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栏目提供最新合同法格式、合同法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认定问题探析

日期:2018年01月15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37
论文价格:免费 论文编号:lw201103311323119042 论文字数:3697 所属栏目:合同法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摘 要]互联网的普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加快发展,但在理论与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的合同制度有不同的特点。本文重点探讨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认定问题,帮写法律论文以期对电子商务的实践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与认定

 

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比较快。1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首次对电子合同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6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收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但是,显然只有这几条原则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其他相应的规则与制度配合,合同法中的这些原则也很难发挥适当的实际作用。电子合同行为中的许多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合同的认定问题等,都需要深入研究。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合同涉及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但是,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使得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适用上遇到了新的困难。

(一)要约与承诺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来进行的。该文是指通过电子、光学或类似的方法产生、发送、收件或储存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或传真等。

电子数据交换是指通过采用约定的标准编制信息,将息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输。一方面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他人发出具有订立合同意思表示的电子数据为要约,另一方面当事人接受要约而发出的电子数据为承诺。但是,数据电文毕竟具有非纸化发送与收件的基本特点,与传统的信件、电报、电传不同。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规则是否同样适用于数据电文呢?笔者认为完全可以适用。其理由是就合同的成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和承诺均可以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来表达。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使用了数据电文,那么,就不得仅仅因为使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而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在数据电文的要约人与受约人之间,也不得仅仅因为其采取了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意思表示或者陈述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撤销的。但是,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由于电子数据交换的传递速度极快,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几乎是同时的,并且受约方的计算机具有自动审单功能,所以在这里要约人能够撤回、撤销要约的机会是微乎其微的。电子商务合同是贸易合同的一种,其要约应该是以允许撤回、撤销为原则,以不允许撤回、撤销为例外,因为不论要约的到达怎么短或者到达与承诺做出之间的间隔怎么短,都不应剥夺要约人的撤回、撤销要约的权利,更何况不是每件要约的发出都能得到即时的承诺,如果在不能立即承诺的情况下,也不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将破坏合同法构建的权利体系。

(二)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以外,承诺生效时合同便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地点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与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相关,而且与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时间和地点相关。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96年推出了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示范法规定,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按照以下的规则确定:

第一,如果收件人已为收件数据电文之目的指定了一个信息系统,数据电文的收件便于下述时间发生:(1)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的信息系统之时;(2)若数据电文被发送到受约人的其他信息系统(非指定信息系统),数据电文被收件人打开之时。

第二,如果收件人并未为收件数据电文之目的指定信息系统,则数据电文的收件于其进入收件人的信息系统时发生。

由此可见,确定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承诺到达时间方面,是以“进入”为标准的,即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或其指定的信息系统之时,作为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至于数据电文内容实际上是否已经被要约人所知,则与此无关。

合同法第16条也有类似的确定。

至于确定数据电文发送与收件(要约与承诺的发送与收件)的地点,示范法规定了如下的规则:除非创制下(发送与编制数据电文的人)与收件人另有约定,创制人的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而收件人的营业地则被视为数据电文的收件地。如果创制人或收件人有两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基本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营业地;如果没有基本交易,则以创制人或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创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代之。

显而易见,这里既然使用了“最密切联系”这个概念,就意味着上述规则必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方可实施,即需要受理有关案件的法官在适用这些规则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密切联系”。

合同法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6条及34条以及参照示范法的有关规定,可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即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为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的地点,即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者如果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认定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的认定问题,主要涉及到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等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

签名是合同认定的一种主要手段。签名的用意是证明双方当前的真实意图,是一种身份的证明和一种不允许也不能假冒的符号。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它是与传统书面形式相匹配的。在电子商务合同行为中,要进行这种在合同书等纸面上完成签名几乎是不可能的。数字签名与传统的亲笔签名虽然同为签名,但两者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差别是很明显的。然而,否定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无疑会终结网络商务的发展。合同法并未对数字签名问题做出规定。数字签名不仅直接与电子合同的成立有关,而且,在更广范的意义上,它是关于电子商务文件证据效力的重要规则。所以,用何种手段来实现传统签名的功能是我们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或正在制定自己的数字签名规则与制度。现在,国际上都是通过运用“功能同等”规则的方法来认可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的。这一方法就是,分析传统法律对签名的要求,有必要使电子数据获得与传统纸单证同样的认可。例如,1995年美国颁布了《犹他数字签名法》,这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法案,它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传统的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示范法第七条对签名的规则是:1.如法律要求有一个人签名,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就满足了要求:a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涵的信息;和b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有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

2.无论本条第一款所述要求是否采取一项义务的形式,也无论法律是不是仅仅规定无签名的后果,该项均被适用。这里采用的也是“功能同等”的方法。我国法律对电子商务合同采用数字签名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以免电子商务合同如何认定成为法律上的空白。

(二)当事人资格认定问题

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当事人的资格认定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而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开放性的互联网络订立,并且当事人并不是面对面地直接磋商,所以,在比传统合同的当事人陌生得多的情况下进行交易,要具备比传统合同当事人资格认定更严格的认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所以在电子商务领域内应建立一种电子商务市场的认定体系。

美国建立了一种认定机构,这种认定机构有三种类型:官方机构管理型、民间合同约束型和行业自律型。在我国,笔者建议成立一个因特网上的认定机构,在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市场时,由认定机构按网上交易的要求核实该用户的真实身份,签发一份“鉴定证书”,其中包括身份证明、支付能力证明等。以后该用户进行任何交易都要附带着这份电子证书,用来证明它作为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性。电子证书的功能相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份电子证书同样要经认定机构的定期审核,以保证其有效性。另外,认定机构应对所有进入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的评估、审核进行保存,以便交易者进行查询。

 

[参考文献]

[1]邱永红,魏丽.国际贸易中应用EDI的法律问题新探[J].国际经贸探索,1998,(2).

[2]张楚http://www.51lunwen.org/law/.美国电子商务法评析[J].法律科学,2000,(2).

[3]曹洪涛.试论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之构建[D].中国政法大学,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