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适用规则........................ 27
5 中国单位犯罪刑罚消灭制度的完善
5.1 建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
在我国刑法确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后,由于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早已按照自然人主体配置,导致在单位犯罪主体如何确认的现实问题中缺乏关联性研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行为特点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程度的内在关系,不可避免地在对单位犯罪进行规制时心有余而力不足,所以大多刑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难以真正发挥作用,追诉时效制度就包括在内。
5.1.1 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追诉时效制度是用来确定犯罪经过一定时间之后是否仍追究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的刑罚消灭制度。追诉时效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自然人应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至于经过何种期限仍能追究责任是以该犯罪主体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必要程度时所应当被判处的法定最高刑作为依据。现阶段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清晰可知法定最高刑均是主刑。在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中,目前只有罚金刑这一附加刑的刑罚种类。因此,单位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第 87 条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论上无法进行解释,单位追诉时效制度存在空缺。但是刑法既然赋予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资格,那么与自然人主体一样,也应对单位犯罪规定相应的追诉制度。这不仅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应对单位犯罪日益增多局面的现实需求,也是细化单位犯罪刑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主要理由是:
首先,确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可以满足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刑法赋予了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之后,理论上单位犯罪的刑罚的分配以及部分自由裁量权和执行制度尚未得到充分论证,因此许多现行的刑事规则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这样不仅背离了追诉时效制度设立是为了实现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的初衷,也不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次,对单位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是单位犯罪双罚制原则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必然要求。应坚持将双罚制的处罚原则适用于单位犯罪及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人,如果犯罪单位经过一定期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就会出现单位不受处罚,而其直接责任人员却受到自由刑甚至生命刑等刑罚处罚的尴尬局面。还有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情况,即当有关机关在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科处刑法时,由于单位并非自然人个体而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约束。不论追诉时效经过年限多久,始终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单位犯罪过程中,体现单位意志的个人可以利用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确实经过追诉时效的,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此不难发现,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规定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矛盾难以解决。这种顾此失彼的局面,实际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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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作为商品经济兴盛的产物,单位犯罪形成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单位犯罪的危害程度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刑法学界对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刑罚、刑事责任的追究等诸多疑难问题提出很多不同观点,以期能够使犯罪单位受到相应处罚并且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研究仍处于上升期。单位犯罪的数量逐渐增多,也使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愈来愈受重视。虽然我国刑法确立了二元的犯罪主体,但在刑罚适用上还存在许多模糊的地带。对单位犯罪配套的刑罚制度仍然存在机械套用自然人犯罪的特点,没有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刑罚制度体系。因此存在许多刑事处罚制度适用上争议。
本文主要探讨了单位犯罪刑罚制度完善的相关问题。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提出取消当前刑法中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单罚制原则,全面采用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在刑罚种类的完善和增加方面,针对罚金刑的具体适用,分析了无限额罚金刑的弊端,建议实行限额罚金或者倍比罚金,同时提出增设刑事破产和限制特定业务活动等资格刑以及犯罪单位监督制度和罪行公开制度等刑罚辅助措施以使单位犯罪受到应有的处罚;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对单位犯罪成立自首、成立累犯、以及立功的必要性和成立条件等进行了分析,明确了适用从宽处理和从重处罚的主体;最后在刑罚消灭制度层面,对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和单位复权制度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构建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当依直接责任人员适用的自由刑和死刑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明确了单位复权成立的罪质、时间、程序等条件。
但是由于刑法立法尚未明确刑事复权制度,因此对于单位复权的条件还需根据立法发展不断完善。笔者相信随着广大学者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在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不懈探索,单位犯罪在刑罚制度适用方面的不足一定可以得到完善。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单位犯罪一定能够受到有力的惩处,实现有效的预防。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