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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确念与国际惯例的关系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55
论文价格: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0707311201521642 论文字数:6281 所属栏目:国际商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一、从“封闭圆”问题谈起
一般来说,法律确念是这样被定义的,它是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之所以实行一项惯例是出于这样的一种确念,即实行这项惯例是法律的义务所要求的。
我们看到,这种定义在逻辑上似乎形成了一个封闭圆,仿佛在形成法律确念之前,该惯例须先成为法律。换一个说法,也即到底先存在法律还是先存在法律确念?
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例如,孔兹教授在论述法律确念的时候,对法律确念提出了如下的定义:“在采用实践时必须存在着这样的信念,即这种实践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同时,孔兹又立即指出法律确念这一观念所引起的困难。他说,一方面人们断定实践加法律确念就产生国际法惯例规范(国际习惯),但是另一方面,为使这种规范形成,各国在行动时必须保有这样一种信念,即相信他们时在根据法律义务而行动。但是,既然国际法惯例规范(国际习惯)还没有形成,这样的信念就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孔兹补充说:“可见,这种规范的产生本身得预先假定国家会是法律上错误地行动了的。”
这个问题应该说的确难以从法律确念定义本身求得解决,要想解开这个封闭圆,必须离开形式上的、或者说是纯粹的逻辑上的推演,而应从实质上把握法律确念,从定义的外部寻找答案。....................
二、法律确念是国际习惯核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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