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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思考

日期:2024年01月2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34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401162341514338 论文字数:385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于犯罪事实而产生的、由刑事法律调整的,作用于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形成控告方(检察机关和被害人)、被告方和审判机关三元的刑事诉讼结构。

刑法论文参考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以及社会主体应对诈骗犯罪的警惕性逐渐提高,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手段必然会从简单和老套走向复杂和新颖。担保贷款“双重诈骗”作为较为繁复的诈骗行为,已经不再是罕见的诈骗手段,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并受到刑法合法、合理的制裁。

但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本身存在着法律关系复合性、复杂性的特征,给对此类行为的准确刑法定性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也因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频现,以及刑法学界从刑法理论上对该行为进行刑法定性的诸多争议。本文在对现有理论和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对近五年司法活动中对涉“先骗担保后骗贷款”行为的案件进行统计和分析,指出造成同案异判困境的主要成因与根源——刑民交织中民事法律关系对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因此,本文以厘清担保贷款“双重诈骗”行为中的刑民关系为重点,对该行为的刑法定性提出建议:首先,由于担保贷款“双重诈骗”中的骗取担保行为和骗取贷款行为具有明显的双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且前后行为分别侵犯不同法益,应对两行为分别定性,不能将一行为仅视为另一行为的手段或目的而不对其进行单独的刑法评价。其次,担保作为串联起骗取担保行为和骗取贷款行为的关键要素,可以同时为刑民法律关系所评价,而存在民事性质对刑事性质的影响。抵押和质押在民法上属于担保物权,保证属于保证债权,在刑法上分别表现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同属于财物的范畴。骗取担保行为是行为人利用担保人与出贷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使担保人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交付给出贷人的行为,担保人为自身财产设立担保即为交付财产行为,产生财产损失;骗取贷款行为中,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出贷人产生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志错误认识的重要手段,虽在出贷人财产的整体性上,担保的财产价值填补了放贷行为造成的损失,但由于贷款目的自始不能实现,根据“实质的个别财产说”,应当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仍存在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