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国际贸易论文,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探究省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基于 2000-2013 年我国 31 个省份的样本数据,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和出口产品质量的发展现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如下:第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样本区间得到了快速增长,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东部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显著高于中西部地区。我国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在样本区间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不同地区、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企业产品质量存在差异。东部地区、加工贸易、外资企业、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相对更高。第二,从理论层面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激励了企业自主创新,提高研发投入,从而提升了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也促进了高技术、高质量的FDI 流入,从而带动国内企业产品质量。所以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从激励创新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两个方面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一、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深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加速,国际贸易摩擦加剧,知识产权在贸易谈判中扮演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健康发展、提升综合国力等方面具有更加深刻的含义,是实施创新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同时,在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进程中,我国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进一步频繁,知识产权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改革开放期初,我国尚处于经济条件落后和技术水平低下的阶段,在各方面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我国迅速建立了与国际保护水平一致的知识产权体系,为提高国内知识产权水平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美国却一贯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借口,采取单边制裁手段,进行贸易保护主义行动。美国政府认为中美两国存在不公平贸易,其中最直接的因素是对知识产权的争议,并由此产生了中国对美国巨额的贸易顺差。
2018 年 5 月中美贸易战正式开打。中美贸易战表面上是贸易之争,实则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实力竞争。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两者共同指向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以往两国在钢铁等行业的贸易摩擦,美国此次将矛头指向了贸易关系中的高新技术产品,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国贸易关系发生的变化,即中美两国的技术竞争逐渐趋向于高端科技领域。而这与我国近年来产品质量升级密切相关。
高质量的产品生产常常被人们视为出口成功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据海关统计,2018 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为 30.51 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9.7%,其中,出口贸易总值为 16.42 万亿元,同比增长 7.1%①,对美贸易顺差再创历史新高。但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我国出口产品质量是否随之得到了合理增长,如果我国的产品质量依旧处于较低端的产品链位置,那么我国出口贸易的持续扩张必然不是长远的,实施出口导向战略的发展模式也必然会遭受重大打击。因此,产品质量也是中国出口贸易研究中切中要害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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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一、研究内容
本文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发展状况与未来前景,在中美贸易冲突的大背景中明确了研究重点,通过整理相关理论模型和前人文献,在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保护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以各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研究对象,解释促进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升级的原因。本文比较现有文献的指标测量,选取适合本文研究的方法,并在梳理文献的过程中,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渠道,在此基础上构建计量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根据地区的不平衡性、所有制的区别和出口贸易方式的差异,分地区、所有制和贸易方式进行研究,并通过稳健性检验和内生性处理的方式得出更为稳健的结果,考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机制,检验其可能的传导渠道。最后依据前文的研究结果,对我国政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促进产品质量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二、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主要通过整理、总结现有的文献,分析文献的研究方法和结论,从而形成现有前沿研究的科学认识。本文首先对已有的相关理论和文献进行搜集与整理,梳理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出口产品质量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了解了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出口产品质量的测量方法,探究现有文献中尚未完善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在参考理论模型的基础上,对文献应用中指标的测量方式进行整理,尝试延伸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的相关研究。
(二)计量回归分析法。本文运用国家统计局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海关数据和工业企业数据库,根据相应的指标测算方法,在多元回归模型中,根据理论模型和整理参考文献,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核心解释变量,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为被解释变量,然后加入了其他可能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公司特征和省级特征控制变量,同时控制年份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进一步从东中西地区、所有制类型和出口贸易方式进行异质性检验,然后进行稳健性检验和处理内生性问题,最后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通过企业创新和外商直接投资的渠道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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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研究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量
早期学者认为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统一的量化考核比较困难,Rapp和 Rozek(1990)较早开创了对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测量的方法。后来 Ginarte和 Park(1997)改进了 Rapp-Rozek 的方法,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量更加准确和完整,该指标被称为 G-P 指数。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该指数主要评价一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制定的完善程度,而忽视了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所以 G-P 指数对于评价法律执行严格的国家效果较好,但是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发展中国家,用该方法衡量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在 G-P 指数的基础上,韩玉雄、李怀祖(2005)作出了相应改进,将国家执法强度纳入指标范围,考察我国整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该方法依旧忽略了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事实,难于比较不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许春明(2008)借鉴 Ginarte-Park 的方法,考虑了执法强度重新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标,以执法强度与立法强度的乘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指标。饶艳(2009)在原有的基础上引入“执行效果”指标以修正中国知识产权测量。孙赫(2015)也认为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十分完备,但是实际执法水平存在欠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度量应着重考虑执法水平。范秋芳、杨敏和崔珊(2017)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明显的省域差异性特征,中国各省域科技创新情况存在较大差异。陈一孚(2018)认为知识产权推动产业发展有三大功能:一是市场竞争功能,二是企业融资功能,三是产业升级功能,且我国的知识产权分布存在区域非均衡性,东部发明专利的数量远远大于西部和中部。所以仅测量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会忽略现实地区不平衡发展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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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口产品质量相关研究
一、产品质量测量
目前学术界关于出口产品质量的衡量指标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出口产品技术复杂度,出口产品技术复杂度最早是由学者 Michaely在 1984 年提出,该指标假设一国出口产品的技术与该国的人均收入有关,收入越高的国家倾向于出口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计算方法如下:用出口国某一种产品的出口额占世界上该种产品的总出口额比重作为权重,再乘以该国的人均 GDP 即为该种产品的技术复杂度。该方法的理论基础为比较优势,可能会低估贸易小国的影响。在此基础上,Hausmann 等(2006)改进了 Michaely 的方法,构建了一个新的指标,该指标为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即将某种产品在一国总出口中的比重占世界加总比重作为权重,从而改进了出口小国低估的影响。该方法不足之处是隐含假设了出口产品在不同国家的技术水平是相同,从而较难区分不同国家由于技术水平差异而导致的产品质量差异,而且从概念上,技术复杂度强度产品间(across-product)的技术水平差异,而质量则是强调产品内(within-product)的差异。用此方法计算得出的中国出口产品质量一般被高估,如 Rodrik(2006)计算得出中国与印度的技术复杂度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显著高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后续学者认为中国出口贸易结构导致了中国技术复杂度异常现象,Amiti 和 Freund(2008)采用剔除加工贸易后的出口产品数据,计算得出的中国技术复杂度并不存在“Rodrik 悖论”。
第二种是出口产品单位价值,该方法使用出口产品单位价值或者价格替代出口产品的质量,其背后的逻辑是,商品质量越高,消费者愿意为其支付的价格越高,即高价格的产品为高质量的产品,低价格的产品为低质量的产品。Schott(2004)采用美国 1972-1994 年间的微观数据,运用产品数量和产品价值等变量测算了美国出口产品质量,实证检验了美国人均资本与出口产品质量的关系,由于该方法所需的产品价值的微观贸易数据可得性较高,后期文献在计算出口产品质量时多效仿该做法,如 Hummels(2004)、Martin(2012)均使用 FOB 价格替代出口产品质量的方法研究了相关问题,Bastos(2010)使用出口产品价格代替出口产品质量的方法,验证了生产率高的企业更多地将高质量产品出口于远距离的地区,王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