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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探讨

日期:2021年10月2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7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0081135119321 论文字数:2265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刑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本文主要探讨了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提出取消当前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单罚制原则,全面采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在刑罚种类的完善和增加方面,针对罚金刑的具体适用,分析了无限额罚金刑的弊端,建议实行限额罚金或者倍比罚金,同时提出增设刑事破产和限制特定业务活动等资格刑以及犯罪单位监督制度和罪行公开制度等刑罚辅助措施以使单位犯罪受到应有的处罚。


1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概况


1.1 刑法立法概况

我国刑法立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规定的有:

1、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条文使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基本原则,以单罚制为补充原则。

2、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

我国刑法对单位主体的内部成员和自然人主体予以类型一致的刑罚处罚,但对犯罪单位自身只判处罚金刑。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除此之外,刑法中关于罚金的具体执行方面的法条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罚金刑处罚过程中。例如罚金数额的裁量[1]和罚金的缴纳、减免。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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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刑法解释概况

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也有一些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零散规定,主要涉及单位自首的认定和处理。如,2002 年 7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2〕139 号)第 21 条的规定,[2]解答了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行为后如何成立自首的相关问题,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单位自首的成立。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对单位自首的认可,同时为实务中单位自首的判断和认定予以法律保障;2009 年 3 月 12 日两高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13 号),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单位自首的问题予以专门规定。指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由集体或者其负责人决定主动且如实向有关机关交代犯罪情节,或者由相关主要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可以将此种情形视为单位自首。

在立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和消灭制度缺位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就如何对单位犯罪的相关情节予以认定存在预期与实践不同的认知。而近年来,单位犯罪的相关理论蓬勃发展,刑法理论的厘清和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单位量刑制度的司法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自然人量刑制度不能完全套用在单位量刑制度中,以单位自首为例,承认单位自首最直接的体现是 2002 年两高和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走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1 条的规定。[1]虽然该司法解释仅适用于走私案件,但是足以体现有关部门对单位自首的认同,同时为司法实务对于其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其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经过单位内部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且根据相关章程共同决策后进行的自首,另一方面则是单位这一集体组织中的主要人员所进行的自首。据此,单位内部一般主管人员如果没有获得集体授权而主动向有关机关陈述犯罪情节,这样的情形仅成立个人自首。这体现的应当是对单位意志的一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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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完善


2.1 取消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单位组织虽为犯罪行为主体,但只对主要负责人员进行惩处,或者只对该组织予以刑事处罚。其中只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模式,称为代罚制;只处罚单位本身的,称为转嫁制。作为单罚制模式的两种形式,代罚制和转嫁制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使刑法中规定单位犯罪处罚的法条设置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1]我国现行刑法中单罚制原则其实只有代罚制这一种形式。[2]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单位犯罪的单罚制。主要理由是:

第一,违反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刑事责任和所受刑罚必须由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承担,不能及于其他与犯罪行为无涉的人。单位犯罪自然应该由单位来承担刑事责任,但在适用代罚制情形下,却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处罚。有论者提出,单位犯罪具有一定复杂性,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具有较大差异,以偏概全地采用双罚制原则而不考虑不同单位犯罪的差异性,不仅起不到警示作用,也不能充分体现刑法基本原则。[3]但此种阐释并不能表示单罚制原则对单位犯罪就能起到惩罚和预防的刑罚适用效果。原因如下:首先,进行犯罪所使用方式的复杂性和差异性与刑罚造成后果的程度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其与处罚形式的关联性可能更低;其次,对有关犯罪主体进行量刑且区别适用刑罚的客观依据是犯罪的危害性,只能进行参考,而不能仅根据这种危害性程度直接进行选择;再次,双罚制较代罚制而言,更能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最后,发挥刑罚的警戒作用就要追究所有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让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为承担处罚。代罚制对单位网开一面,明显背离了这一目的。同时,代罚制原则作为单罚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单位犯罪适用事实上也是对法人犯罪的无视。[1]单位虽然没有大脑进行思想活动,也不能进行具体行为,但法律已经赋予了单位独立人格,其完全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在社会生活中从事各种生产经营行为,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单位既然具有独立的人格,当然可以从事各种行为,包括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现实中,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很多,代罚制却是对该组织的成员的处罚,无视单位作为独立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现实性,也无视单位犯罪存在的客观事实。这无疑造成了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现实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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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完善双罚制

1、双罚制之下的两种立法模式

单位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处罚也必须遵循无责任即无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并且其追求与刑罚的目的相契合[2]。双罚制这一原则不仅适应于责任主义,而且预防了单位犯罪的频繁出现,是一种必要和有效的适用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犯罪单位在处罚时都以双罚制原则为遵循。但在双罚制之下,对于一些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而言,以组织内部主管人员和自然人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定刑为基础,具体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法定刑相同模式。例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各具体犯罪。另一种是法定刑相异模式。例如,刑法第 180 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自然人主体的法定刑为“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或者“处 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而单位犯此罪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为“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应当取消法定刑相异模式

笔者认为,采取法定刑相同模式处罚单位犯罪是合理的。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犯罪主体所受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同一犯罪行为,无论实施主体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还是自然人,社会危害性都是一样的,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定刑。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对某些犯罪适用双罚制时,却进行了区别对待。例如《刑法》第 393 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自然人的法定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证明了在刑法分则中,存在同种犯罪行为发生后,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轻于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情况。更进一步引申,与自然人犯罪相比较而言,单位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小,甚至在某些案件中上其所造成的后果严重于共同犯罪,其中的原因是某些组织犯罪导致的与社会方向相逆的能量或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共同犯罪更严重。[1]故应当在相同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形下,将单位集体内部负责具体事务以及承担直接责任的人与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的量刑进行统一,从而确认在适用双罚制的情况下保证处罚的公正。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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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单位犯罪刑种制度的完善..................................8

3.1 罚金刑的完善....................................8

3.1.1 避免双重罚金.......................................8

3.1.2 明确罚金的额度.............................9

4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裁量制度的完善.......................................16

4.1 单位自首制度的完善...................................... 16

4.1.1 明确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17

4.1.2 确定单位自首的从宽处罚原则.......................................18

5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消灭制度的完善..................................... 26

5.1 建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26

5.1.1 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