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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的刑法评价问题思考

日期:2021年12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8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2091444409015 论文字数:2158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刑法论文

本文是一篇刑法论文,笔者认为从教义学的层面,去理解刑法规定的内涵,对现行的刑法做出合理的解释,才是司法实务工作者们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的正确思维逻辑。所以当要挟上访行为出现《信访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时,44上访人实施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非正常上访索财行为时,属于强拿硬要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对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侵害的,可认定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第一章 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概述


一、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在 2005 年颁布的《信访条例》:信访是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法人向国家表达诉求的一种途径,公民或者法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要为电话、信件、邮件等形式——向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4除此之外,《信访条例》还明确了信访制度的目的,一方面设立信访制度是为了我国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提供更多的渠道与途径,另一方面是为了增强政府与公民间的联系。实践中,公民为维护其切身利益,往往用尽各种救济手段,信访自然是其重要维权途径之一。我国部分公民仍旧留存着比较朴素的正义观念,不相信通过法律能维护其权益,却相信通过上访能够达到其维权之目的。在这种“信访不信法”的观念指引下,往往过度利用其信访权利,不停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以期望能够索取更多利益,上述行为就是本文所称之要挟上访索财行为。对于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笔者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学界鲜有对此类行为界定的阐述,本文采用仅有的相关阐述对要挟上访索财行为做一个概念上的界定。所谓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是指上访人自认为,其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实施的非正常的上访行为,上访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给政府施加压力,以期待政府满足其索取财物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



二、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的分类

不同类型的要挟型上访索财行为所产生结果与影响并不相同,因此不同类型的上访索财行为会得到截然不同的评价。对要挟上访索财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准确评价之前,需正确认定以上访要挟政府索取财物行为的不同类型。通常而言,根据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上访的权利基础,可以将要挟上访索财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


(一)具备权利基础的要挟上访索财行为

所谓具备权力基础是指,上访人在实施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的过程中存在正当的依据,这里的正当依据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客观事实依据,一般认为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另一方面是指法律依据,是指全国各级人大的立法或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依据诉求的不同,行为人具备权利基础的上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具备权利基础且诉求合理的上访行为。这一类上访行为因其权利基础与诉求比较合理,符合目的正当性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要挟上访,只是实现其权益的手段。一般而言,如果其实施的上访方式不过激,就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表达诉求的行为:其二,具备权利基础但诉求不合理的要挟上访索财行为。这一类型的行为人不仅具有上访的客观事实依据,还能从法律法规层面支持自己的上访行为。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行为人却因此“狮子大开口”,即索要远远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这个时候,尽管其实施的上访行为是基于其所享有的权利,但是其提出的诉求过大,使得上访行为的目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其三,行为人具备权利基础但行使权利的方式超过必要手段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由于行为人具备实施上访行为的合法依据,并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意味着其不合理的上访行为合法,如其过激的上访方式给社会秩序造成一定损害,则仍有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实践当中存在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因本村干部存在贪污腐败问题而上访,但其上访方式与诉求并不合理。行为人采用越级、缠访、闹访等形式,不仅要求贪污干部退还其贪腐所得,还要求政府给自己违规办理低保,给子女解决就业等。如果其上访的方式对于社会会秩序、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一定侵害的话,那么其不当的上访行为本身就具备构成犯罪的可能。


第二章 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一、无罪说及其评析

(一)无罪说的依据

对于要挟上访索财行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观点不一,但有一种观点十分引人注目,这种观点就是无罪说。根据无罪说的观点,上访人基于其信访权利实施上访行为的过程中,由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做出一些轻微违法的事情也不出意外。如果仅因为其存在违反信访程序的行为,就要被以敲诈勒索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显然有矫枉过正之嫌。如果他们因上访而受到法律制裁,那么法律不仅没有维护他们的权利,反而成为剥夺他们权利的工具。长此以往,既不利于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利,还会为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而上访作为公民表达诉求、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理所应当受到保护,因此他们认为,对于要挟上访索财的行为应当做无罪处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方面,我国公民享有信访的权利,上访是一种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信访权作为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理应受到保护。尽管有些公民在上访过程中可能采取了一些不合理的方式,提出过不合理的诉求,但究其本质,都是一种通过行使权利表达诉求的一种救济方式。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他们在实施上访的过程中,行为不合理之处在所难免,即使不合理也不过是轻微违法或民事侵权,采取刑法对之进行打击显然过重,倒不如采用行政法或民法进行规制。10在上访过程中,尽管有的公民可能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诉求,但是这种诉求政府也并非没有选择的全盘接受。换言之,上访人与政府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要挟与被要挟的不平等的关系,而是一种双方之间公平交流与协商的关系。即使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即使上访人的诉求被认为不存在正当依据,政府对之可以不予理睬即可,并不能产生实质上的危害性,所以不能用对之进行定罪处罚。

另一方面,上访索财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上访人实施上访行为的目的,主要还是想通过上访这种救济方式,得到自己应有的利益(至少是行为人认为自己应得的利益),因此其实施上访行为便不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所谓非法占有之目的,主要在于对“非法”的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上访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是判断“合法”与“非法”的重要标准。不应过分重视上访人在实施上访过程中存在的上访手段不合理的情形,而忽视其存在合法的上访权利与根据,认为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显然不可取。当存在合法的上访权利基础之时,即便其手段存在不合理的情形,也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说及其评析

(一)敲诈勒索罪说的依据

对于以上访要挟国家机关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学界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观点并不难寻,在实务中将要挟上访行为按照成立敲诈勒索罪处理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持上述观点的学者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行为人实施的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简言之,对政府而言行为人的要挟上访索财行为会对之产生“威胁”或“要挟”之作用,让政府产生恐惧的心理状态。有学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状态,恰恰是因为行为人的不当上访所导致。例如有的政府对于信访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较为苛刻的要求,如果上访人在敏感的时间和地点上访,例如越级或进京上访、或者在国家机关滞留较长时间的,都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有轻有重,轻则处分,重则免职撤职。17可以看出,当行为人的上访行为与地方政府或主要责任人的政绩挂钩时,行为人的上访行为是可以对政府或者相关责任人产生威胁作用的。对于一些无理取闹者,做出一定的处理之后可以采取不再受理的方式,但是根据各地的规定如果不处理,将会使得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等。这不仅会使行为人具备了要挟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手段,也导致上访的手段与方式层出不穷,极端的上访行为也出现很多。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会因为上访者不合理的上访行为而产生恐惧心理或精神上的强制,所以将要挟上访索财行为认定为具备敲诈勒索罪中具有“威胁”性行为。

其次,上访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上访索财行为是行使上访权利的行为,其行使权利之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但是一般认为即便上访属于行为人的权利,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肯定此类行为的正当性。如前所述,行使权利的行为也存在着边界,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诉求存在客观事实基础和合理依据,还要求行使权利的手段符合必要性的要求,这样才能肯定其目的的正当性。相反,如缺乏合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索财行为的手段也不正当之时,就可以肯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之目的。此外,如果行为人本身缺乏索取财物的权利却依旧向政府机关提出索要财务的要求,一般认为这种索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当索财有正当依据,但是行为人索要明显较大数额的财物时,且实施的上访行为也缺乏手段必要性之时,可以认为行为人部分要求欠缺正当性依据,由于行为人通过非法的行为想要得到的财物超过了其应得到的范围,这时候就可以认为其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19此外,并非高额索赔就一定意味着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还需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作综合判断。单纯的索赔数额过大并不能作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的依据,因为行为人实施上访之时,与政府部门存在一个“讨价还价”的空间,即便其要求较大数额的索赔,也并不能获得政府的支持。而索赔数额过大,且伴随有不合理的上访方式,并给社会公共秩序或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损害之时,就存在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

刑法论文参考


第三章 要挟上访索财行为的理论争议与评析........................ 10

一、无罪说及其评析.............................10

(一)无罪说的依据............................ 10

(二)对无罪说的质疑.............................. 11

第四章 要挟上访索财行为性质的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