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葛某乙盗窃罪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葛某乙登录他人支付宝账户将账户内及绑定银行卡内存款转走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理由为犯罪分子在实施财产转移的过程中受害人并不知道,因此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秘密构成要件,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构成盗窃罪①。
案例二:“付克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付克某输入之前知悉的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及密码,通过“蚂蚁花呗”多次套取人民币后将所得的款项用来偿还个人债务。法院经过审判认定被告人付克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盗窃罪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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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交易无纸化,不带现金出门已经变成人们的日常习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也屡见不鲜。但是第三方支付方式在方便人们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利用支付宝实施的侵财犯罪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围绕最具争议的盗窃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三大罪名,剖析理论中各种观点的争议,找出理论争议的关键点。比较各罪名的适用条件,研究侵财犯罪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结构,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建议。
通过以支付宝为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下非法侵财案件的分析,本文主张非法获取平台账户余额和余额宝内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厘清支付宝各业务模块和信用卡支付方式之间的关系后,相应地通过快捷支付获取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和冒用他人“花呗”的行为则构成诈骗罪的特殊犯罪类型信用卡诈骗罪。由于刑法理论薄弱,知识储备不足的原因,本文很多观点都比较浅薄粗鄙,有待商榷,还望各位老师不吝指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