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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

日期:2018年11月07日 编辑: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89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11072202038361 论文字数:3044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职称论文 Thesis for Title
危害国家安全罪比较研究
摘要:
1979年我国刑法首次颁布了“反革命罪”,这是出于对当时我国特殊时期社会环境的考虑。当时我国的社会秩序刚刚稳定,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保障社会稳定发展,需要全面打击反革命势力。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稳定,向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转变,1997年我国刑法将“反革命罪”正式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修改减轻政治色彩的同时增强了法律概念,更加突出人权保障在司法层面的意义。本文主要阐述“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依据和特征,并对两者做出比较,对加深对我国刑法的立法标准和认识,以及近期出现的藏独、疆独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反革命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立法依据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依据
我国现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根据1979年刑法分则中的“反革命罪”为依据进行修改而制定的。“反革命罪”在我国已沿用多年,其对于中国人民民主政权以及国家制度和安全的维护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由革命时期逐步转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时期,“反革命罪”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犯罪的多样化改变[1]。因此,1997年刑法正式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并对其内容进行完善。从维护国家管理体制和社会发展角度分析,“危害国家安全罪”更适应现代化的司法需要。
“反革命罪”在我国刑法当中由来已久,其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类罪名在上世纪30年代初就早已出现。闽西苏维埃政府在1930年6月制定的《惩治反革命条例》首次明确指出了“反革命罪”。新中国成立后,在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罪条例》继续使用“反革命罪”这一罪名[2]。1979年的刑法典继续使用“反革命罪”,其一是要继承和发扬战争年代革命事业的立法传统;其二是刑法典制定时国内刚刚粉碎了林彪、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在立法上受到国内外形势的影响,考虑到使用“反革命罪”来约束那些危害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的行为符合当时国情,可以更好的打击危害国家和人民的犯罪行为。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剥削阶级已经基本瓦解,阶级斗争随着时代的变迁已逐步减少。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为主导的新形势下,我国于1997年正式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修改针对现阶段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特征
(一)严重的危害性
    “危害国家安全罪”目前居我国刑法中的分则犯罪首位,可见此类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危害法根据其危害性质的严重程度进行排序。由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在众多分类中最为严重,所以,将其列为刑法分则之首,凸显了国家对于此类犯罪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叛变、叛逃、间谍、资敌等方面的12项具体罪名[3]。


(二)处罚标准严厉
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且包含七项死刑罪名,此外制定了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影响恶劣者,可依法判处死刑;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者,可一并没收个人财产,并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见我国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力度相当严厉。


(三)缩小犯罪范围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反革命罪”的比较
(一)适应政治发展


(二)符合“一国两制”的国情
 
(三)有利于完善刑法


(四)有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五)有利于国际司法活动的开展


四、结论
   刑法对于一切犯罪活动的惩治应该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符合一定时期内的国情。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权的巩固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阶级斗争形式已经发生了改变,国家内部的阶级矛盾已经大大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