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了环境与发展决策相分离、环境法效力弱化、环境法实效欠佳的局面。
3.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增强环境法实效的必由之路
3.1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可以得出结论,即: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保障在重大立法、政策和计划等宏观决策中综合考虑环境与发展问题是增强我国环境法实效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具有以往各种类型的决策机制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其意义和作用明显:
(1)综合决策机制是“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环境民主”等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法律化、制度化和具体化;通过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领导的决策内容、程序和方式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可以确保在决策的“源头”(即拟订阶段)将环境法的各项要求纳入到有关的发展政策、规划和计划中去,为贯彻执行阶段遵守环境法的各项制度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