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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物清偿

日期:2021年03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61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2250955227474 论文字数:16599 所属栏目:民法论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民法论文,本文通过对代物清偿案例的分析研究,得出符合实际的代物清偿性质,进而对代物清偿的适用和履行进行分析,探索能够解决代物清偿在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民法的基本原理,亦能解决代物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而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如果代物清偿制度能在今后的民法典中加以规范化,定能在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减少其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困扰。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2010 年到 2019 年法院受理代物清偿案件的数量从 5 件增加到 795 件,代物清偿纠纷案件数量迅猛增加,其背后反映的是在民事活动中,交易方式越来越强调高效和灵活。民事主体乐于通过代物清偿的方式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偿。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对代物清偿进行规范,但现实生活当中出现了很多的“代物清偿”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有着不同观点,各级法院对代物清偿的性质亦有不同观点。民法通说观点认为,代物清偿是实践合同,债权人必须现实受领他种给付,代物清偿合同才成立[1],而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到真正完成给付存有一定时间间隔,诉至法院的案件多是因当事人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中所约定的交付义务而发生纷争。经过对代物清偿案件进行检索,发现所作的判决结果并不统一,究其根源,实乃对代物清偿的认知存疑。因此,代物清偿协议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诺成性视角下代物清偿的适用与履行,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代物清偿的司法案例对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代物清偿的案件过程中会沿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在实际生活中,民事交易活动中,包含着大量的代物清偿行为,由于我国民事法律没有对代物清偿进行规范,未开展相应的立法,这就使得司法审判中对代物清偿的认识和理解与实际发生的代物清偿行为的性质存在矛盾和冲突。从民事法学理论讲,学界对代物清偿制度的研究并不是十分完备,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仍需要继续深入探讨研究。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代物清偿制度进行剖析,探寻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途径。经济快速发展,法律也是个动态发展的过程,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出现,选择哪种方式解决这也是一个问题。鉴于代物清偿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已久,对于代物清偿制度的补充与完善也须慎重,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对代物清偿的相关概念及性质进行解析,并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代物清偿的履行及适用进行探究,对代物清偿的性质、构成、履行等方面进行剖析,归纳出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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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对于代物清偿性质的争议,国内的专家学者秉持不同的观点。传统民法学者认为代物清偿具有要物性,属于要物合同。史尚宽先生将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来替代原定给付,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2]。林诚二先生认为代物清偿是债务人提出其他给付以代原给付,债权人予以受领以使债务消灭的约定[3]。二者都是将现实“受领”作为代物清偿的“要物性”条件。早在王家福、梁慧星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中提到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之后的一些权威、主流教科书一直延续此观点[4]。我国台湾地区受德国影响,对代物清偿的要物性持肯定态度,台湾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减。参照台湾最高法六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 00 号判决,台湾学者陈聪富认为:若要使代物清偿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必须有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合意,因此会在双方之间成立代物清偿契约,因为必须现实给付,所以为要物契约[5]。随着近代民法开始对要物合同衰落的探讨[6],一些学者开始对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进行反思,崔建远教授认为代物清偿为非典型合同,对待代物清偿不宜生搬硬套国外关于代物清偿的规则和理论,而应该尽可能的以意思自治为原则[7],王洪亮教授认为代物清偿合同性质是诺成性合同而非要物合同[8]。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中认为代物清偿属于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124 条,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且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类似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第 25 条有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在合同成立问题上,应当以诺成合同为原则,实践合同为例外。这就是说,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观点认为“在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代物清偿合同原则上应为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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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问题的提出


2.1 代物清偿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代物清偿,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代物清偿的行为与代物清偿协议,可以说代物清偿制度虽然未在立法活动中进行确立,但是代物清偿在司法实践当中却很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7 条第 2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 195、219 条规定了债权到期后可以折价抵押物、质物返回规则中隐含了代物清偿规则。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中认为:代物清偿协议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 124 条之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最类似的规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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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代物清偿的司法现状

代物清偿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裁判对一些相关问题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而且还影响到合同的效力。笔者以“代物清偿”、“以物抵债”为关键词,分别在聚法案例、无讼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共检索到 1631篇文书,本文选取从 2009 年-2019 年间案例,优先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法院及中级法院案例进行分析,从中选取了 10 个案例(见 2.2.1 案例分析)说明目前代物清偿司法现状及问题。

2.2.1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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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代物清偿的性质及构成要件 ............................14

3.1 代物清偿的概念 ............................... 14

3.1.1 代物清偿的定义 ........................... 14

3.1.2 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的关系 ............. 14

第 4 章 代物清偿与相关制度的界分 ...................19

4.1 代物清偿与原债之关系 .......................... 19

4.2 代物清偿与流质契约的界分......................... 19

4.3 代物清偿与新债清偿的界分....................... 20

第 5 章 诺成性视角下代物清偿的适用与履行..............................21

5.1 诺成性代物清偿视角下的债权人保护 ....................... 21

5.2 主债权未届履行期而设立的代物清偿的适用 .................... 21

5.3 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的适用 ............................ 22


第 5 章 诺成性视角下代物清偿的适用与履行


5.1 诺成性代物清偿视角下的债权人保护

诺成性代物清偿,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规定,合同即为有效。未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原债旧债并存,债权人既可以选择旧债也可以选者新债。

要物性观点下代物清偿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未完成交付时,协议效力问题。实务中从双方达成代物清偿协议到实际履行该协议之间,会有一点时间,订约与履行同时完成的很少,特别是替代物(如不动产、特殊动产)需要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没有办法在达成代物清偿协议的同时完成给付。因此,这就引发一个问题,在没有完成替代履行之前,代物清偿协议对双方是否有约束力,如果这时候债务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债权人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根据要求确认代替物归债权人所有,法院根据代物清偿的要物性判定协议无效。其次,完成交付时存在的问题。代物清偿的他种给付可能是动产也可能是不动产,在标的物为不动产或特殊动车情况下,仅仅交付还不足以完成清偿目的,此时债务人反悔、或者拖延履行,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最后,传统理论无法妥善解决他种给付物存在瑕疵的问题。要物性观点下代物清偿,一旦债务人完成他种给付,即便有瑕疵,也因其满足实践性要件而成立,原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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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综上所述,代物清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生搬国外的相关理论及规则来进行处理,一方面理论上应建立完整的体系来指导实践,另一方面应该通过现有法律进行解释。

通过对代物清偿理论及案例分析来看,代物清偿与以物抵债的没有本质区别,代物清偿属于诺成性合同。代物清偿协议在我国现行法属于非典型合同,既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分则无名合同的规定,也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关于合同的规定。在对代物清偿进行解释时必须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来确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代物清偿,在新债与旧债并存的情况下,此时的代物清偿也可以构成新债清偿。履行有瑕疵的