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观之,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交易的真实性采纳民商法的定性规则是首选之策,不但可以解决“三流一致”认定标准无法涵盖所有交易行为和专票功能错位违背交易规律的问题,也能为税务机关对交易定性的最终结果提供充分的法理、法律支撑。通过继承、吸纳民商法中对行为认定相关的法律概念和术语,如果对行为没有特殊的调节要求,税法与名商法做相同的理解,进而对税法规则和相关解释的缺位起到补充作用。
结语
纵观全文,虚开行为的治理依旧是我国税收征管中一大难题,而认定工作是展开治理的第一步,如今面临的困难不仅是虚开行为的高发态势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而且是我国尚未能解决关键的认定问题:各种不同表现形式的虚开行为是否应当入法,入罪的争议。合理的民事交易行为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被税务机关认为达到入罪标准而移送至司法机关的虚开行为案件,司法机关却不认为构成犯罪,就会造成民法,税法,刑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除了牺牲公平和效率,还会使得公众对司法、税收行政的执行产生怀疑,法律的权威性遭受质疑,反作用于我国对虚开行为的治理,降低治理成效。
虚开行为的认定问题演变为“陈年旧疾”关键在于法律层面缺乏对行为明确的定义,税法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有限的税收征管水平。所幸尽管行为形式复杂多样,但虚开认定问题尚未“病入膏肓”,陷入“无药可医”的境地。随着国家层面对于税收利益的重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完善税收征管法,更加成熟的金税四期工程面世,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水平也会与日俱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行为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本文目标虽然在于研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的法律问题,但很多内容对推动我国增值税立法,强化税收法定、实质课税原则的指引亦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的案例分析也可以为今后完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认定提供数据支持,本文归纳整合了虚开认定背后的原因也可以为有更好想法的人提供创新思路。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也发现个人实际经验的不足,所提出的对策太过理论与宏观,鉴于文章篇幅以及本人能力水平有限,也无法就此展开。但我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虚开行为认定进行研究,进行交流,探讨彼此间的想法;税务行政与司法机关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经验的积累;税收征管手段的优化,一定有更好的解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问题的对策,达到高效治理虚开行为的目的,实现财政,经济,社会发展三者之间不断改善的良性循环,推动国家税收治理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