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缺陷就在于囿于对变动中的经济体制的阐释,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它奠定了坚实的立足点。现在法学界所公认的基本法律部门的划分原本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为经济立法”则是一个崭新的标准。应当在归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既尊重法律传统又从实践出发的原则,通过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分(因为这三者天生就有界限不清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经济法在理论上、立法上的内涵。
一、十余年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反思
二、在市场经济基础上构成中国经济法理论
三、宏观:“大经济法论”仍然具备一定理论意义
四、中观:经济法是在行、经分立前提下行政法的特别法
五、宏观: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内部相独立的部分
六、提出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