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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研究

日期:2021年02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7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292237461697 论文字数:27588 所属栏目:经济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经济法论文,当前我国高校的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试点情况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大以及相应的立法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完全将高校独立,也不能完全将权利赋予与发明人,要在高校和发明人之间寻去利益的平衡点,兼顾二者的权利配置,寻求最优化方案。


第一章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与规范基础


1.1 职务发明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1.1.1 职务发明权利的概念

职务发明的概念界定上,我国与国外也许存在一些差异,我国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一概念,那时我国没有“雇主-雇员”的劳资关系的存在,而是以“单位”“发明人”来代替[8]。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雇主-雇员”的劳资关系在我国诞生,因此现在基本将二者等同。职务发明也可以称之为“雇员发明”,从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雇员为完成雇主的任务而完成的发明创造。最早对职务发明做出规定的是 1897 年的《奥匈帝国专利法》,从此部专利法开始,职务发明成为各国专利法的核心内容。而权利归属则是职务发明的核心内容,即职务发明权利可以概括为围绕职务发明的所有权、报酬权及知情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以及后期的各种奖酬制度都是以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和分享机制为前提的。

职务发明也称为“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对于这一名词的法律定义主要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职务主要依赖的是单位的任务或者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由此衍生了判定职务发明的两个标准,任务标准和物质技术条件标准。根据标准的不同我们通常将职务发明分为狭义的职务发明与广义的职务发明两种,狭义的职务发明只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广义的职务发明则泛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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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理论基础

1.2.1 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

职务发明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利,自然适用于财产权理论。对于财产权利的法哲学分析,约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基础。洛克认为,“(一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从而排斥了其他人的共同权利。因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至少在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情况下,事情就是如此”[11]。洛克还指出,“正是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价值,……所以,在最初,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予财产权”[12]。简单地说,由于劳动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而且劳动又创造了价值,因此劳动者理应取得劳动成果的原始财产权利。因此洛克的这一理论在劳动的本质上为财产权的取得奠定了道德和法理上的正当性。至此以后,劳动财产权理论成为影响后世深远的财产权理论之一。有学者认为:“这种基于劳动的财产理论被认为是洛克对法理学做出的最重大贡献”[13]。

就职务发明而言,职务发明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它们来自于人的脑力劳动,而人的脑力劳动具有不可替代性,是不可能被剥夺的,因此必然属于劳动者本人,同时他的创新性说明劳动者在整个基础上是创造了自己的价值的,因此根据洛克的理论,我们可以推断出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正当性和必然性。

表 1.1 现行法律法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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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现实状况


2.1 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制度构成

2.1.1 所有权归属制度

世界范围内,所有权归属制度的模式包括两种,“雇主优先”和“雇员优先”,美国、日本是以“雇员优先”为代表的国家,德国是以“雇主优先”为代表的国家。“雇主优先”是指在权利归属时将权利归属于单位,雇员获得相应利益。“雇员优先”是指权利原始归属于发明人,单位基于提供资金或者物质而享有使用权、介入权。

20 世纪 80 年代我国处于计划经济的改革时代,据当时的经济限制和社会发展阶段,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以“雇主优先”为中心的权利归属。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以雇主优先”为中心的阶段过渡到“以雇主为中心,兼顾合同约定的模式”,有人将这一阶段概括为“约定优先”,但是这表述并不准确,因为约定的内容仅限于“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发明创造”,并没有否定“完成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由此我们可以总结我国权利归属的模式是“雇主优先”模式,从完全的法定逐渐发展为法定为主,兼顾约定。虽然这种约定仅限于某一特定发明创造,但是这种约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研工作人员的热情,促进了科研活动。

图 2.1 所有权归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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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实施现状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改革决策。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我国对于科技创新、科技转化的重视与日俱增。为了解决科技成果权属不合理以及发明人激励不足等问题,开始探索了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改革的路径,目前国内出现了几种模式,以下主要分析介绍几种模式并进行归纳总结。

2.2.1 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代表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

根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容,高校和发明人共同享有科技成果,明确各自的权利比例或者份额,并且根据这一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由于高校属于国有单位,发明人是私人主体,所以将公共和私人共有称为混改。四川省率先进行了制度探索,提出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创新举措,探索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先一公里”的有效模式,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代表的涉及四川各高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目前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混合所有制充分利用了产权制度与激励原则,通过赋予科研人员产权,激发科研人员做出增加收益减少成本的最优化选择,促进科研人员对于转化的积极性。站在社会立场上,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提高社会发展水平,整体实现了收益最大化。混合所有制就是高校与科研人员的权利的混合,赋予科研人员一部分的权利,高校保留一部分权利,也考虑到了高校在转化过程中的作用,职务发明的管理工作、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转化后的后期管理工作,科研人员在这一方面并非专业人员,必须依靠高校的管理,因此混合制度中和了双方的优势,力争达到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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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域外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25

3.1 美国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25

3.1.1 归属制度的渊源....................25

3.1.2 归属制度的内容........................25

第四章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完善........................31

4.1 所有权归属制度的完善.............................32

4.1.1 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32

4.1.2 加强与科技成果转化的衔接...................32


第四章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制度的完善


4.1 所有权归属制度的完善

4.1.1 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

针对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规定的模糊性,我们需要在范围界定上更为细化。界定职务发明的范围对于后续权利归属意义重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对于职务发明权属制度的约定范围受限导致在改革过程中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专利法》第 6 条第 1 款与第 3 款的规定中以“主要”与“非主要”来界定范围,进而判断职务发明与可以约定归属的发明,但是主要和非主要本身就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定义,难以用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去衡量,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于这点进行规定有助于厘清后续的问题。《专利法(送审稿)》中提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属于发明人。基于此规定,我们可以推断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针对高校这一特殊主体,职务发明的范围进行界定明确以后,可以充分保障发明人的权益,充分考虑了发明人的智力成果,承认了科技成果的人身依附属性。

图 4.1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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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前我国高校的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试点情况也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大以及相应的立法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不能完全将高校独立,也不能完全将权利赋予与发明人,要在高校和发明人之间寻去利益的平衡点,兼顾二者的权利配置,寻求最优化方案。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职务发明权利的概念和基础理论,运用经济学、法哲学理论论述了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正当性,概括了高校职务发明权利的典型特征,最后论述了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的法律渊源和制度价值。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当前我国对于职务发明权利的法律规定,之后重点描述了我国当前的试点改革现状,尤其是西南交通大学试点改革的具体情况,据此总结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存在的具体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是总结了美国和日本的高校职务发明权利归属改革的过程,在对各自的历史渊源和改革核心做了深刻了解之后,总结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一是将专利的应用价值最大化,这才是对于专利的保护;二是平衡高校和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如果高校持有权利,那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