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根据上述观点,本文赞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以及推广,在全面推广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上,给予改革的合法地位,做到有法可依,在改革进程中,加强总结与反思,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强改革的普适性,争取成为中国的“拜杜法案”。其次,完善以发明人权益为核心的保障制度,将所有权归属、奖酬制度具体落实到每个人身上,真正实现发明人权益的保障,将原有的奖酬制度进一步改善,赋予其法律地位,真正实现确权。最后,加强对于发明人权益保障的救济,无论是行政手段、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一定要在现有的救济制度之下,探索出一条最为切实可行的道路。但是本文对这方面的论述并没有展开太多,论述重点主要集中在所有权这一制度,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去了解并给出相应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