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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法律毕业论文十篇

日期:2018年07月3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2681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7302208527553 论文字数:38541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泛指政治、经济、思想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以上内容来自百度百科)今天为大家推荐一篇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硕士法律毕业论文篇一



一、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基本理论


(一) 民间借贷的内涵界定
国内外学者多数认为,处于正规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央行的监管和规范范围之内的就是正规金融,反之是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监管的、游离于金融法规边缘的金融活动。” Krahene和Schmidt指出:“正规金融活动通过社会法律体系来执行交易,而民间借贷活动的交易执行则无需依靠社会法律体系。” Atieno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内生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崔海鹤认为:“民间借贷是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管制之外的融资活动。“?其强调对个人利益的保护,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肯定强调的是对财产关系的保护。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民间借贷作为当前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出现问题了必须依靠国家公权力加以干预,才能符合国家意志。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研究日益增多,大多是和正规金融活动相比较,以其融资活动是否得到官方机构的批准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来界定的。姜旭朝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官方融资的一个概念,即指正规金融体系范围外,未被官方批准设立的金融组织的融资活动。他认为民间借贷的一个最大的特征是没有被官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黄向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⑥毛金明认为,从行为和目的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正式金融体系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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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内涵
界定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概念,首先需要界定市场、金融市场和民间借贷的概念。市场是指买卖双方进行商品交换的场所,其中,金融市场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一般是指“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资金融通的市场,广而言之,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①民间借贷市场属于金融市场的一种,且在民间借贷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民间借贷市场的划分也可以借鉴民间借贷的划分方法,根据其经营活动是否具有营利性,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性民间借贷市场和商事性民间借贷市场。根据交易性质的不同,可以把商事性民间借贷市场分为民间权益市场和民间借贷市场。陈蓉认为,民间权益市场指放贷人(自然人或者企业)绕幵正规金融监管所从事的权益性资金融通活动,主要包括无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审核或注册的、非公幵募集的股票发行和场外交易等。②这反映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由于《公司法》和《风险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与出台,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出现问题会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民间借贷市场是指绕幵官方金融监管体系所从事债务性资金融通活动,主要包括自然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③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对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民间信贷业务的民间借贷主体准入、监管主体、退出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找不到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其行为进行专门的规范。因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市场是指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当局之外,但广泛存在于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之间,能够满足人们在生产中的资金需求,以营利为目的而自发形成的资金融通调剂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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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金融组织主要以钱庄、镖局、票号等为主要形式。这一阶段政府没有把金融组织纳入到其行政监管之内,因此,所有的金融形式都是民间金融,故其经营活动和范围完全不受政府的限制。这一时期的民间金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经营者或者出资人的自有资金,还有少量的个人存款,私人之间的借贷则十分活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处于外国封锁、威胁环境中,无法自我提供资本积累,又面临发展重工业的任务,因而,政府通过垄断性的国有产权在金融领域建立起强制性积累机制,金融产权被迅速整合成以人民银行为唯一代表的单一的垄断国有产权形式。银行在这一时期是唯一的金融工具,也是政府落实重工业优先发展计划和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财务工具。这一时期,人们不得擅自处置妨碍金融类企业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唯一合法途径就是把钱存入国家设置的金融机构,并被动接受当时规定的利率。民间借贷在这一时期仅仅是极个别亲友之间的小规模借贷形式,其业务经营范围和规模也是相当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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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 缺乏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规制
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民间借贷(条例)法》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规制,仅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基本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法律体系。没有明确区分开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在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区分方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仅仅规定如果集资方式、集资用途等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就为非法集资,这种规定就显得过于牵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③合法的民间借贷与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这里也没有明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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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9
(一)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历程 ..........9
(二)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14
四、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 ..........18
(一)明确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原则.......... 18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 ..........19
(三)充实民间借贷监管的内容.......... 22
(四)合理确定民间借贷监管体制.......... 25


三、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 明确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原则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多种形式,故对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确立不同的监管标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符合现实经济发展需要的民间借贷,要积极鼓励,2012年3月28日的国务院会议就已经明确表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铁路、航空、金融领域。对于破坏金融秩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金融要给予坚决抵制和严厉打击。对于自然人之间的相互承诺的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四倍的借款或者无息贷款,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就不应该过多干预。对于专业的民间放贷组织,如果其扰乱当地金融秩序或者是提供虚假担保的民间融资则要加以监管和监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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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民间借贷市场法律监管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必然需要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必然会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民间借贷主体的权益也将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源于我国特殊文化传统和资金市场供需关系的紧张。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由于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和用途广泛,隐蔽性强、监管弱等特征,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由于我国政府在不同时期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因此,造成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监管立法体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根本无法涵盖民间借贷市场。故亟待通过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民间借贷市场法律监管的立法。在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监管的过程中,要遵循区别对待不同民间借贷形式、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还要考虑成本和收益原则和灵活性原则,以最少的监管资源投入获得最大的监管收益。在对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法律监管的制度构建和机制设计时,首先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和市场准入机制,其次确立我国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机制及程序要求,最后应当建立起民间借贷活动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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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硕士法律毕业论文篇二



第一章选择香港与内地比较的必要性分析


香港食物绝大部分来源于内地,70%的饮用水水依靠广东供给,肉和菜基本上都是依靠内地来供应,内地供港蔬菜占香港进口蔬菜的九成以上。内地为供港食品提供很大的支持,目前内地约有680个供港菜场,分布于各省市,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