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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反思——基于主观程序正义理论

日期:2022年06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1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6151405075522 论文字数:2652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中,来自被害人的反对和对涉罪未成年人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是阻碍办案检察官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主要原因。

一、主观程序正义之于司法程序

(一)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简述

1.主观程序正义的含义

自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从功利主义角度论述了司法程序对司法结果的意义,并清晰的将程序法与实体法进行界定之后。到 1971 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出版《正义论》,罗尔斯在书中正式阐述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将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实体正义)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并且罗尔斯对程序正义的概念、功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还对程序正义和分配正义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证,到此程序正义理论得以形成。①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后,关于程序正义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呈现,1975 社会心理学家约翰·蒂博(John Thibaut)和法学家劳伦斯·沃克尔(Laurens Walker)在通过大量的心理学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合作的《程序正义:一个心理学的分析》问世,这本书标志着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确立。再到 1988 年由艾伦·林德(E. Allan Lind)和汤姆·泰勒(Tom R Tyler)合作的《程序正义的社会心理学》出版标志着主观程序正义的研究发展到高峰,两人在书中提出了“自利模式”和“群体模式”来阐释主观程序正义背后的原理,主观程序正义理论也趋于成熟。

法律论文参考

作为客观程序正义相对应的概念,主观程序正义对程序公平性、正义性的评价出发点不同于客观程序正义所遵循的客观标准。客观程序正义关注的是“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的设置符合特定的、客观的、独立的程序评价标准,这些标准是既定的,为人所能看得见的。而主观程序正义侧重的则是“感受到的正义”,认为程序正义的评价来源于程序的参与主体和观察主体对程序过程的主观感受的评价,即在运用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程序的参加者和观察者的道德价值认同受到某些程序性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影响参与者和观察者对程序公平的评价。在主观程序正义的视角下,“程序的正义与否的判断标准不再是哲学家们制定的规范性标准,而是可以被实证所分析的实验现象”。

(二)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情感”的吸纳

当事人将纠纷诉诸于第三方,寻求第三方居中裁判解决纠纷,对于结果的接受,获胜的一方当然是无异议的,在得到想要结果后,对另一方的不满情绪也会被胜诉的喜悦代替。但是,裁判者如何“说服”败诉方接受“败诉”的结果,消解不利结果带来的负面情绪乃至于对司法机关的“怨恨”?自愿接受败诉的结果的前提是败诉方相信程序是公正的,相信结果是正义的,这要求当事人和社会对司法机关有高度的信任,不然裁判难以做到有说服力,甚至会引起人们对结果的质疑造成程序失灵的现象。

纠纷主体与观察者对于司法程序的期待不仅是想要分出结果,更是想向司法机关倾诉自己的“委屈”以及寻求司法在情感上给予“安慰”。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仍有待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质疑大过信任前提下。单单用理性的司法结果去说服当事人和观察者显得苍白无力。参与者、观察者同裁判者之间对于纠纷认知的出发点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裁判者由于体系化的法律训练,对待纠纷立足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评价,而普通群众缺少这种体系化的训练,对于纠纷的评价是出于内心的道德感知,这造成了裁判者与参与者之间对问题看待角度的差异。

主观程序正义关注的表达的机会、尊重与信任等因素,背后隐藏了人们对于程序的情感性需要,人们希望程序带有“温情”,希望裁判者与参与者进行情感上的沟通,而不只是基于理性的角度听取裁判者的说理。主观程序正义重视参与者观察者情感上的需求,关注参与者观察者与裁判者之间的情感共鸣,进而引导当事人对于程序正义性在道德上的感知。裁判者居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赢得当事人的情感上的信任,尊重和倾听参与者的意见表达,作为参与者情绪表达的受众,通过倾听来引导参与者情绪的宣泄。裁判者对于纠纷的看法虽然立足于法律的视角,但裁判者亦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要同参与者、观察者建立情感上的共鸣,引导参与、者观察者“感受”到程序的正义,在情感上认同程序的正义,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者和观察者的情绪得以宣泄,对于“不利”的结果在道德和情感上自愿消解不满情绪并且说服自己接受,进而相信程序的正义性,坚信司法的公信力。“基于对公众情感的关注,主观程序正义可以作为公众对司法公信力和程序正义感知的纽带”。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说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刑事诉讼法立法所遵循的两大基本原则,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有截然相反的态度。起诉法定主义反对检察机关拥有刑事案件起诉自由裁量权,追求形式上平等。要求在犯罪行为经过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已经具有一定程度的犯罪嫌疑而且满足了起诉的要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①起诉便宜主义从司法资源利用的效率角度支持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案件起诉与否有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注意到了个案之间的差异,基于个案之间的差异所追求的是实质上的正义。起诉便宜主义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本身的情况、诉讼成本以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即起诉便宜主义要求办案检察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移送起诉,而不是将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全部移送法院。

起诉便宜主义的出现并且冲击起诉法定主义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垄断地位存在着现实的社会基础。19 世纪后期以来,社会整体的大环境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与社会的剧烈变革使得犯罪频发,继续固守起诉法定主义原则,检察机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必须提起公诉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首先,出于资源利用效率的角度考虑,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难以应对频发的案件被移送起诉到法院,使得法官们在面对海量案件时难以分清主次、卓有成效的处理重大案件。其次,刑法的目的由最初的惩罚和预防的方向向着教育的方向转变,继续坚持起诉法定主义立场,对于触犯轻微的短期自由刑的犯人移送法院、科处刑罚会对轻微刑事犯罪人造成彻底的污名化,增加同其他犯罪人之间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使犯罪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大提高,最终导致刑法的教育、预防目的难以达成。起诉便宜主义肯定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使得检察官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时,能够在综合衡量案件的各种因素、公共利益以及合理优化利用司法资源的前提下,对轻微刑事案件做出不起诉、做非罪化处理,避免了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人的最终污名化,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人之间交叉感染,让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人有更好的机会重新回归社会。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以上特点,近代以来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在社会大环将变化的条件下,一方面肯定的坚持起诉法定主义作为刑事诉讼法立法的基础,另一方面又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吸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作为起诉法定主义的补充。

(二)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发展

2012 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 271 条到 273 条(现在的 282 条到 284 条)确立了适用对象专门为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条款。《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适用做了严格的限制。首先明确了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罪名范围,其次明确了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前提,最后明确了适用过程中所要遵守的规则和附加的条件,以及监督考察程序适用的结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贯彻便宜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的少年司法活动所倡导的回归社会、教育感化和非犯罪化的理念,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对于我国完全独立于成年人司法的少年司法体系的发展具有极大的助推价值。

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国外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形成不同,是自下而上的、先由地方试点进行尝试然后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立法确认施行。1992 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在缺少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诉前考察”的名义对一名盗窃犯延缓考察三个月,在三个月内被控告人表现良好,在期满之后长宁区检察院对其免于起诉。其后在全国多地由地方检察院主动进行尝试,但是在 2004年各个地方检察院的试点实践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立法缺失,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办案为由叫停。直到 200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部分犯罪在附带一定条件下不予起诉的尝试后,中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践重新开展。在尝试过程中虽然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在适用主体、适用的案件范围以及罪行程度都存在差异,但是各地都倾向于对未成年人所触犯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在经过地方较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务实践之后,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式确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触犯《刑法》第四、五、六章内罪名的,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过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认真接受监督规定的,在考验期满后,符合监督考察的要求,检察院应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再提起公诉追究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现状 ............................ 20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 20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条件.............................. 20

2.被害人的意愿............................. 21

四、主观程序正义视角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的完善路径 .............. 35

(一)主观程序正义理论的本土化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