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归纳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微薄建议。通过统计近几年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情况,发现了减持行为的 3 个特点,一是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热不退;二是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数量逐年上升;三是股票换购 ETF 行为激增。根据上述 3 种减持特点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法律规制中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减持和一般流通股减持所受法律规制相同,限售股解禁后,大股东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的欲望远比减持一般流通股的欲望要强烈的多,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
第 1 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据东方财富 Choice 数据显示,2019 年上市公司净减持超 3200 亿元,创下十年之最。14 家上市公司减持超过百次,其中两家公司减持超过 200 次①,对于 2019 年244 个交易日来说,这两家上市公司几乎每个交易日都在实施减持行为。可想而知,如此大规模的减持对于二级市场的冲击无疑是十分巨大的。不仅如此,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方式也在推陈出新。2017 年 5 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新规》)的实施限制了过桥减持行为,为了规避《减持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纷纷利用股票换购 ETF 行为变相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份减持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来说,通过自由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降低持股比例,由此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这种减持行为本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如果大股东采用发布利好消息哄抬股价的方式进行减持,或是实施违规减持行为,势必会侵犯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仅如此,大股东过度减持股份还会造成证券市场的动荡,一方面,中小投资者会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是因为不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而减持股份,进而盲目跟风抛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加剧股价的下跌;另一方面,股价的暴跌会引起恐慌情绪的蔓延,市场参与者因为恐慌纷纷抛售股票,致使公司股票继续下跌,造成恶性循环,进一步破坏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定。这会使得中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失去信心,同时也会使证券市场因缺少新鲜血液的注入而缺乏活力。因此,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我国大股东减持行为的特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制现状,以此分析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尝试提出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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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许多学者都认为有必要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章永彬认为“公司业绩一般在大股东减持后继续恶化,大股东的掏空式减持甚至造成了许多公司股票直接停牌①”。李苍慧认为“相比于搞实业而言,公司上市后大股东通过股份减持来套现得到利润的方式要快的多,这样一来,促使大家选择脱实向虚,甚至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不惜违法②”。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会给证券市场造成负面影响,有些大股东为了能够快速减持套现不惜违法违规减持,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还会冲击证券市场,因此必须要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施以法律规制。
大部分学者认为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会对证券市场造成冲击,如张道达在《警惕限售股解禁 后市关注两方面》一文中提及“不论是定增限售股解禁,还是首发限售股解禁,都可能对股价形成冲击③”,但这并不是一边倒的声音,也有学者认为面对限售股的解禁没有必要过度恐慌,如王国兴、曹恺燕认为“当解禁股占流通股的比例越高时,担忧可以减少。因为解禁股的持有者比中小投资者更在意股票价格的暴跌,并会采取一些措施尽可能稳定股价④”,蔡恩泽在《限售股解禁并非洪水猛兽》一文中也持类似观点,认为“限售股解禁并非洪水猛兽,因为限售股解禁流通并不等于实际减持⑤”。有学者认为,因执行质押协议导致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执行有违限售股成立的初衷,资深经济工作者熊锦秋在《任何强制平仓都不能成为法外之地》一文中写到“限售股被强制平仓,不能包装为可以抵抗的法律法规的不可抗力,任何强制平仓都不能成为法外之地⑥”。在限售股的质押过程中,一旦出质人出现质押违约,质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司法拍卖、变卖限售股所得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给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限售股提供了一条新的通道,违背了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近年来股票换购 ETF 行为激增,许多学者都认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换购 ETF 行为,皮海洲认为大股东换购 ETF 本质上还是一种减持行为,即市场认为的“变相减持”①。学者陈艳艳认为股东换购 ETF 的监管法规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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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概述
2.1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概念
2.1.1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认定
上市公司的股东从本质上说就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人,大股东是股东的子概念。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界定,通常以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多少为标准。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①、四十四条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③、第六十三条④、第一百八十九条⑤中多次提到“百分之五”一词,上述法条是关于转让期的限制、违规减持后权益的归属、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违规减持后法律责任的规定。虽然新《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定义大股东的概念,但多次提及“百分之五”这一词,实际上了已经默认了大股东的衡量标准,因此笔者将持股比例是否超过百分之五视为衡量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标准。除了《证券法》的规定之外,《减持新规》第二条中也明确了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为大股东。综上所述,本文中出现的“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大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是持股数量比较多的股东。对于控股股东的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⑥认为控股股东有两种情形,一是持有上市公司 50%以上的股份,二是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形中要求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要高于 50%,这明显符合大股东的定义;第二种情形中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虽不足 50%,但强调其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的影响,只有持股数量多到一定程度的大股东才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第二种情形也符合大股东的定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特殊的大股东,但是大股东不一定是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①认为上市的实际控制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要求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二要求能够实际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三要求支配上市公司的行为源于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因此,笔者认为,虽然上市实际控制人能够通过一些手段支配和控制上市公司,但强调的是其对上市公司的支配和控制,法律对实际控制人的外延进行了限制,要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具有上市公司股东的身份,而大股东属于股东的子概念,因此,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范畴。
表 2-1 2015 年—2019 年限售股司法拍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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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2.2.1 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体现了证券法规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旨。为了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大股东会利用其掌握的信息优势精准选择减持的时机,将市场风险和损失转移给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公司的经营者息息相关,相比于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能够更早更准确地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能够影响公司股价的其它信息。在减持过程中大股东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在减持之前发布利好信息哄抬公司股价。而中小投资者缺乏理性分析,容易盲目追高,此时大股东就会趁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跟风买入的中小投资者,获取高额套现。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精准减持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能使其对市场失去信心,从而破坏证券市场的稳定。因此,对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处于相对平等的交易地位。当信息披露制度足够完善时,大股东就不再具有信息优势地位,也将很难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践中不可能实现让上市公司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处于完全平等的交易地位,因为信息的传递是需要时间的,会不可避免的造成信息的不对称性,运用合理有效的法律规制手段,将这种信息不对称降到最低,有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
表 2-2 2019 年上市公司换购ETF比例较高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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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现状...................13
3.1 转让期限和转让份额的限制........................13
3.2 减持的信息披露..........................15
第 4 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不足.........................17
4.1 解禁后减持和一般流通股减持所受法律规制相同.................17
4.2 强制执行程序客观上实现限售股提前解禁........................18
第 5 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完善..........................23
5.1 规范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23
5.1.1 解禁后的减持同公司盈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