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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思考——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活动为视角

日期:2024年02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4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261136035810 论文字数:35855 所属栏目:国际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需要结合第1条范围、第2条用语来综合理解。案文当中对“集体驱逐”的评估标准不仅提到了任意性驱逐而且也提到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后者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当中是没有出现过的。这无疑对驱逐国的国家主权和被驱逐人的人权具有特殊意义。具体而言,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对驱逐国的国家主权和被驱逐人的人权有以下几点影响。

对于驱逐国而言,“集体驱逐”的评判标准涉及到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和任意性驱逐,这些约束了国家主权,每个国家都充分拥有驱逐外国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该国的主权。在确定某个外国人如果继续留在本国领土内是否有损于国家利益,并决定是否行使驱逐权利方面,国家拥有广泛的酌处权。但是,这项权力并不是绝对的,国家把外国人驱逐出境的权利的酌处性质受到国际法的限制。然而,近年来日益明显的是,驱逐权受到国际公法的很大限制。这些限制既适用于驱逐集体,也适用于驱逐个人的情况。③条约、国际判例、国家实践以及文献资料都承认国家安全是驱逐外国人的有效依据。④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将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纳入到“集体驱逐”的标准之中,只有当群体的行为性质极其严重时即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时,当局才能予以驱逐,这似乎对政府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不仅仅要求当局能够在条款规定的情形下表现出最低限度的参与,而且要求当局利用充分的实质性证据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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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首次出现在1963年的《第四议定书》第4条当中,该条款是欧洲近代史上频繁发生集体驱逐外国人事件的背景之下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从而保护外国人的人权。本文以国际法委员会在“驱逐外国人”专题中的案文出发,梳理了条款草案的起草过程,总结出条款中关键术语的含义,并分析欧洲人权法院的相关判决,得出了本文对上述问题的理解。

首先,对于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的制定过程。国际法委员会分别阐述该条款的三要件,即分别规定在第1条范围、第2条用语和第9条禁止集体驱逐这三条,属事范围上将引渡、移交和不入境事项排除在条款范围之外。属人范围上条款不包括依照国际法享有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从定义上看,驱逐由强制因素和行为或举动构成,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和不具有驱逐国的双重国籍人且不论身份状态为何。第9条分4款规定了“集体”要件,用“群体”定义“集体”仍然具有模糊性,是否威胁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是否任意性驱逐是判定“集体驱逐”的标准并且案文将其分为和平时期和武装冲突时期。

其次,本文围绕欧洲人权法院判决的实践适用展开分析,探析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条款草案现有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作为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的主要内容,国际法委员会二读草案和欧洲人权法院的立场并不一致。对于“驱逐”的范围,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将“禁止入境行为”纳入条款的保护范围之中,国际法委员会采用的是狭义的“驱逐”。对于“集体”的标准,欧洲人权法院在客观和合理的个别审查之外增加了一个例外:申请人的“应受惩罚行为”。国际法委员会案文仅仅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是否任意性驱逐的标准,并且没有规定任何例外情形。同样是对该条款的规定和解释,二者的范围截然不同。因此,为了更好发挥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法律体系应该承担的职能,需要对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

最后,根据对目前的法律问题研究,本文得出了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的影响。对驱逐国和被驱逐人,条款草案对“集体驱逐”的评估标准一方面约束了被驱逐国的国家主权,另一方面加大了被驱逐人的人权保护力度,提升了国际地位。对我国,应当完善外国人驱逐出境制度体系,制定一些驱逐程序中的具体措施,引入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条款,这不仅符合我国人权保护的主张,还能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