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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日期:2020年06月03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49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271452421130 论文字数:20895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充侦查均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对此部分学者指出,作为国家法定公诉机关,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存在可能会对检察机关针对刑事侦查工作展开法律监督造成影响。简而言之,即在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下,检察机关同时具有了刑事侦查主体身份与刑事侦查监督者身份,属于一种典型的运动员与裁判员身份混同问题。因此有学者建议废除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自行补充侦查制度。53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首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自行补充侦查的侦查权,一定程度上可以极大的节约司法资源,加速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度。同时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侦查职权,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在公安机关拒不履行自身补充侦查工作义务或者刑事案件存有其它违法犯罪可能性时,起到临时性的保护制度与法律救济制度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不能够通过简单的废除检察机关的刑事自行补充侦查权来予以完成,而是应当着力探寻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制度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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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审查起诉阶段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所设计创设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本身来看,本质上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倒流制度。换言之,相比较于通常情况下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秩序,属于一种非常态程序。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角度来看,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延长了犯罪嫌疑人等待审判的时间,有违人权保护之理念。

但是即便如此,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仍旧有其独特的程序价值。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推进,有效的调和了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因此即便当前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制度运行问题,但是其仍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所指出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制度运行问题,主要集中于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适用错位、制度流转权限滥用、监督机制缺失、部门衔接配合不力等方面。针对前述问题,无疑需要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明确退回补充侦查与自行补充侦查制度二者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条件,进而在此基础上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制度适用法规范的明晰,针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构建完善的审核机制与监督机制,依托于审核机制与监督机制强化提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与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制度的重视程度,提升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补充侦查质量与补充侦查提纲质量,最终实现对当前我国退回补充侦查制度使用乱象问题的解决,有效的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程序正义与刑事诉讼所追求保护的实质正义。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