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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探讨

日期:2021年06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2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6161145164100 论文字数:215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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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利用税收优惠有序引导减持.......................23


第 5 章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完善


5.1 规范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

5.1.1 解禁后的减持同公司盈利挂钩

因大股东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的欲望远比减持一般流通股的欲望要强烈,因此笔者认为减持上述二者种流通股时受到的法律规制应当不同,解禁后的减持所受的法律规制应当比一般流通股的减持更加严格。《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及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的锁定期限会因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格或上市后 6 个月期末价格低于发行价而自动增加 6 个月的锁定期限,笔者试图根据此规定提出一些意见。第一,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要和上市公司的股价挂钩,若公司股价低于上市公司发行价格时,上市公司的发行人控股股东不得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第二,解禁后的减持还需和上市公司的盈利挂钩,若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连续 3 年为负,大股东不得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若解禁后的减持和公司的利润情况挂钩,公司上市控股股东为了能够减持股份不得不在限售期内努力经营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盈利能力。大股东通常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多少来判断公司的未来发展情况,当公司经营出现业绩低迷、发展前景不佳的时候,大股东可能会减持手中的股份,情况严重的大股东可能会减持至清仓状态。同时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又会导致股价的再次下跌,使得公司业绩出现进一步亏损,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造成危害。因此,规定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连续 3 年为负时,大股东不得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一方面可以倒逼上市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上市后为公司的经营倾注心血,另一方面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势必会带动公司股价的提升,所持股票的市值也会相应增加,上市公司大股东也会更愿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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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A 股市场大股东减持的现象也愈发频繁,不管减持的大股东数量还是减持的份额都呈现出逐年上涨态势,减持的方式也推陈出新,然而,随之而来的违法违规减持现象也越来越多,大股东违法违规减持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声誉,还侵害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的利益,干扰了证券市场的秩序,破坏了市场的稳定,为我国证券市场健康、长足地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基于此,本文通过归纳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法律规制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微薄建议。

通过统计近几年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减持情况,发现了减持行为的 3 个特点,一是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热不退;二是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数量逐年上升;三是股票换购 ETF 行为激增。根据上述 3 种减持特点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发现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法律规制中还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减持和一般流通股减持所受法律规制相同,限售股解禁后,大股东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的欲望远比减持一般流通股的欲望要强烈的多,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行为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规制;二是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客观上实现了限售股的提前解禁,当限售股的质押出现质押违约时,质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导致限售股的司法处置,司法强制执行程序为大股东减持限售股提供了通道,有违限售股成立的初衷;三是大股东利用股票换购 ETF 行为变相减持,2019 年股票换购 ETF 行为激增,证券交易所发布两篇记者问答规范换购行为,但因记者问答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利用股票换购 ETF 的减持行为还缺少正式的法律依据。针对上述三个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以下建议:针对第一个问题,由于大股东减持解禁后形成的流通股的欲望远比减持一般流通股的欲望要强的多,因此将解禁后的减持同公司盈利情况价挂钩,当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连续 3 年为负时不得进行减持,同时建立税收优惠模型有序引导减持;针对第二个问题,严格控制“劣迹”股的质押,并降低限售股的质押率,将限售股的质押率降到足够低,即使股价大幅下跌也不会跌破平仓线,从而降低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风险;针对第三个问题,将股票换购 ETF 减持方式纳入《减持新规》的调整范围,并细化有关转让限制的规定。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