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福建省森林条例》 第三十九条
规定, “盗伐、 滥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处理。” 从以上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当发生盗伐林木行政处罚件时,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责令补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和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所得树木或财物均归于国家,而不属于受害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的措施只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赔偿损失。但是这种济措施存在如下缺点:
(一)费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民事案件的普通案件一般在 6 个月内办结,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