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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证券化风险管理研究——以京东白条为例

日期:2021年03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8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3051009051690 论文字数:28455 所属栏目:会计论文发表
论文地区:其他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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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案例背景........................29

4.1.1 京东简介 .........................29

4.1.2 京东白条概述 ....................30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42

5.1结论与建议...................42

5.1.1 结论 ................42

5.1.2 管理建议 .............................42


第四章 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证券化案例分析


4.1案例背景

4.1.1 京东简介

根据第三方相关官方市场调研而来的数据,京东目前在中国来看,在自营式电子商务领域是排在首位的,在全国综合类电商品牌中排名仅次于淘宝,实力雄厚。仅在 2015 年,京东在中国自营式电子商务市场发布的第一季度报告中所占市场份额达到 56.3%,市场占有率过半。通过京东集团 2014 年的财务报告披露,其(京东)数据显示市场交易额总量已经过了2500 亿大关,达到了惊人的 2,602 亿元, 1,150 亿元的净利润更是遥遥领先。而仅仅一年以后(2015 年),京东市场交易额近乎翻倍,较去年增长 78%,达到了 4,627 亿元,;净收入也随之水涨船高,同比增长 58%,创下当年 1,813 亿元的新高,增长速度遥遥领先于同行业,近乎 2 倍之多。

1998 年,由于一个巧妙的时机京东在北京中关村由此诞生。随后京东进军电子商务行业则是到了 6 年以后(2004 年),随着京东多媒体网络的建成投入使用,京东线上经营的时代正式开启。显然,当时的中国正处在互联网的红利之中,京东的增长速度也是一路高歌猛进,创下了电商行业交易额连续 7 年增长两倍之多的神话。当时间来到 2010 年,此时的京东已今非昔比,市值一度突破百亿,成为当时国内首家达到百亿体量级的网络零售企业;然而京东并不满足于现状,力求自我突破,于是在 2010 年年末,京东独辟蹊径的开设了图书频道,京东正式揭开了向综合型零售电子商务转变的序幕。有付出才有回报,时光不负有心人。2014年的 5 月注定可以载入京东的史册,京东在美国 NASDAQ 成功挂牌上市,又创造一个属于京东的神话(成为国内首个在 NASDAQ 上市的综合型电商平台企业)。而且就在当年的 7 月份,京东成功的入选了美国极具有代表性的纳斯达克 100 指数和纳斯达克 100 平均加权指数,纵观整个历史,到目前为止只有 2 家中国互联网企业成功入围该指数,能成为其中之一是对京东最好的认可。图 3.2 2005-2019 年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托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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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5.1结论与建议

5.1.1 结论

随着金融市场上资产支持证券的蓬勃发展,不难发现目前资产证券化产业在我国算是朝阳产业。在资产证券化这个大环境中,投资有风险,收益需谨慎。对于企业来说,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不断改善现有的风险防控措施,才能使企业得到一个全方面的提升。

本文通过“京东白条 ABS 专项计划”这个案例进行深入剖析。首先从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理论和历史发展情况入手,再引入到应收账款证券化期间有可能面临到的风险当中去。“京东白条 ABS”案例是本文的重要研究基础,探讨应收账款证券化的风险控制,以及如何在实践当中进行有效合理的应用。本文论点清晰,论述方式新颖,不同于以往。就京东白条应收账款证券化业务的背景、结构、操作先进行仔细的梳理,然后再对该项业务的原因、风险、控制措施再进行研究讨论,同时还针对该企业面对的风险,找到了识别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环节,总结了一套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得出以下结论:

(a)、严控入池资产标准,从源头降低应收账款证券化风险;

(b)、多管齐下,采取多种信用增级,降低企业证券化风险 ;

(c)、完善信息披露,排查各个环节风险。

5.1.2 管理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为集中有限的资源以便有效地防范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风险,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a)强化发起人信息披露义务,加强风险揭示

投资者仅依靠自身很难详细了解构成资产池的入池应收账款对应的到期日、还款利率、原始债务人状况等多方面的信息,从而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发起机构掌握着极为丰富的相关信息。因而发起机构应当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把依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其他主体关注的信息,真实完整的呈献给评级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在必要的时候,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对在证券化产品设立和存续期间的基础资产的质量进行针对性的监督与检查,并披露相关的信息报告。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14 号)对信息披露途径、披露要求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程度的要求,显示出了对信息披露的重视,以及对资产证券化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 这对于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