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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直诉程序问题研究

日期:2020年01月2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2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1180928366092 论文字数:20588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价值

习主席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奋力前进华美乐章中平滑稳健、承载有力的一个重要声部”,明确了“法治”的重要地位,彰显了国家理性和社会进步。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普通民众的人权意识也在日益提升,刑事诉讼进程中“非羁押”直诉程序也渐渐进入到公民的视野。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立法不规范等因素,使得我国每年刑事案件适用直诉程序的比率一直比较低。因此,对于大力普及直诉程序适用、逐步完善刑事直诉程序意义深远。

首先,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直诉程序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逮捕措施使用普遍,这容易使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把犯罪嫌疑人假定在有罪的情形下进行侦查活动,忽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直诉程序的适用要求办案人员遵循无罪推定的理念,即未经法院宣判任何人不得被认为有罪,也不应采取逮捕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权的行使,所以即使处于诉讼进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也应充分保障其各项合法权益。

其次,在诉讼进程中积极适用直诉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逮捕措施来完成诉讼进程,导致了监管区域通常人满为患,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在次,直诉程序的适用和完善有利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直诉程序是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直诉程序在启动条件及程序配套措施都由其独特的地方,直诉程序的适用不但丰富了诉讼程序,而且推进了我国诉讼程序的整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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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现状评述

1.2.1 国内研究现状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2 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出台对司法机关适用逮捕措施使用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这为办案人员在诉讼进程中适用直诉程序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随后,司法机关不断的对直诉程序规范适用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行)》,完善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后,办案部门如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事项。具体表现在:它明确规定了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受案部门;以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主体;在确定和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适用条件时引入听证程序,同时对逮捕措施进行严格限制,为刑事直诉程序提供保障。2015 年 10 月 9 日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决定》,更细化的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在公诉机关作出是否逮捕时,公安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这为直诉程序规范运行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当前,我国理论界对于直诉程序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提出的,应当在诉讼程序中扩大直诉程序的适用主体,即涉嫌被指控犯罪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人员和因为主观过失构成犯罪的人员,在诉讼进程中都有适用直诉程序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陈卫教授,把对直诉程序的适用主体推进至比较严重的犯罪、职务犯罪。[1]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提出的缩短监视居住的期限至三个月、完善监视居住的程序,在立法层面明确设定被监视居住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2]由此可见,学术界有关直诉程序的探讨从未停止,这为直诉程序的完善提供了基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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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刑事直诉程序概述


2.1 直诉程序产生的时代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在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民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短短几十年中国便焕然一新,以经济强国的姿态屹立世界之林。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由于经济升级、社会转型和旧的经济模式、社会生产模式发生碰撞,从而引发社会不协调。个人流动频繁加剧了社会矛盾增多,尤其是醉酒驾驶入罪以来,刑事犯罪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纵观近几年的刑事案件不难发现其中轻罪案件占有较大的比例。

醉驾入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高晓松醉酒驾驶案” [4]起到了充分的震慑效应,而从醉驾入刑的热议到在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转变,是中国法治的进步,是对人权的关注。在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直诉程序时,由于犯罪嫌疑人无需被逮捕,所以能够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同时缓解了因关押人员较多造成羁押场所拥挤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截止目前,我国法检系统基本完成了员额制改革,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我们可以看到员额制的改革会吸收一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他们会提升我国司法的威严及公信力。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对法官队伍进行精英化的同时,出现了名额有限、部分法官检察官因各种原因未入额等情形,导致了整体上全国法官数量减少。员额制改革前,全国法官人数 21 万多人,此次入员额的法官 12 万,从数据来看法官人数减少了将近一半。[5]此时,对轻刑案件适用直诉程序,实行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争取在每个案件中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之公平正义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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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直诉程序的发展历程

我国于 1979 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部刑事诉讼法典,开创了我国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重视程序规范的新纪元。1979 年刑诉法在第六章强制措施之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在不适用逮捕措施下适用直诉程序的规定:即在具体案件中承办法官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自由裁量权,但没有详细规定其适用的情形。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知道该如何进行操作,这与适用逮捕的七种强制措施相比,适用直诉程序强制措施的规定明显少且相对笼统。故直诉程序在这一时期适用率不高。

1996 年的《刑事诉讼法》,在适用直诉程序的种类上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即明确了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形式启动直诉程序的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保证金取保的形式。立法层面的具体规定,增强了具体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适用直诉程序的可操作性。但由于当时侦查手段的落后导致司法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性比较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捕后再诉依然受到办案人员的青睐,对轻罪案件适用直诉程序力度还不够强。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秉承“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精神对半数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其详细规定了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启动直诉程序的情形,增添了适用的对象和适用方法及其相关要求。这意味着直诉程序将正式进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针以来,国民素质普遍提高的同时法治意识也在稳步提升。紧跟法治前进步伐,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提升“不捕直诉”程序适用率,对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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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直诉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原因....................................7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7

3.1.1 案件适用范围窄............................8

3.1.2 案件诉讼期限长.............................9

4 英美保释程序及其借鉴.............................................17

4.1 英国的保释程序.......................18

4.2 美国的保释程序..........................................19

4.3 国外研究成果的启示......................................19

5 我国刑事直诉程序完善的主要对策.....................................20

5.1 树立人权司法保障理念................................20

5.2 细化直诉程序的适用条件..................................22


5 我国刑事直诉程序完善的主要对策


5.1 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在我国漫长而古老的文明中,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占据着历史长河的主流,孔子学说的治国思想和传统理念,长期影响着生长在这块土地上的人们。它创造了丰富灿烂的中华文明,同时也存在与现代化发展不匹配的消极因素,社会主义民主的春风吹去了封建社会加在人们身上的重重枷锁,思想层面的禁锢也在春风的吹拂下不断进步。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行轻重不同,配套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无疑是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面对直诉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重重问题,首先要在思想上从旧的司法理念中解放出来,强化无罪推定的现代司法理念。

无罪推定理念首次被明确阐述是在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具体表述为“在未经法官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不能被确定为有罪。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3]由于当时政治经济条件限制以及人民法治意识的淡薄,无罪推定的内涵虽然被贝卡利亚进行了系统阐述,遗憾的是无罪推定精神却没有被法律吸收,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过漫长的等待直到《世界人权宣言》的出台,无罪推定理念经由其确认,才逐渐被国际上一些国家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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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语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