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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基金投资中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思考

日期:2022年06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49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206021344169667 论文字数:33233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营者集中问题都存在难以规制问题,过去三十年主导监管市场的芝加哥学派也导致了纵向集中的经营者集中监管形同虚设。在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执法过程中,两个核心问题是首要需要解决的,即控制权的认定及相关市场的认定。

(一)明确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股权比例下限及特殊权利限制

区别于美国对经营者集中的少数股权纯财务投资者给予豁免申报,我国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权认定除同一集团体系内的集中给予豁免申报,其余方面不存在任何豁免内容。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和证券法及公司法定义的控制权存在较大不同,反垄断法上的控制权对于可能产生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因素都纳入了控制权集中的判断中,故少数股权收购均会被要求申报经营者集中,一旦收购方拥有董事会席位、人事任命权或否决权均会导致其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

虽然国家近年来支持包括指数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但如果不修改现有控制权认定规则,指数基金将会因为交易频繁被要求经常申报所有者集中,严重影响指数基金业务开展。建议明确判定经营者集中控制所需的股权比例下限并提出一定豁免性条款,比如“安全港”豁免等措施,降低监管机构在指数基金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精力浪费,并确保指数基金业务的正常开展。还建议明确判定经营者集中控制中涉及的特殊权利类型,如董事会席位、人事任命权及否决权等。

结论

近年来由于大型指数基金在规模和成本上的马太效应越发明显,在美国指数基金已经成为整个股票市场的中坚力量。但以被动投资著称的指数基金还倾向于主动参与公司治理或影响公司决策。结合指数基金在默示共谋和纵向合并领域得天独厚的先天禀赋(大范围的连锁董事制度及强杠杆效应和单边效应),指数基金经营者集中有能力影响整个资本市场及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无论美国还是其他指数基金还未如此集中的国家都应对此问题未雨绸缪。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各国对金融行业经营者集中的态度较为温和,规制的主要法律均以金融类法案为核心。在经历了 2008 年雷曼兄弟破产等事件后,政府越来越意识到金融行业的参与者存在大而不能倒的理由,效率豁免和难以救济是两大核心原因。但指数基金区别于过往大部分的金融业,其核心并非牵一发动全身的债权,是相对温和的股权,且其经营者集中效应主要影响的并非金融业本身而是其投资的实体行业。以金融相关法案作为核心监管发生在其不擅长的实体行业的经营者集中问题并不合适,我国引入竞争类法案未雨绸缪,以避免形成真正大而不能倒的美国指数三巨头级别的指数基金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如果想从根源上解决指数基金做大而导致大范围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必须从经营者集中界定和预防、救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两方面同时入手解决。经营者集中界定中,第一根据不同市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控制权判定标准极为关键;第二,适时引入外国经营者集中相关理念填补立法和执法漏洞会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法律依据;第三,对竞争法中从未考虑的频繁交易问题给出彻底性的解决方案,即门槛申报机制,将二级市场经营者集中申报中造成超高监管负荷的问题解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