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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法律保障探讨

日期:2024年05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4291252374570 论文字数:269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从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权益保障出发,以劳动法的角度分析远洋捕捞渔船船员权益保障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保障对策。

一、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概述

(一)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界定

渔船就是以服务渔业捕捞、生产、管理等为目的的所有船舶。具体来说,我们可以根据其主要的业务范围不同,将其划分为:捕捞渔船、水产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按照其作业范围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近海渔船、远洋渔船。其中远洋捕捞渔船是随着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服务于远洋渔业的生产工具。根据我国《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1]规定可知,我国远洋渔船严格采取登记注册制。 

1. 船员的概念

博登海默所说:“将概念进行严格准确界定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石。”[2]我国古代对船员的解释比较单一,往往称其为撑船的。[3]随着我国海运的不断发展,“船员”这一词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海商法大辞典》中认为“船员”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船员的广义定义指被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人员,其中包括船长在内。而狭义定义则特指被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用、并在船长指挥下为船舶服务的人员。[4]可见,广义型与狭义型定义的区别主要就在于船员中是否包含船长。实践中,采取广义型立法的国家较多,以日[5]、韩[6]德[7]以及我国为代表,本文认为船长属于船员,是一类享有特殊权利的特殊船员,如:船长具有准司法权[8]。

我国《海商法》以及《船员条例》中均采取广义的含义对船员进行界定。根据《船员条例》第四条[9]可以看出,我国的船员需要进行登记和注册。广义船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这种分类与IMO中“STCW78/95”公约中的规定相同。《海商法》第三十一条[1]将船员定义为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在该条文中也着重强调包含船长在内。同时在《海商法》第三十二条[2]中也强调船员的登记注册性质。就劳动法意义上的船员来说,可以将船员看作是受雇于船舶所有人。

(二)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的界定

1. 劳动权益理论

“权益”一词在法学论文、著作中极为常见,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权益”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由此可见,权益相较于权利来说其范围更大,权益主要是围绕权利为中心而进行展开,但是其不仅仅包含权利。[1]所以,根据以上对“权益”的描述,可以看出所谓的“劳动权益”其本质就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是一种特殊权益,该权益的享受主体为劳动者,享受范围为劳动者围绕其所从事的劳动而产生的权益,但是该权益的享受期间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的期间。“劳动权益”的特殊性体现在它否定了劳资双方的平等地位,认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法律应对其进行倾向性保护。[2]在当前研究中学界并未对“劳动权益”进行准确界定,之前的论述中也鲜少对其进行分析。通常我们将权利与利益的总称合称为权益,那么劳动权益就可以看作是劳动权利与劳动者应享有的利益的总称。在张文显编著的《法理学》一书中,他对于权益内涵的定义是这样的:在法律法规中通常隐含或规定了劳动者的法律权利,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通常是采取或不采取相对自由的行动方式来获得劳动利益。

所以,劳动权益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劳动权益的范围较广,其不仅仅局限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劳动权益具有稳定性,其并不完全依附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存在,当其被法律所认可时,即会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受法律保护;第三,劳动权益具有发展性,劳动权益的内容并不是一重不变的,需要符合当时、当地的社会发展背景。

二、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现状

(一)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就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合同的立法来说,当前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合同具有签约方式的从属性,合同权利的专属性,合同内容的强制性,法律适用的涉外性等劳动特点。现行,涉及我国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合同的多部法律均规定了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用人单位需要与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具体的保障多是通过《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来进行保障。

就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监督的立法来说,目前我国主要形成以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相关行政部门监督、工会监督、群众监督为主体的监督体系。[1]当前我国法律中针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条款多涉及对劳动权益内容的规定,对劳动权益监督的条款较少。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权益监管多是与陆地劳动者监管一致,缺少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特殊性关注,同时我国船员工会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权益监管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不利于对我国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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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司法现状

2022年3月24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远洋船员”关键词可以检索到187篇文书,其中涉及到劳动合同的有68篇,涉及到劳务合同的有34篇,涉及到劳务报酬的13件,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10篇,涉及到遣返的31篇文书,。[1]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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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检索结果中可以看出,关于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劳动事实的认定,劳务报酬计算标准,报酬支付不及时,人身伤亡损害过高以及遣返费用的证明等方面。例如:苏鑫泷、青岛鹏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案中,苏鑫泷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青岛鹏腾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至2020年9月3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文超、青岛金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中原被告双方就工资计算标准应以原被告后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还是由中介或船务公司的船员招聘广告为依据,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认为其应以招聘广告为依据进行主张,判决依据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现已失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2]);南通鑫诺洋船务有限公司、宋庆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中,原告南通鑫诺洋船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支付提前下船费用、隔离费、接班船员差旅费,原告为远洋船员劳务派遣公司,因被告在船期间要求涨薪未获得船东公司及原告的同意,所以其提前下船,导致原告不得不安排替班三副,产生了代理费及接班船员差旅费的损失以及被告隔离费代理费也均由原告垫付,最终法院判决下船人员代理费应由被告承担。

三、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困境 ........................ 23

(一)劳动关系认定不明确 ....................................... 23

(二)劳动防护保障不具体 .................................. 24

四、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护的代表性借鉴 .......................... 29

(一)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关系认定的代表性借鉴 ......................... 29

1. 域外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规定 ............... 29

2.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30

五、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对策 ..................... 34

(一)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 34

(二)细化此类船员工作安全规定加强劳动条件保障 ......................... 35

五、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劳动权益保障对策

(一)中介机构作为居间方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首先,要针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进行准确的界定,要以保护远洋捕捞渔船船员为基本原则明确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船员服务机构性质。所以,针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性质,应当遵循保护船员的基本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明确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之间的关系,并规定其基本权利、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性质、权利义务和监管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服务机构的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对其与远洋捕捞渔船船员之间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也没有明确界定其性质,在实务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重,有时认为是居间关系,有时认为是劳务派遣关系,认定不一。通常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在发生劳务纠纷时,远洋捕捞渔船船员服务机构往往称其仅为中介机构,并非需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所以造成了船员维权难的情况出现。劳工立法必须坚守国际劳工组织确立的基本原则:“劳动力不是商品”,以确保对劳工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1]所以,我国可以借鉴韩国、菲律宾等国的经验,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行规定,如果将用人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选择权交到机构手里,机构往往会选择有利于自己,风险较小的方式,从而大大损害了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利益。

本文建议我国可以将远洋捕捞渔船船员服务机构界定为特殊的中介机构,因为船员服务机构的资质门槛往往比大型的远洋船舶公司要低很多,很多时候即使将其认定为用人单位,也并非可以对船员进行很有利的保障。虽然可以将其认定为中介机构,但是需要其起到监督的作用,需要其与用人单位以及船员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借鉴菲律宾的经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论文参考

远洋捕捞渔船船员作为我国特殊职业,其具有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的工作特点,其工作危险性高且工作地点特殊,长期漂泊于海上,所以按照一般劳动者对其进行保障,无疑会损害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合法的劳动权益,长期发展下去,会降低人们对于从事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积极性,最终会阻碍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而远洋渔业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不可小觑,所以长期以往,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会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

因此,本文以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劳动权益作为研究对象,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远洋捕捞渔船船员的合理权益进行保护。当前在我国远洋捕捞渔船船员并未有准确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