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守法之间的关系
摘要法律文化向来是一个争议颇多但与法律的实施关系密切的概念,本文先将法律帮写法律硕士论文文化这一问题悬置,采用一个被大多数人接受的概念,然后重点讨论法律文化与守法之间的关系,并在探讨这一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三点针对意见。
关键词:法律文化守法道德教育
因文化概念本身的难以确定性导致了人们对文化的不同理解,本文的主旨并非要讨论法律文化这一争议颇多概念并给出学者都可以接受的答案,而只是试图在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下讨论法律文化与守法之间的关系,所以此处笔者在研习一些学者有关法律文化概念的讨论基础上,归纳和提炼出一个即便于接受又与本文讨论的直接相关的法律文化的概念,既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一般指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在内的法律实践中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同时也指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态度、心理、知识、习惯、理论。更重要的是后者,笔者这里要讨论的与守法直接相关的法律文化主要强调的是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当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理解、理论及习惯等。这里的法律文化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及法律实践等。“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定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在亚里士多德所谈到法治意义上有两点基本要求,首先要求良法之治,其次要求制定出来的“良法”得到有效的执行。i由于篇幅有限,我们暂且不讨论法律文化对立法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良法的制定的影响,而只讨论法律文化对法律的遵守——狭义的法律的遵守,即守法的影响。我们知道从人类行为学意义上讲,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外部活动,因此法律的遵守的行为应当是而且必须是受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价值、理念等问题思考之后所表现出来的态度的支配。因此良好的法律能否在社会现实当中真正的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在实践意义上,法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是我们必须要正视而不能回避的问题,而要构建法治社会也必须在承认这一问题的基础上,大力培养良性的法律文化,并以此客服法律的局限性,这也是一个我们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首先,要做到全社会的“守法”,必须强调法律文化中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思想性问题在法律实施当中的作用。法律因其所固有的局限性,决定了仅靠法律运行是难以对整个社会系统进行有效调控的。所以,对于过去那种摒弃法治、否定法治功能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我们固然要从根本上予以批判,但那种认为有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只要实行了法治就可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思想同样是非常幼稚和有害的。对于法律局限性以及单纯依靠法治所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此有着自己的独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重视“法治”的同时特别注重“德治”,强调“德法并举”、“出礼入刑”,诸种社会控制手段综合运用的做法早为实践证明为高明理智之举,它对于维系社会共同体的内部稳定起到了巨大作用。历史与现实均已证明,这是在东方国家具有普适性的治国之道,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思想家和政治家们对人性与法治本质的深刻领悟,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家们经过世代传承所积累的治理多民族大国的成熟经验和高超技巧。其次,培植良性的法律文化,为守法的“硬件”与“软件“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邓小平认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这告诉我们,我们能否真正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能否真正做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建立井然规范的社会秩序,关键在于能否建立完善、系统、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及其运作机制。应看到的是在建构现代法制过程中,一方面要加强“硬件”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完整配套的对公权力行使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对权力行使者进行问责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非法公权力行使对社会主体侵权造成损害时予以赔偿的司法救济机制、对法律操作者进行遴选、考评、提拔、监督、奖惩、淘汰的组织用人机制,将公权力行使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确保法律操作者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我们更应注重法律人才的“软件”建设。必须在思想意识上加强对法律操作者的道德素质教育,使其养成忠于法律,信仰法律,愿为神圣的法律献出一切的意志品质;在业务素质上加强对使其进行业务素质教育,使其能够做到精通法律、熟谙法律的正当程序和操作技巧,成为法律实务上的行家里手,等等。只有使法制做到制度“硬件”精良精巧,人才“软件”优品高质,法制才能得到良好的实施与运作,也只有这样守法才能变成人们自觉的行为。再次,注重法治建设,更要注重法律文化本身的提升。对于法律与现实社会生活条件的内在关系,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在中国以现代法治社会为建构目标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有着极为特殊而复杂的国情背景和阻碍因素。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模式将是一个极为漫长艰难的过程,我们不能企望仅靠法制变革就能马上地实现现代法治社会,而必须要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法制的外在运作环境建设,使已经建构起来现代法制模式能够获得良性运行和实施的社会基础条件。综上所述,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在社会民众中培育和普及现代法律意识,大力建设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文化。从根本上说,法制改革与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的改革之间既互为内容与目标,也互为手段与途径。因为现代文明社会乃是法治社会、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高度和谐统一,而现代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乃是传统法制实现向现代法治嬗变的最重要保证,是中国最终建成现代法治文明社会的最深刻或最根本的标志。惟有大力推动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以及法治文化建设,现代法制才真正得以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得以建成。
注释:帮写法律硕士论文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48页.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