报后有媒体注意到网友的讨论而做出追踪报道,那么,梁丽案在案发几天后即成为公众关注焦点,从而梁丽不至被多“误关”几个月,显然是完全有可能的。
(二)媒体被情绪化的民意驱动时失去理性2009年5月,广州日报驻深圳的一位记者根据代理梁丽案的司贤利律师那里获得的材料及对司和梁丽丈夫的采访,写了一篇报道。这就是后来在网络上引爆舆论,被各大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引起强烈反响的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这篇报道明显存在一些硬伤。记者只采访了有利于梁丽的一方,即梁丽的律师、认为梁丽行为不属盗窃的专家、梁丽的丈夫以及梁丽的同事,而主要案情介绍来源于梁丽律师司贤利手中的材料。从后来所报道的情况看,案情介绍中所援引的内容,如梁丽是看到两个嗑瓜子的女人不要纸箱了才去捡的等表述,也均采信的是梁丽律师单方的说法。报道中唯一提及的案件的另一方———司法机关所描述的“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认为以盗窃罪起诉不妥”,“而宝安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却倾向于梁丽涉嫌构成盗窃罪”,第二天即被深圳检察院和宝安区检察院公开否认,称检察机关没有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也不可能对媒体作出这样的表态。
所有这一切,决定了这篇报道首先是站在梁丽的立场上,为梁丽鸣冤叫屈。但是,正是这样一篇报道,因为其关键词“清洁工”、“捡”和“无期徒刑”,触及了社会弱势群体这个社会情绪的敏感地带,触及了“无期”重刑,触及了公众对社会底层人员的普遍同情,触及了人们对司法不公和不信任的高度焦虑而在瞬间引爆了舆论。在这样的共同的社会心理背景下,民意就如一根根干柴,经由网络媒体的轻轻撩拨,很快就熊熊大火般迅速燃烧起来,并聚集在一起,引领和驱动着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大火肆无忌惮地四处蔓延。充满情绪化的民意表达已经演变成对愤怒和不平的发泄,于是,几乎是报复般的,各大门户网站所展开的关于梁丽案的网络调查,都一边倒地认为梁丽冤枉, 90%以上的人认为梁丽不是盗窃罪,众口一词认为梁丽无辜,不该被判刑。在这种一边倒的民意下,媒体当然是顺应民意,“义无反顾”、“理所当然”地站在了民意的一边。各家媒体发表了数不清的评论,均认为梁丽无罪,应该立即释放;许多专家学者也纷纷站出来,在各种场合表态,支持媒体、支持民意。甚至连深圳的律师协会也马上召开了梁丽案研讨会,几乎一致认为梁丽不属盗窃。中国媒体习惯了盲从“官意”,当民意汹涌而媒体又有机会面对和表达民意时,媒体习惯性地对民意也选择了盲从。不管这种民意是理性还是非理性,是被操纵、被利益主导还是出于自发,是真实的民意还是伪民意。悲哀的事情在于,中国媒体要么盲从“官意”,要么盲从民意,最不会做的恰恰是坚持自己的价值判断,坚持自己的独立调查,坚持自己的基本原则(或许很多媒体根本就没有自己的原则)。其实,到此为止,关于梁丽案的基本事实并不清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没有向任何媒体介绍任何案情。所有媒体报道的全部案情,都没有超出公安机关简单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但此时,关于梁丽案的报道和评论,已四处蔓延开来。
(三)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报道显失客观1•技术处理。梁丽案报道大规模开始后,大多数媒体对这一案件的简称就定为“梁丽捡金案”、“深圳机场捡金案”,或“拾金案”。非理性民意驱动下的媒体,在案件尚未提交到法院时,即已先替司法机关做出“判决”和认定,定性梁丽是“捡金”,而不是“盗金”或“偷金”,这是再典型不过的媒介审判。以引爆舆论的《广州日报》第一篇报道《清洁工“捡”14公斤金饰或被起诉》为例,这篇报道的倾向性就非常明显。报道称,这“是一个噩梦的开始”,是“女许霆案”,是“一场由横财引来的横祸”。2•渲染和煽情。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纸质媒体,在报道此案时,均纷纷将“清洁工”、“捡”、“黄金”和“无期徒刑”等关键词在标题上突出,刻意显示其非正常性。通过这些强烈的语词对比,来渲染这是一宗“冤案”。梁丽作为一名清洁工,从社会地位上看,她确属弱势群体,其人其事确有值得同情之处。但无论她是“捡”还是“偷”,无论她有没有触犯刑律,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明知纸箱内的物品是黄金首饰之后,她没有上交,而是带回了家中,直至民警到她家谈话之后才交出。至少从道德上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