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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闲置交易领域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探讨

日期:2024年04月3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4240959419153 论文字数:2322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属于经营者。但闲置交易领域的交易主体更为多元,对经营者身份界定的法律指导不够充足。虽然近年出台的《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对闲置交易平台中销售者行为是否属于商业经营活动有所规定,但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的裁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法官裁量。学界和裁判虽然一致倾向于将“营利性”作为判断标准,但“营利性”标准本身就并不清晰,且并无司法解释或法律明文规定。而闲置交易领域的争议往往标的额较小,常采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法官裁量压力较大,也希望有明确的裁量标准作为判案依据。近年来我国闲置交易领域的发展已经趋向稳定,建议借助平台交易数据和司法裁判,分析一定期间内我国闲置交易各方面数据,在留出一定自由裁量空间的前提下,参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所确立的年交易额10万元以下无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因素,确定明确的经营者身份裁量依据,对于个人出售闲置的身份,考虑建立我国商个人制度[39]。

目前大多数平台还没有提供经营者身份认定,仅闲鱼等少数平台开放了对经营者身份的自愿申报,建议有关部门立法要求全部闲置交易平台对经营性用户和普通用户进行区分,在《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已经提供了对经营者的认定标准,共7项指标,其中商品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难以调查,不应苛求平台掌握,且涉及平台用户隐私权,也不应为平台所掌握,但其他5项指标均为平台掌握范围内的数据,通过对交易额、交易频率、交易物种类进行综合评价,进行筛查,经人工筛选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符合经营者身份的,劝导其进行经营者身份认定或强制认定其为经营者,在同品类商品中,活跃度综合排名前10%的用户,如无特殊理由,应当判定其为经营者,对于在平台内大量收购商品进行倒买倒卖赚取利润,且通过后台在线时间判定其以此为业的(如:每天在线时间12小时以上的),应当判定其为经营者,从而保障消费者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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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语

互联网闲置交易是闲置交易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结合产生的新兴事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品更新换代频率的增加,伴随着生活简约理念的深入人心,互联网闲置交易的规模不断上升,闲置交易不仅增加了物品的利用率,还为环保事业做出了贡献。但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闲置交易平台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日益突出,相关诉讼案件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互联网闲置交易领域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国互联网闲置交易发展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对互联网闲置交易现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对数十篇相关判决的分析,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认定的标准,以期为日后立法提供参考。结合实践归纳出闲置交易中存在消费者维权困难、七天无理由退货权难以得到保障、卖方欺诈成本极低、信用评价参考性较低四个主要问题,参考英国、日本关于闲置领域的立法,和3起案件得出的启示,从立法、司法、平台自律三个方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建议,包括借助大数据和ai分析认定经营者身份、重视用户举报投诉差评等负面反馈并计算入信用评价、违约金等措施。

但闲置交易领域的交易主体主要为自然人,作为非经营者,确实难以监管,本文所提出的建议主要意在规范在闲置交易平台上假借出售闲置商品名义实施经营行为的经营者,对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违约金、保证金、信用记录等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提高实施欺诈行为的违法违约成本,最终要靠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全社会的道德素质解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