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将从企业衍生数据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当前国内针对企业衍生数据的权利属性存在的争议,进行财产化确认。
一、企业衍生数据概述
(一)企业衍生数据的定义
要界定企业衍生数据,必须明确界定“数据”的概念。在大数据时代下,“数据”是指在计算机及互联网上流通的、在二进制代码的基础上以0和1的组合而表现出来的比特形式。我国在新出台的《数据安全法》中将“数据”定义为“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一些学者提出,数字时代的数据,主要是以比特形式出现在互联网上的编码,而信息则是人类对其进行解释的结果,两者之间的差别,就是能否被“读取”,其本质的差别,就是要精确地认识到数据领域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和矛盾23。一些学者从符号学的观点出发,把“数据”这一概念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数据文件”,一个是“数据信息”24。符号层面的数据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并没有因为人们对它的认知而有所改变;而信息是一种符号所反映出来的东西,它带有某种主观性,着重于人们对数据的认知。上述观点,从多个方面,对数据和信息之间的差异和联系进行了探讨。但笔者认为,信息是事物的客观属性和规律,由智慧主体对其进行识别,并以一种符号记录其知识,从而构成数据。它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动态变化;数据同样具有客观性,它是由智慧主体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时间段内,直接或间接地认识和了解的。数据的本质其实就是信息,数据是信息的外在表现形式,而信息是数据的内容。两者是形与本、内与外的关系。
数据是可以用文字的形式记录在纸上、物体上和岩壁上的,也可以保存于虚拟的网络中,也可以存在于主体的意识中。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的数据化已经成为了信息所有者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尽管信息不能以商品的形式进行交易,但它所产生的数据却是极具商业价值的。
(二)企业衍生数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企业衍生数据与原始数据
在理论上,法律学界已经对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作了相应的描述:原始数据是指不依靠现有数据而直接生成的数据,是数据控制者或经营者所直接获得的数据。例如使用者在网上上传的图片、在微博上的言论、网站上的运营情况等。衍生数据是指原始数据被收集、存储后,通过一系列的数据运算,获得的更有价值的商业数据。某学者曾经对衍生数据进行了如下定义:通过挖掘原始数据的潜在价值,将财产性较弱的原始数据转化为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这种从大量原始数据中凝聚出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被称为衍生数据25。
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相比,原始数据是通过直接收集得到的,不加任何修改的数据,具有客观性。而衍生数据则是通过对原始数据的处理、清洗、聚合等一系列技术手段获得而来的。还有一些学者将企业衍生数据看作是一种增值数据。所谓增值数据主要指用户接受网络服务的时候,在浏览相关网页以及在进行平台操作时可以被识别到的个人数据,或者通过与其他信息数据相结合后可以识别到的个人数据。
2.企业衍生数据与数据产品
数据产品是企业基于大量的用户数据,经过分析、加工和整合而形成的具有预测性的数据产品,对网络运营商的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是数据开发的最高价值形态,是企业开发应用数据资源的智慧结晶。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数据产品是一种可流动的、带有一定商品性质的、数量庞大的、可交易的、可交换的、具有商品性质的数据。从产生的角度来看,人们把它分为衍生型与汇集型两种。汇集型数据产品只是对数据进行了简单的质和量上的加工,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而衍生数据则是通过脑力劳动提取出来的数据产品,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数据,但是其实质已经属于“信息”或者“知识”26。
二、企业衍生数据具有财产权利属性
(一)企业衍生数据具有财产价值
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仅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赋予人格权进行保护,已不能满足网络不断发展的需求,给越来越复杂的数据处理工作造成很大的阻碍。于是,20世纪70年代初,就有美国学者提出,应当将数据视为一种财产28。比如美国的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提出的数据财产化理论。莱斯格教授认为,应对数据以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以加强数据自身的经济驱动力,从而突破传统的基于个人隐私或信息的绝对保护,打破数据限制、收集和流通等活动中的僵化。莱斯格教授在对于数据财产权的主体上,主张应赋予数据的主体即用户以数据所有权。但随着社会发展,数据体量的日益膨胀,尤其是处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莱斯格教授的这种基于用户的单向财产化方案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结构性需求29。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如火如荼,数据的价值也愈发重要,它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数据也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为企业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提高决策效率。此外,数据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促进新业务和新服务的开发,增加企业收入。技术的进步使得数据的价值被挖掘出来,然而,内因才是决定事物的发展,数据本身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财产价值性30。企业衍生数据内在的财产价值属性在当今时代显得愈发重要,成为与土地、水资源一样重要的生产要素31。衍生数据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它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而且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管理社会,改善公共服务。然而并非所有的数据均具有财产价值。数据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满足相关条款的规定,只有这样才符合民事权利的客体32。企业衍生数据的财产价值反映了数据的财产属性,也体现在当前数字化和数据产业化的进程中。当前我国大力发展的数据资源,日渐成为我国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相关企业也可以利用衍生数据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所以在我国法律上承认企业衍生数据的财产属性和相关利益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二)衍生数据权利属性存在争议
1.非权利客体说
该观点是以周樨平和梅夏英为代表。周樨平主张“大数据通常是副产品,无法为权利化找到正当性依据;大数据难以确定所有权主体;数据具有非竞争、非排他特性,不宜作绝对化的权利保护;数据共享与数据权利化间存在矛盾”35。关于大数据是副产品而言,企业的数据大多不是有意产生的,而是在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所产生的副产品,不宜采用类似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方式进行保护。关于所有权主体而言,企业衍生数据上存在多个主体,将权利归属于任何一方都不合适,最好的方法就是不为数据创设权利。就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而言,由于其具有公共属性,采取绝对化的保护方式容易造成信息垄断。最后企业衍生数据的保护最好采用权益保护而非权利保护,这样更有利于企业数据的传播和利用。
梅夏英则主张“数据不具有独立性,不能作为民法客体,从而无法权利化,故而数据的保护应该采取技术的方式予以解决”36。其所认为数据不具有财产性是指数据无独立的经济价值,其经济价值是依靠载体等一系列外部条件,以及相关主体的控制行为才能实现,自身并无特定的性质与功能,故而不具有财产价值。就数据不具有独立性而言是指数据不能脱离载体而独立存在,从而决定了民事主体无法直接对数据进行控制。因而对于企业数据而言可采取对代码的控制与引导的技术方式进行的保护。
三、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企业衍生数据保护的不足之处..............19
(一)合同法保护路径及其不足之处..................19
(二)知识产权法保护路径与不足之处......................20
四、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24
(一)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保护原则...................................24
1.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原则.........................24
2.促进数据流通与开放共享原则.......................25
结语..................................38
四、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一)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保护原则
建立企业衍生数据保护原则,可以对数据财产权的构建起到完善作用,并且具有宏观的指导意义。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建立,不仅要满足企业权利保护要求,同时要立足于数据流通的需要,不仅要从财产权私权的角度去考虑,而且要兼顾衍生数据的公共属性。从而使得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建立更具科学性。
1.平衡保护各方利益原则
利益均衡原则的核心是平衡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在企业衍生数据的保护上,主要表现在:赋予数据主体合法权益,明确权益归属,从而建立以财产权保护为主的企业衍生数据法律保护制度。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企业衍生数据是一种私人财产,但是企业衍生数据来源于用户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各类数据集合,因此其上也兼具着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企业衍生数据权利体系的搭建要满足私法与公法相结合。从权利位阶的角度出发,公共利益要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实现。因此,要首先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然后再实现企业需求。由于企业掌握着大量数据,其中既有公共数据,又有个人数据,应当首先保证公共数据的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实现。“罗尔斯曾说正义性财产权制度的构建要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减少社会利益冲突55”。企业衍生数据财产权制度要求对各主体利益的矛盾进行及时的调整,解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平衡维护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强调以企业衍生数据为依据,达到个人与公众利益之间的理性平衡:从个体利益的维度看,必须确保数据主体的排他性权利,注重财产权益的保障,鼓励更多的数据生产和创新活动;从公共利益的维度看,应回应权利主体之外的社会其他成员利益诉求,确保其存取数据权益得以落实。
利益均衡原则的核心是平衡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在企业衍生数据的保护上,主要表现在:赋予数据主体合法权益,明确权益归属,从而建立以财产权保护为主的企业衍生数据法律保护制度。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企业衍生数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