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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法律研究

日期:2018年09月16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3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8311225557410 论文字数:1685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本文通过对P法院近三年575件依申请调查取证的离婚案件为样本进行考察,采用实证分析和案例分析法,对当前我国的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法院职权与当事人举证内在矛盾不平衡问题进行研究。


一、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概述


(一)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确立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另一种方式是法院依职权。关于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定义,学术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所谓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举证过程中遇到困难,面对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难以取得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无序的自力救济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其实质意义在于实现司法的程序与实体双重正义。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作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发展过程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制度的立法沿革密不可分。因此,我们需要依附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发展历程,探宄该制度的创设理念。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进程中,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院调查取证呈现出此消彼长的趋势,随着法院“职权主义”的弱化及“当事人主义”的增强,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逐渐在传统的举证制度中确立。

笔者将该制度的发展确立归纳为三个阶段:“完全”权利阶段一“不完全”权利阶段一“规范化”权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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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实施必要性

一项制度之所以能够不断被修正、走向规范化,必然存在其被实施的必要性。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下,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依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反映出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对诉讼活动负责。可见,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在整个民事诉讼制度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保障当事人平等诉讼地位的需要

民事诉讼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但是客观事实,诸如当事人的学识水平、法律修养、经济能力等存在不一致,如普通农民工与大企业,普通患者与医院等,由于双方力量悬殊,在举证过程中会存在客观的不平等,如果因此导致力量弱者败诉,不仅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更无法伸张正义、司法为民。即使在原被告诉讼能力均衡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关键性证据在一方,而证明责任在另一方,对方通过各种方式推脱、拒绝将该证据提交法庭,此时,人民法院更有义务协助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取得关键性证据。我国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根本是当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告或被告处于诉讼劣势时,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证明能力进行救济,最终实现平等诉讼。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是双方当事人能够真正地平等行使权利,在武器对等的情况下进行对抗,而要实现这一理想状态,法院对在收集证据问题上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帮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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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实施困境


(一)理论分析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在宏观上伴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变开始从萌芽到确立,必然要在复杂的司法环境中经历曲折反复的发展过程。随着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举证界限显然变得比较模糊。案件的关键性证据是单纯通过有诉讼主张的一方提交法庭,还是具备需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条件,已经没有特别明确的界限。从西方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人们对证据收集制度的认识也早已超越了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非此即彼的阶段。民法院查证权的主动性和职权性是否真的弱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突出性和参与性是否切实增强?这早已成为司法实务界关注和探讨的热点。

随着司法改革的职业化、专业化,“案多人少”已成为大多数法院的司法现实,通常裁判者认为,证据的提交主要依靠当事人来完成。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完全依靠自己力量收集证据对当事人来讲成为难事,当事人经历多次“调查取证无门”、吃“闭门羹”的下场后,他们千脆放弃自己取证,直接向人民法院投递一纸申请书。多数情况下,一旦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加之缺乏具体有效的救济措施,当事人的权利无疑会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害,他们的调查取证之路更加步履艰难。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价值追求的共同目标都是要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过分限制或扩大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査取证权、过于降低或增大当事人的证明责任,都会妨碍实体公正的实现。如何建立科学高效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需要从实践运行中进行动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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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中相关案例及具体分析

通过对P基层法院调查取证案件的分析,笔者发现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及人身权纠纷的案件往往涉及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较多,而涉及公司权、建设工程合同、知识产权性质的案件,当事人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取证与保存,这与涉案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法律素养、举证能力等紧密相关。由于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方面更具有典型性,笔者选取了P法院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近三年结案的以离婚为案由575件依申请调查取证的民事案件。以下是选取的三件相似却有不同结果的样本:

案件A,当事人甲为了查明当事人乙是否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乙在婚姻存续期间8家银行的开户情况及流水明细,然而在调查取证申请书中仅仅写明乙的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承办法官便予以准许。办案人员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跑遍申请书中列明的8家银行,却发现账户交易均属正常,乙并没有隐匿或者转移财产;案件B,当事人甲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申请法院调取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开户银行的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因未提供确切的开户银行线索,承办法官以甲的调查取证申请内容不规范为由电话通知甲不予调取,直接开庭审理此案;案件C,当事人甲要求法院调取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开户的5家银行的流水明细,当法院依据乙的身份信息仅仅调取申请中列明的前3家银行的流水明细时,发现持卡人乙并无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承办法官对甲提出的另外2家银行不再调取账户情况且对甲无任何书面回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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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内在矛盾表现.............9

(一)法官调查取证权延伸与其中立性要求的矛盾..............9

(二)法官对审查调查取证申请的自由裁量权与调查取证标准客观性的矛盾...........10

四、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平衡措施...............13

(一)坚持三项基本原则............13

1.程序法定原则.................13

2.诉讼效益原则.............14


四、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内在矛盾平衡措施


(一)坚持三项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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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事诉讼活动中,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共同作业,扮演各自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职责。随着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法院职权不断弱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强化。由于大多数诉讼活动争议点往往是对事实的认定方面,而证据则是查清事实最直接的武器。有些证据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取得,也就无法提交庭审,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诉讼活动最终的公平正义理念被埋葬。鉴于此,部分案件,审判机关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然而即使具备启动调查取证程序的条件,也存在调查取证过程的不规范。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较强,即使具备兜底条款,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很难完全援引。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象十分突出,在办案数量剧增的情况下,法院对调查取证似乎更加慎重,甚至存在制度落实的不规范性。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看似是证据制度中的小角色,但它集中反映了诉讼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角色定位的较量与摩擦,制度中二者的内在矛盾表现更为突出。法官调查取证权是审判权的重要内容,在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中,法院既要保持中立,又要不断延伸自己的审判权;既要对调查取证申请的启动自由裁量,又要严格把握调查取证标准;法院调查取证程序一旦存在不规范性,当事人的诉权便无法保障。虽然制度的内在矛盾不可或缺地存在,但我们可以力求找准平衡点后将二者完美契合在一起。如何将矛盾平衡?一方面通过原则指导,合理限定自由裁量权,对调查取证标准及程序的掌握更加规范化,使得该制度的运行更加灵活,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另一方面立足具体诉讼实务,从法院、协助部门及诉讼当事人等多角度夯实制度运行的根基。司法活动是一个能动的事实判断和法律价值判断的过程,人民法院要在“规范司法”的同时更好地实现“能动司法”,这是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化解内在矛盾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