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言
1.1 研究背景
1.1.1 政策背景
2017 年 4 月 24 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发布,其主要目标就是“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立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许可费用、法定赔偿以及维权成本与知识产权价值相适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体系。”2017 年 11 月 20 日审核通过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中提出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②。这类政策的出台,表明司法部门对知识产权诉讼中市场价值的认识逐步加深,为进一步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指明了方向。
各地法院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市场价值关系的研究也在持续推进,表明司法的价值取向正在转变。广东法院成立市场价值研究基地,并提出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认定作为法院判决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标准[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衡量著作权权利价值的具体因素①。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建立符合权利人市场预期的侵权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②。宁波中院探索确立与无体财产权相适应的价值观和损害赔偿观[2]。深圳中院在(2016)粤03 民初 2330 号案件中,使用了市场价值分析法,从作品特点、收取的广告费、支出的许可费等方面充分考虑作品市场价值随时间变动的客观性特点,使司法定价客观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市场定价[3]。
1.1.2 经济背景
随着我国文化需求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2017 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已达 60810.92 亿元,占全国 GDP 比重为 7.35%[4]。作品创作、传播、利用日益规模化,权利人对著作权市场价值的认识日益充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总体而言,我国版权市场化水平偏低、权利授权许可机制有待健全、市场交易成本偏高、市场定价难以准确反映真实市场的供需关系,导致侵权现象频发,版权市场的秩序需进一步规范。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版权市场保护的作用不断增强,通过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了版权交易的成本。为回应优化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环境的需求,司法需通过说理清晰的判决规范市场秩序,以司法定价推进市场定价的完善,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版权产业发展。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1.2.1 研究目的
著作权法定赔偿对于应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诉讼爆炸”而言具有极大的优势,能够极大提高司法效率。但由于其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我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现实需要。对于法院而言,法定赔偿适用的标准不够细化,操作方式较为模糊;对于权利人而言,请求判赔的数额与最终判赔的数额之间差距悬殊,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对于侵权方而言,由于判赔结果得出的过程并不明确,致使其对判决的认同度不高。在这种背景下,明确法定赔偿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而规范其适用具有极大的司法价值。
随着版权市场日益规模化,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探索市场价值,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修复、净化市场而言大有裨益。目前我国对于著作权利用的认识仍不全面,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贯彻市场价值,
也有利于树立正确使用权利的观念。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规范法定赔偿适用的具体措施极为必要。
1.2.2 研究意义
现实意义:针对法定赔偿规范化适用的研究,能够进一步满足当前司法要求加大保护力度,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需要,进一步激励知识的创造与利用。在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中坚持以权利的市场价值为导向,可以有效应对当前商业化维权现象,发挥司法定价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
理论意义:现有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这一计算方式适用机械僵化。本论文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对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探索,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丰富了现有著作权法定赔偿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著作权法定赔偿与著作权市场价值的交集
2.1 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无法充分体现著作权市场价值
由于我国著作权市场交易平台不完善,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加之著作权权利自身的模糊性,权利人难以举证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为解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面临“举证难”问题,我国著作权法引入法定赔偿这一计算方式,在难以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获利情形下,由法官依据个案侵权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的适用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降低了法官确定赔偿数额的难度,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权利保护以及提升司法审判效率的需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备受青睐。以安徽省为例,近六年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平均比例高达 95.92%(见表 1)①。法定赔偿处于补充适用的地位,依据这一计算方式量化权利人损失的标准不够细化,赔偿数额偏低②,远不能体现著作权的市场价值,大量适用这一计算方式,不利于权利市场价值的实现。
.....................
2.2 司法理念向遵循著作权市场价值方向转变
知识产权制度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知识产权规则和标准随着市场发达而不断调整和变化,市场力量和市场需求更具有决定性[18]。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构建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侵权赔偿制度,为著作权审判司法理念的转变提供了依据。司法理念最终决定个案的判决方向和结果[19]。一方面,著作权的财产权属性,使得市场价值保护理念在法定赔偿中贯彻,契合了精细化审判以及差异化审判的要求。精细化审判要求法官做出判决时,应当对案件的实质争议内容做出明确、清晰、细致地处理,发挥市场价值对法官心证的引导。差异化审判则要求个案审理中既要坚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又要立足个案具体案情事实,考虑个案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以权利市场价值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逻辑起点更具客观性。市场价值导向下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表现为侵权人未支付的使用对价。著作权市场价值越高,权利损失的数额越大。
根据这一标准确定的赔偿数额,不会因为低于侵权成本无法遏制侵权,也不会因为保护力度过大刺激权利人经营反侵权①。在市场价值导向下,不仅法定赔偿这一计算方式得到完善,而且由于这一导向平衡了权利使用双方之间的矛盾,使得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秩序,著作权的市场价值得以充分实现。由此可见,建立与著作权市场价值相匹配的赔偿制度势在必行。
.........................
第三章 市场价值指导下著作权法定赔偿司法适用的困顿.......................10
3.1 权利人举证著作权市场价值不充分................................10
3.1.1 举证积极性不高............................10
3.1.2 权利人举证范围狭窄...........................11
第四章 市场价值导向下著作权法定赔偿司法适用完善的具体路径.....................20
4.1 积极促进著作权市场价值举证...............................20
4.1.1 提升当事人的举证意识...........................20
4.1.2 明确举证范围.......................................20
第四章 市场价值导向下著作权法定赔偿司法适用完善的具体路径
4.1 积极促进著作权市场价值举证
4.1.1 提升当事人的举证意识
一方面,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本身就决定了赔偿数额无需精确,但是当事人举证越充分,基于市场价值相对性所推定所得的判赔数额就越合理,对市场定价的引导作用会更加的明确。另一方面,市场价值导向明确了权利人对市场价值的举证充分性与最终赔偿数额挂钩。《安徽指导意见》第 3 条规定:“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应高度重视原告的举证,通过行使释明权,将赔偿数额的确定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挂钩,明确原告所负证明义务,进而扭转原告举证懈怠的情况。并在原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让其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较高赔偿额更应加强举证,而司法亦当避免举证与判赔之间的恶性循环[43]。通过建立证据指引,原告的举证应相当于预期利益损失的权利使用对价,可大致估算。法官同样需要向被告释明,其积极参加诉讼,进行举证与质证,能够有效保护其权利。
法官应通过判决的细致说理,明确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最终判赔额的客观性。通过当事人的充分举证,缩小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采纳优势证据规则,适当降低原告的举证标准,从而在激励当事人举证的前提下,确保法定赔偿保有其效率价值。
.....................
结语
著作权法定赔偿这一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由于具有天然制度优势,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具有极大便捷性。但是法律适用过程不是机械过程,而是追求目的和实现价值的过程[57]。法定赔偿的适用理应契合我国当前司法保护需要,以市场价值为导向,通过不断细化其适用规则,使法定赔偿额的确定有理有据,满足权利保护需求,促进版权经济发展。通过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的司法定价不仅能够实现惩治侵权,预防侵权的目的,还能够通过引导科学市场定价,修复版权市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