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条并规定,对违反此款规定者处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4)重点限制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第36条规定:“台湾地区金融保险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与大陆地区之法人、团体、其它机构或其在大陆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有业务上之直接往来。”
(5)限制大陆人民到台湾投资。第69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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