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为政以德,”“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道之以正,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在这里并不是一般地反对政令刑法,而是反对不道德、反人道的政令刑法。孔子认为,好的法律应该体现一种仁爱的精神,具体地说就是法律应轻缓宽和、中正公平,另外它也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重要。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就对执法官提出了要操守廉正、执法公平的要求,如:《尚书吕刑》中有“王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束,其罪惟均。”
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律能否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执法严与不严、公与不公,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人格状态,取决于执法队伍的素质水平。邓小平同志提出:“要大力加强政法、公安部门的建设和工作,提高这些部门人员的政治素质。”[1]他还提出:“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一般资本主义国家考法官、警察,条件和有关的社会知识外,特别要求大公无私,作风正派。”执法者的人格素质本身不是法律的强制因素,但它却又可能转化为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对铲除“权钱交易”温床,端正社会风气,履行法治以及对整个社会机制的有序运转将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对执法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给予高度重视。本 论文 出自 无忧论文网 提供,如果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