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罪论
出罪论的立场就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持彻底废除的态度,认为应该取消刑法对于该罪的规定,让这种民间的吸储行为作为一种完全的市场民事行为存在。刘新明主张民间借贷与银行吸储均属并行不悖的吸收社会资金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相关民商事基本法律相冲突,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这种民事上的意思自治的行为就不应当由最为严厉的刑法进行规制,主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去罪化处理,回归其应有的合法本性。同时建议将我国吸收公众存款纳入到证券法的轨道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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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设立以来备受争议。在我国金融体制下,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因自身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带来的融资需求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过度规制,极大压缩了民间融资的合法化空间。基于对民间金融合法健康成长的引导,也基于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要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是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那么为解决法律适用与社会需求的矛盾,为民间金融预留合法化空间,必须对该罪进行限缩适用。本文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探求立法的初衷支撑该罪适用的法律理由。在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困境,找到困境的根源后。坚持刑法谦抑性的原则下,以法益的保护为指导,以实质解释论的方法为向导确定合理的解释方法来对其核心要素进行限缩解释,明晰非法性的规定,界定公众的范围,明确存款的含义,对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性判断。以实现该罪的合理适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心理预期,为以正当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间融资预留合法空间,解决目前司法实践面临该罪不断扩张的现状,化解该罪的现实困境。而该罪之所以面临重多的争议不仅仅是法律本身及其适用的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金融制度所存在的弊端。所以面对刑事法律轻缓化的潮流,我国应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规范与制度,在市场发展能够通过非刑事法律能够调整对应的社会关系的时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才能够逐步让渡,达到司法出罪化的状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