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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配送员侵权责任思考

日期:2022年07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1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6291340009174 论文字数:258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配送过程”的标准,即存在合作用工情形。此时,电子商务平台方实际上是销售行为的共同经营者,且直接参与其中,具有用工者的身份。[22]此时应“刺破平台面纱”,而不论代理商与配送员的关系,均可考虑认定平台的用工者身份。该种情形下,平台直接成为了交易主体,深入到了管理和监督配送员的活动中,督促配送员为配送行业各个利益链中的主体创造价值。配送员本质上是在平台及代理商公司共同的授权范围内进行配送活动,平台与代理商公司对配送员存在事实上的共同雇佣行为,对外具有同一性,应将二者视为一个利益整体,故平台应当对此承担风险责任。

结语

网约配送员是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通事故多发的职业特点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指导意见》的出台,解决电商平台用工中配送员导致的侵权责任纠纷显得越发迫切。通过阅读文献资料,笔者对相关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侵权责任承担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研究,发现仍存有不足。一是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解决办法,但现有观点不能完全涵盖平台用工模式下侵权纠纷中的问题。传统劳动二分法框架下,现有法律对新型用工模式缺乏灵活的规制方法。二是学界的研究成果多针对新型共享模式下的侵权纠纷,对信息服务模式少有触及。信息服务模式下主体关系更加复杂,案例中也存在司法分歧,因此文章对两种模式均予以研究。本文认为,解决配送员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需要首先考虑两方面的问题。第一,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传统的劳动法与民法对这种新型用工模式的调整往往失之偏颇,对少数治理主体的单方面苛责也会在利益衡量上发生显著失衡。既要激励平台企业发展,也要确保配送员群体的权益保障,实现平台利益与配送员权益的平衡。第二,要进行类型化区分。由于电商平台经营模式的复杂性,配送员与其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存有差别,很难被某种统一的概念所定义,需理清电商平台类型及相应的配送模式,在此前提下进行侵权责任的具体认定。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选取了代表性的案例,将其中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出司法领域中的“四难问题”:平台性质难界定、对外责任承担方式难明确、内部责任分配难公平、司法裁判依据难适用。随后区分电子商务平台不同的经营、配送模式,在此前提下论证劳动二分法模式下非此即彼的责任承担方式的缺陷:信息服务模式下,不论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在应对隐蔽性雇佣的问题上都显得较为吃力;新型共享模式下,相关主体间是兼具承揽关系特征和劳动关系特征的混合合同,不管适用劳动关系还是民事关系不利于企业利益与劳动权益的平衡保护。故笔者提出在劳动三分法模式下依据平台的用工事实将风险责任扩展至电商平台的思路,并论证其合理性与归责的基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