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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规制研究

日期:2019年11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7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910311037216526 论文字数:19356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一、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每一次转型,都会召唤出一些新兴事物,比如电、网络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财产的变化紧随着人类社会的更迭发展,从一开始的有形物,到后来无体物问世;如今,虚拟财产又充斥了人们的生活。在此过程中,可以明显地展现出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些新兴事物无疑会对传统的法律体系带来冲击,在信息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兴事物的典型代表已被大众所熟知。

1、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网络虚拟财产被认为是,网民在网络空间中所拥有的、存储于网络服务器上的无形财产,但是不似其他财产一般具有实体,而是以特定电磁数据记录为表现形式存在的,比如各种网站账号、游戏中的角色装备、游戏币等。我国学者通常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账户类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账号、QQ账号、微信账号等。第二类是物品类的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装备、网络游戏人物角色、道具或者装饰品等。第三类是货币类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币、元宝、虚拟钞票等。

2、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要探讨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可以先从其字面意思入手,然后结合其概念来详细描述。[2]“虚拟”二字是与“客观实在性”相对的,该表述说明虚拟财产有一定的虚拟性,根据陈兴良教授的观点,这种虚拟性是相对于现实财产的实体性而言的, 它与一般意义上财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存在形态的差别。网络虚拟财产是以网络系统为载体,以特定的电磁数据为表现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这是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属性。“虚拟财产”的落脚点在于“财产”二字,民法将其认定为无形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说明它是具备财产属性的。一般财产的基本属性有:价值性、稀缺性、可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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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否列入刑法意义上的财产范围,在学界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议,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6]站位否定说的学者表明: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存在于计算机系统里的数据代码,不能在现实中交易和使用,在价值上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大相径庭。另外,网络虚拟财产还受网络游戏公司经营程度和玩家热情的限制,如果玩家热情高涨,那么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随之增大,反之,则仅仅是存在在网络系统中的一组数据,毫无价值可言,不具有刑法意义上财产的稳定性;因此,不能将其认定为刑法上的财产。支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和交换价值。他们认为,玩家为游戏倾注时间、花费金钱、耗费心血;每日斗智斗勇过五关斩六将,这其中已经凝结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游戏玩家在此过程也身心愉悦,解压宣愤,也体现了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虽然其中的装备、人物角色等无法被带入现实世界,但是其交易是真实确定发生的,交易双方各取所需,不能因为虚拟财产形态上的“虚拟”而否认交易的存在。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公司的“命运”息息相关无疑,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其财产性质的理由;股票、债券等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也是时涨时跌。[7]因此,以此为借口否认网络虚拟财产在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质是不成立的。

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首先应该是刑法财产的前提,虚拟财产作为一个小前提,看看两者是否相符,得出结论。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物质表现。[8]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所规定的财产主要在分布在 91、92 条;可以从法条中归纳出刑法所保护的财产的两点特征:第一,应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即不能是无主物;第二,应该属于对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和其他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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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规制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现状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立法介绍

由上述论证可得,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制问题刻不容缓。但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却寥寥无几且模糊不清。大多数国家通过在立法中表述,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无异;虽存在形态需要网络载体,但其实际价值具有独立性。[16]我国法律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值得介绍的是2017 年 11 月 15 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127 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17]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打开了我国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第一道大门,虽字数不多,简洁明了,却出现在了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总则之中,简明扼要的表述为后续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相关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征途中树立了新的里程碑。

关于公民的财产保护问题,《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计算机网络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公民私人财产方面的规定主要是第九十二条,该条主要对公民合法所有的私人财产进行了界定,包括生产生活资料、股票基金债券等,除此之外,还有兜底性款项——其他财产。《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此可见,以上规定都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明确规定,但却对其留出了解释的空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2条中的“其他财产”。

实际上,早在 2009 年文化部就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概念和范围作出过明确界定。当时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网络游戏市场初具规模。为规范其经营秩序,文化部与商务部于同年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该通知明确区分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游戏道具。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表现形式包括游戏充值卡或者预付点数,仅仅用于兑换网络游戏道具或服务,且具有时效性和特定性;除此之外,该通知将网络虚拟财产货币的范围限定在了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也就是说玩家必须为此支付了对价,才可以列入该通知所规定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本文认为,该规定是体现了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性的强调与明确,为以后刑法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网络虚拟财产做出规定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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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的现状

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对该问题也争论不休,没有定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评价存在较大差异。根据 2002 年至 2019 年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网络虚拟财产方面的犯罪的案由主要分布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之中;在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犯罪 210 个案例里,将该行为评价为侵占财产类型犯罪的有 129 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有 27 个;还有其他 9 种类别分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危害公共安全、贪污贿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由占少数。在侵犯财产犯罪的类型中,将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最多,有93 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类型中,将该行为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占一半以上,有 14 个,剩下的几种罪名有将其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占少数。现举实例来论述我国关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定罪现状。

1、定为盗窃罪的实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将一起窃取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评价为盗窃罪,在该案中被告人雒某系北京某公司客服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未经授权使用公司管理员账号,擅自生成游戏中的“金锭”29562497 枚,兑换成人民币价值 1970833.13元。被告人秘密将上述“金锭”在游戏商城中换取游戏道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已达到牟利的目的,后被查获归案。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雒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在本案中,被告人雒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生成游戏“金锭”,将其换取游戏道具,并以此牟利。涉案“金币”和“游戏道具”为犯罪对象,系属网络虚拟财产。审判法官将游戏公司中的游戏道具及“金锭”视作公司财产,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因此,被告人擅自生成“金锭”将其换作游戏道具销售牟利的一系列行为,属于盗窃行为;涉案“金锭”按照游戏确定的兑换比例价值1970833.13 元人民币,该金额已达盗窃一般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的入罪标准,因此将被告人按照盗窃罪论处,处以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由此可见,本案法官已经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在刑法上的法律地位,与一般财产无异,定罪量刑标准均以侵犯一般财产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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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建议.................................19

(一)引进国外的规制经验........................... 19

1、 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畴..............................19

2、发挥立法司法解释的作用........................20

3、总结...............................20


三、对窃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进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