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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防控犯罪刑法惩治的问题与策略

日期:2021年10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7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231327486701 论文字数:26366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刑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笔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对新冠疫情期间的发案量较大、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以及对社会影响较大却暂未被纳入刑法评价视野的典型事件进行分析,基于判决书样本的判罚情况以及相关事件的情节,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对策。期望能以实践指导理论创新,为刑法对于涉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惩治积累经验和教训。


一、新冠疫情背景下涉疫情防控犯罪概述


(一)涉疫情防控犯罪的现状

首先,针对涉疫情防控类犯罪而言,主要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阻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恶劣影响并且达到犯罪程度等一系列行为。

下面,笔者将分别从发案数量、犯罪类型和处罚情况对涉疫情防控犯罪的现状进行归纳。

1.发案数量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1,截至 2020 年 4 月 16 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324 件 4120 人,审查批准逮捕 2910 件 3517 人,依法不批准逮捕 329 件 456 人;受理审查起诉 2636 件 3310 人,审查提起公诉 1980 件 2416 人,依法不起诉 68 件88 人。

从疫情爆发开始,短短三个月,涉及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已达数千件。一方面,说明遏制这类犯罪行为已经刻不容缓,应当根据《防控意见》的指导,依法及时、从严惩治涉疫情防控犯罪,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面对如此庞大的发案数量,相关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注重效率,科学适用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繁简分流,让大量轻罪案件通过速裁程序得以解决,缓解疫情期间案件堆积的压力;同时又要兼顾公平,依法给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落实“两高”关于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规定。

通过既注重效率又兼顾公平的方式,一方面,能够对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涉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以审判经验来反哺实践;另一方面,及时通过判决向广大民众普及了疫情期间必须遵守的法律以及违反相关法律可能带来的后果,对涉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有利于将犯罪的意图扼杀在摇篮里。

表 1:2020 年度典型暴力伤医案件

表 1:2020 年度典型暴力伤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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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新冠疫情防控犯罪与非典疫情时期犯罪特点的异同

1.两次疫情期间犯罪特点的相同之处

首先,由于新冠疫情和非典疫情同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此在这两次疫情期间,所发生的犯罪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笔者总结出如下共同点:

第一,发案量大的犯罪类型基本一致。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较为多发。由于疫情的爆发,政府对社会秩序和人员的管控变得相对更为严格,如此一来便不可避免地造成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导致妨害公务罪多发;另外,防控疫情不得已采取的一系列紧急措施,对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影响,人们濒临崩溃的心态无法排解,因为一些小矛盾便会爆发激烈冲突,从而造成寻衅滋事罪等犯罪发案数量增多。

第二,重点打击的罪名基本一致。大致包括传播病毒类(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类(例如: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哄抬物价类(例如:非法经营罪)、制假售假类(例如: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罪、诈骗罪)等犯罪;

第三,在犯罪人员特点方面,首先,绝大部分无犯罪前科,多属于临时起意或意图通过非常时期谋取非法利益;其次,在犯罪人的文化程度方面,涉罪人员多为初中以下学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出现少量大专学历,文化程度总体偏低;最后,从犯罪人物画像来看,多为在外打工经济条件较差或嗜赌成性欠下巨额赌债的人。据最高检的统计数据,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例中,诈骗罪占据“半壁江山”,而在样本案例的诈骗罪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员将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赌债或是用于其继续参与网上赌博;

第四,在定罪量刑方面,从判处的罪名和刑罚来看,以轻罪轻刑为主,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妨害公务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犯罪,这些犯罪的刑罚基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如,在新冠疫情期间判处妨害公务罪的样本案例中,其刑罚基本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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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疫情防控犯罪刑法惩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引发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行为之定性误区

1.实务中重量刑轻定罪现象

笔者通过对疫情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判决书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方面,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仅 1 例,并且该判例中行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并不是涉及违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危险行为,而是开车冲撞人群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8。另一方面,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判决有 69 例,二者数据之间差距的悬殊,不禁让人对此产生疑问。

实务中存在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以规避量刑畸重的现象。笔者基于对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部分实务案例进行溯源调查,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但这些案例最终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或者法院审判时被以认定罪名不合适为由而变更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以此犯罪构成来定罪量刑。例如:青海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9,该案在立案阶段是将案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对案情进行审查后提出应当将苟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西宁市公安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同样,在韦某振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1中,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也是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2,在检察机关介入审查案情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韦某振继续立案侦查。以上两个案例最终经过法院审判,均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间差距的悬殊,不禁让人对此产生疑问。实务中存在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以规避量刑畸重的现象。笔者基于对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部分实务案例进行溯源调查,发现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在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中,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是被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但这些案例最终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或者法院审判时被以认定罪名不合适为由而变更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并以此犯罪构成来定罪量刑。例如:青海苟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9,该案在立案阶段是将案由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0,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对案情进行审查后提出应当将苟某某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西宁市公安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同样,在韦某振妨害传染病防治案11中,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也是将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2,在检察机关介入审查案情后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遂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韦某振继续立案侦查。以上两个案例最终经过法院审判,均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病防治罪之间的界限,选择轻罪认定以规避量刑畸重。这显然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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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防疫信息行为刑法惩治漏洞

患者信息遭泄露,患者本人及其亲人遭受到无情的网络暴力,而泄露、传播和非法利用患者个人信息的人却未受到应有的谴责,不痛不痒的行政拘留和罚款只会让违法者不以为然,让受害者心灰意冷;表面上仅仅是侵犯患者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因其引发的间接法益侵害却被忽视。

随着广大医生、科学家与新冠肺炎病毒对抗的深入,对于这种病毒的了解也更加深入。这是一种通过飞沫传播传染性极强的病毒,而且在感染的初期并不会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临床症状,即患者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感染上这种病毒了。面对这种狡猾的病毒的最科学最及时的应对方法就是“早发现,早上报,早隔离,早治疗”。正是基于新冠病毒的隐秘性和极强的传染性,所以每当发现一例新增新冠肺炎患者时,都要及时对其做流行病学调查,即通过患者自述或者其他高科技手段获得患者近期的行踪轨迹,进而筛选出在这期间可能与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群,提醒他们尽快来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并做好自我隔离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二次大范围的感染。

通过实践证明,这种科学方法延缓并遏制了疫情的进一步传播。这本来是一个很科学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以牺牲确诊患者的行踪轨迹和个人信息等较为敏感的隐私为代价。因为以这种方式遏制病毒传播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流行病学调查,而调查出的一切结果都需要通过各大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内公之于众,这样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找到密切接触者。

当然,只要相关部门能够保护好当事人的其他私人信息仅公布与疫情相关的部分,为了疫情防控这也无可厚非。然而问题就出现在我们的有关部门对确诊患者的个人信息的管控并不严格,导致许多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患者信息暴露出来,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或者看热闹不嫌事大的人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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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疫情防控犯罪刑法惩治问题的对策...............................31

(一)引发公共卫生安全危险行为之定性..................... 31

(二)侵犯公民防疫信息行为纳入刑法之对策.......................... 33

结语...............................41


三、涉疫情防控犯罪刑法惩治问题的对策


(一)引发公共卫生安全危险行为之定性

首先,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