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也在加快,生存压力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过劳死的现象在中国频繁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立法对劳动者过劳死的保护还是处于一片空白阶段。立法将对“过劳死”如何规制,引发了学者的浓厚兴趣,是纳入职业病,抑或纳入工伤范畴,本文将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成果,对此加以深究,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过劳死;职业病;工伤;法律界定
The legal ponder on over-working death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over-working death appears repeatedly.But in China there is nothave the concept of over-working death.There also has no legislation on this phenomenon.Specially safeguards worker's rest power through the legal regime to be urgent. Scholars in China unify the reality in abundance, giving many comments and the suggestion.The paper will combin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foreign researchttp://www.51lunwen.org/law/h results, which shenjiu be, to find a suitable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legislation to protect mode.
Key words: Over-working death; Work related injuries; Vocation industrial disease; Legal definition
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手段。因此,千百年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一直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世人所传颂和景仰。但是,当我们沉醉于对劳动的尊重和赞扬之时,当我们面对社会生存的压力时,却往往忽视了辛勤劳作的根本目的。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劳动者承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做法对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损害非常严重,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过劳死”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现象。
过劳问题是现代发达国家的通病,许多国家都对“过劳死”问题作出了规定。最典型的国家是日本,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的范畴。当今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负担,各行各业的人的倍受职业疾病的困扰,有七成的知识分子在“过劳死”的边缘。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职工的利益无法合理保护,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从未正式承认过“过劳死”。不仅如此,中国社会对“过劳死”的研究尚处于一片空白阶段。对“过劳死”的自我感觉标准或工作认证标准,甚至都没有一个政策上的概念。可以说“过劳死”在中国的科研、法律及政策监管上都是一个全新的名词。有些单位在职工发生“过劳死”的时候,以工伤进行赔偿。其依据是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但本质上立法将更多的过劳现象排除在外了,仅仅是承认在工作时间或是48小时之内。并不能给“过劳死”的员工提供完整的法律救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普通劳动者最基本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笔者对“过劳死”问题作了做了简单的分析,以期给予立法者以建议。
一、“过劳死”概念的法律界定
(一)日本学者的定义
1981年日本公共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九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关于“过劳死”的法律思考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也在加快,生存压力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过劳死的现象在中国频繁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立法对劳动者过劳死的保护还是处于一片空白阶段。立法将对“过劳死”如何规制,引发了学者的浓厚兴趣,是纳入职业病,抑或纳入工伤范畴,本文将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成果,对此加以深究,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过劳死;职业病;工伤;法律界定
The legal ponder on over-working death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phenomenon of over-working death appears repeatedly.But in China there is nothave the concept of over-working death.There also has no legislation on this phenomenon.Specially safeguards worker's rest power through the legal regime to be urgent. Scholars in China unify the reality in abundance, giving many comments and the suggestion.The paper will combin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foreign research results, which shenjiu be, to find a suitable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legislation to protect mode.
Key words: Over-working death; Work related injuries; Vocation industrial disease; Legal definition
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手段。因此,千百年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一直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世人所传颂和景仰。但是,当我们沉醉于对劳动的尊重和赞扬之时,当我们面对社会生存的压力时,却往往忽视了辛勤劳作的根本目的。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劳动者承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做法对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损害非常严重,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过劳死”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现象。
过劳问题是现代发达国家的通病,许多国家都对“过劳死”问题作出了规定。最典型的国家是日本,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的范畴。当今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负担,各行各业的人的倍受职业疾病的困扰,有七成的知识分子在“过劳死”的边缘。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职工的利益无法合理保护,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从未正式承认过“过劳死”。不仅如此,中国社会对“过劳死”的研究尚处于一片空白阶段。对“过劳死”的自我感觉标准或工作认证标准,甚至都没有一个政策上的概念。可以说“过劳死”在中国的科研、法律及政策监管上都是一个全新的名词。有些单位在职工发生“过劳死”的时候,以工伤进行赔偿。其依据是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但本质上立法将更多的过劳现象排除在外了,仅仅是承认在工作时间或是48小时之内。并不能给“过劳死”的员工提供完整的法律救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普通劳动者最基本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笔者对“过劳死”问题作了做了简单的分析,以期给予立法者以建议。
一、“过劳死”概念的法律界定
(一)日本学者的定义
1981年日本公共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九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
参考文献:
[1] 王 觊.“过劳死”浅析[J].学术前沿,2007(3).
[2] 王昌硕.劳动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61.
[3] 汤啸天.契约自由与劳动者权利[J].司法实践,2004(3).
[4] 王艳丽.谈谈工伤认定的范围——兼谈过劳死[J].法制与社会,2007(10).
[5] 鲁 丽.人大代表建议将过劳死纳入工伤 严厉督促带薪休假[N].新京报,2007-03-12.
[6] 王丽霞,柳向魁.和谐语境下过劳死之法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8(2).
[7] 吴 江.“过劳死”背后的制度因素[N].常州日报,2006-3 -3.
[8] 罗喜财.论知识分子过劳死的法律性质及劳动法的完善[J].经纪人学报,2005(1).
[9] JohoneSavard.http://www.51lunwen.org/law/General Gverviw of Employment Law in Canana [J].American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